不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努力推动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的重要论断,是法学理论的重大原创表述,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认识并推动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既是推动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不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主要含义
  (一)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一整套以民事权利为中心,以概念、原则、规则、构成要件等为基本组成,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民事法律制度。经过编纂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制度得以重构与完善,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事法治理论,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大标志。   
  (二)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和保护各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则,将为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坚强支撑和保证。民法典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和行为规范,为各类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提供可预期的基本遵循;通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科学合理及对应配置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为民事主体提供民事责任是否承担的可预期。民法典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则编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广泛民事权利和利益,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及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广泛的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等)等。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范围和内容的规定,既是对我国宪法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制度的具体落实,更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法律部门的建立和作用发挥奠定了共同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民法典规定的各项制度不仅适用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领域,还同时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方面,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国重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所规定和确立的权利保障、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原则和理念,既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度规范,也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共同价值指引和制度供给,应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共同行为规范和指引纲领。
  
  二、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路径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努力推动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落实的重要抓手。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
  (一)严格依照民法典,不断加强科学立法。一是及时清理与民法典原则和规定相冲突的各类立法与司法解释。法秩序的一致不仅是概念、规则的一致,更要求价值的融贯,故凡与民法典的原则、精神相悖的法律、法规,均应及时得到修改或修正。如在民法典明确采用“非法人组织”指称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情况下,目前仍有60部法律、58部行政法规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重要司法解释,继续沿用“其他组织”这一概念,造成“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两个概念的使用未能实现规范统一。又如,在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3月30日修改通过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第49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已属不当。二是加快制定民法典配套立法。民法典中大量“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构成制定相关立法的规范依据。例如,民法典在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动产用益物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等的规定中直接提出了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应及时制定法律提供相应制度供给。三是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合民法典审查。在制定和修订法律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时应将法律草案的合宪法性和合民法典性作为重要审议内容,从而确保法律案与宪法和民法典的原则与精神保持一致。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反外国制裁法与民法典第1045条的不协调问题。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立法等其他立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同样应高度注重合民法典的审查环节。
  (二)全面遵循民法典,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作为,让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能得到更快更好实现。民法典中与行政权有关的条文多达170余条,涉及行政许可、确认、征收、征用、备案、救助、调查、批准等多项职责。这些条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否则,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享有的民事权利就难以实现。如,由于登记平台的欠缺或登记机构职能的不明确,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人、遗产管理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即难以得到及时或真正实现。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增加合民法典的审查内容,还应将国家机关的“不作为”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推动民法典的全面施行。比如,民法典第345条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但因缺乏相应的登记规则,空间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尚难实现。
  (三)精准适用民法典,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在民事立法内部,不宜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应具有优先适用性。例如,在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时,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不能被认为是民法典第65条的特别规定,而应认为民法典已修改了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从而统一适用民法典。虽然民法典已通过第11条和“另有规定”条款确立了“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规则,但此种“特别规定”应仅限于“法律层级”且“不得与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则相冲突”的例外情形。另一方面,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上,也应重视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尊重民法典在权利保护、国家治理等方面的独特价值。例如,民法典第187条明确确立了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优先性原则。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延续“以刑代民”的做法,也不应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请求,更不能过度介入民事活动,随意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四)深入宣传民法典,不断提高民法典普法质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都将民法典的继续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要推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是一项任重道远、需要久久为功的工作。
  (五)深耕厚植民法典,不断精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民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对不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推动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具有独特的作用。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并不意味着中国特色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已经完成。在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落实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民法典为依托,以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抓手,努力更新中国民法学的学科内涵,是中国民法学界必须面对和共同完成的任务。与此同时,基于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及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更新构建,进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学术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贡献,也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的共同历史使命。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