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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系列报道之一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综述
编者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制度实践创新和与时俱进,宪法实施取得一系列新成效新经验。
2023年10月21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海南大学举行。本次年会主题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来自全国高校及研究机构和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近300人参会,开展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本期封面栏目结合年会内容,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等进行研讨,努力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智慧力量。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2023年10月21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海南大学举行,宪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汇聚一堂,围绕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这一主题各抒己见,共同探讨宪法学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成果。
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持续推动宪法工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设是一种经由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要实现这一‘国家的根本任务’,必须有坚强的领导核心,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还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的路线方针政策。”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常安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建设才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也是中国实现近代以来国家建设质的飞跃的内在奥秘。同样,也正是因为党的干部所具有的先进性和先锋队精神,党善于进行群众工作,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人民的民生福祉,才使各族人民产生了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衷认同,也成功地实现了将近代以来一盘散沙的民众“组织起来”这一国家建设核心要旨。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范进学认为,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无法保证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是全面领导,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重大决策与重大阐释的制定出台,到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宪法宣传教育、宪法理论研究和阐释等等,都属于宪法工作,所有上述宪法工作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只有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并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四项基本方略的第一项。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这就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规范依据,为使党的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提供了基本遵循。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中位列第一。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圭宇表示,在“党的领导”入宪、入法、入规、入章程的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首要的就是推动宪法第一条确立的“党的领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使“坚持党的领导”得到一切党政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高度认同和一体遵循,这有利于夯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根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修改或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持续推动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宪法作为统领各类立法活动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对于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谈到关于宪法促进教育法体系化建设起到的根本性、基础性指导作用时,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龚向和表示,宪法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宪法是教育法的规范基础,教育法是宪法的具体展开。宪法对于教育法完善发挥的是宏观与整体的指导性功能,教育法对于宪法实施起到的是微观与具体的运作性作用。教育法法典化是教育法不断完善的一种最为直观的体现,因而宪法与教育法法典化的作用也是双向的,宪法能够对教育法法典化的推进提供规范指引,教育法法典化也将有助于把宪法文本中关于教育的规定贯彻到实处。以受教育权保障为核心来制定教育法典,其实正是对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尤其是对公民受教育权条款的体系化展开。
关于卫生健康领域的宪法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殊认为,部门法在立法上应当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宪法相关条款确立的基本原则,部门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法律的规范依据和价值基础,对法律和其他法规范具有决定性影响。我国关于卫生健康的部门法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都强调了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民健康”的保障。
在探讨监督法完善路径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义清谈到,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共形成21条修宪条款,其中11条与国家监察机关这一新设立的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等内容相关。本次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我国近年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也为新设立的各级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随着2018年修宪,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已从此前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现行宪法制度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我国后续立法工作必然涉及监督法的修改和人大监督监察机关法律机制的完善。确切地说,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机关的宪法依据,不仅包括宪法修正案中涉及的各级监察机关性质和职能、人大与监察机关关系定位等宪法文本条款,而且还包括人大对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其他相关宪法依据,诸如与宪法变动条款相关的宪法原则、精神与政策,宪法关系变迁中的法理以及修宪体例结构下的功能指向等内容。这些构成了人大监督监察机关法律机制完善和监督法修改的宪法依据。
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要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写进了宪法。为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障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备案审查提升到新的高度,专门突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李雷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念,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成果。备案审查极具中国特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尝试,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宪法监督领域的重要成果。当前备案审查蕴含了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的元素,成为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够维护法律体系的顺利运行,更有利于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形态,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李少文认为,进入新时代,我国加快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步伐。在实践中,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立法性决定草案依据宪法进行研究、审查,确保草案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这种安排发挥了一定实效。一方面,通过对涉及宪法问题的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和咨询,保证选题本身的合宪性问题。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合宪性意见,必要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合宪性安排。另一方面,在立法工作中积极稳妥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表现为在议案说明中对法律草案中涉宪问题及其合宪性安排作出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于涉及宪法的有关问题审查研究后,在审议结果报告等作出说明并作出妥善处理;召开有关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专门会议,形成相关研究报告等。
他还说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就是对新征程上加快建设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特别是加强针对生效法律的事后合宪性审查提出了新要求。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宪法宣誓的范围、誓词、仪式和场所,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宪法修改在总纲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同时,通过创新宪法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形成更加广泛、更有深度、更为普遍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安排,深入学校、社区、媒体等重点阵地开展宣传工作,努力推动宪法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巩固宪法宣传教育成果,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王圭宇认为,我国宪法是一部在党的领导之下制定的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只代表少数人意志、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利益服务,因此得到最广大人民的高度认同、衷心拥护和一体遵循,彰显出政治性、人民性和真理性的统一,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因此,我们对于我国宪法应该有足够的自信,并通过宪法宣传教育,把这部“好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加以全面贯彻落实,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理念,型塑宪法文化,树立宪法权威,引导全体公民增强对我国宪法以及经由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与情感认同,自觉把这种认同感融入到自身的工作当中,凝心聚力,团结一致,同心同行,在宪法阳光的普照之下满怀自信地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当中。
他谈到,宪法自信,是对法治最深刻的自信,是对经由宪法确认的国家性质、政治道路、民主体制、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自信。而宪法宣传教育的实效如何,最重要的就是看公民是否具有坚定的宪法自信。只有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释放我国宪法所具有的真理力量,才能让公民在感受宪法精神中树立宪法权威;而当宪法权威树立起来之后,公民才能够更加坚定宪法自信。当全体公民以实际行动自觉参与到宪法实施当中,成为宪法实施的主体性力量时,才能够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目标的最终实现。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