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联合惩戒织密反电诈之网

  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完善反电诈联合惩戒制度,迈出了强化反电诈追责力度、提升反电诈社会意识的重要一步。
  近年来,为了铲除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社会毒瘤,执法部门一直保持着高压的打击态势,对境外诈骗电话、涉诈网站等进行拦截和封堵,并相继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此外,反电诈的国际执法合作也在深入推进,就在不久前,在缅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我国警方通缉的电诈集团头目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被成功抓获,并移交我公安机关,中缅联合执法取得重大战果。
  反电诈行动的强力推进,极大震慑了电诈活动,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但也应当认识到,反电诈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根据电诈犯罪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不断调整、完善应对措施,织密反电诈的法治之网。此次公安部等部门拟定的联合惩戒办法,体现的正是全方位、全链条治理电诈犯罪的理念和策略。
  电诈犯罪之所以极为猖獗,除了手法多变、技术攻防、对抗升级等原因外,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轻易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等,并用作实施诈骗犯罪的工具,也是其中的一大原因。那些将名下电话卡、银行账户等提供给电诈集团或成员的行为,不管是明知故犯还是受到蒙骗,客观上都为电诈犯罪提供了帮助,甚至成为其帮凶,理当依据其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惩戒。
  事实上,去年12月起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我国打击电诈活动的专门法律,已经引入了联合惩戒制度。该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可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联合惩戒机制提供了国家法律层面的支撑,不过,其相关条款还较为原则、笼统。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承担的正是细化反电诈联合惩戒制度的重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惩戒对象、惩戒程序,并设定了各种具体的惩戒措施。比如在金融惩戒方面,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以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明确了上述惩戒措施的除外情形。如此详尽的规则设计,不仅有效提升了联合惩戒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构建起了与民事、行政、刑事追责相衔接的联合惩戒体系,大大丰富了反电诈的法制武器库。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所设计的联合惩戒规则,充分体现了“过惩相当”的原则。比如,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实施上述行为三次以上,或者向三个以上对象实施上述行为,才会被列为惩戒对象。通过数量标准设定惩戒门槛,既能精准打击明知程度相对确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高的电诈帮凶行为,也能避免误伤不小心被蒙蔽、偶尔被利用的人员。此外,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的惩戒对象,分别设定了二年和三年的惩戒期限,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如此,既可以使电诈参与者、帮助者受到足够的惩罚,也能在他们承受代价、迷途知返之后,确保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联合惩戒制度的细化和完善,标志着反电诈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不难预见,随着联合惩戒制度的全面落地,不仅能抬高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成本,还能提醒、警示广大民众,进一步促成“人人警惕,人人喊打”的反电诈社会氛围,并由此凝聚成更强大的合力,取得根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胜利。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