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香港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中的作用

  今年是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十周年。前不久,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一带一路”为全球发展、经济增长,为国际合作所带来的贡献有目共睹。这两个月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业界也举办了一系列“一带一路”论坛,世界各地的朋友齐聚香江,共商机遇、共谋发展。
  今天,作为香港法律界的代表,能够亲临喀什,参加今天的盛会,一方面是见证了中国-中亚南亚法治合作取得如此丰硕的成果,深化“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倡议已经取得如此之多的共识;另一方面深受鼓舞,觉得香港法律界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中亚南亚法治合作领域能够贡献一技之长。
  十年来,香港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平台和节点,在促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等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独特作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林定国司长说过,香港的独特地位就是透过国际化的各种优势达至“软、硬、心、法”的四个联通:一是作为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加上各种不同专业服务能有效助力“一带一路”商贸合作、资金流通的“软联通”。二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和航空枢纽,香港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硬联通”。三是作为国际文化、教育、艺术中心和旅游胜地,香港能大力促进“一带一路”各国人民的“心联通”。四是作为实行普通法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能与其他地区共同营造良好及廉洁法治环境,共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贸易体系和规则的“法联通”。
  香港作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确立的“八大中心”,特别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法律界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贡献力量:
  第一,香港可以发挥普通法独特优势,扮演“一带一路”超级联系人的角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成本高昂、困难突出。香港是中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城市,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顺畅连接。香港法律界可以充分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打造“一带一路”的“规则高速公路”,促进提升沿线贸易、投资、交通等规则机制的“软联通”。
  第二,香港多元的争议解决体系,令到香港可以做好跨境纠纷的解决。“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向纵深推进,国际法律纠纷风险增多,迫切需要跨境纠纷解决的平台。“十四五”规划赋予香港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功能定位。香港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三大仲裁地之一,提供各种类型服务的仲裁机构云集,众多国际法律组织汇聚,由中国和相关国家发起的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已落户香港,将进一步提升香港国际法律枢纽地位。香港法律界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为“一带一路”打造便捷高效、多元协作、共享共赢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香港开放的执业环境,使得香港能够成为“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储备的基地。香港是亚洲的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执业律师及大律师超过12000名。另外,亦有约1600名来自34个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外地律师。多家全球百强国际律师事务所都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数百名香港律师已获资格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民商事法律工作,进一步壮大了精通两地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队伍。香港有着全球顶尖的法学院校,持续不断地在培养具备全球视野的法治人才。
  由于长期在港从事法律工作,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与涉外法治的发展过程,也亲历了粤港法律服务合作从无到有、从相互学习到深度融合的过程。四十年来,体会最深的就是粤港法律服务交流的过程和成果。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包括港资在内的外资开始通过广东进入中国内地,也亟须建立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来保护跨境投资与贸易。在这一背景下,何世柱、阮北耀、廖瑶珠等香港工商界、法律界人士向广东省提出参照国际惯例,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国际仲裁机构的建议。在此背景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也就是“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3年应运而生,既是中国改革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产物,也是广东与港澳合作的产物。
  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出现,为粤港澳三地企业解决商事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粤港澳地区的经济融合和共同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不仅是香港企业解决涉及内地纠纷的重要选择,也是香港法律界人士进入内地市场的重要渠道。40年来,香港法律界、工商界人士以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专家证人、代理人等多种身份参与内地国际仲裁案件,并以此为平台了解和参与广东的涉外法治建设,粤港两地共同创造了很多“第一”。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国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1987年,广东省属企业粤海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捷达公司发生跨境贸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该案裁决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执行,开创了香港法院按照《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1999年6月21日,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圆满解决了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自此,中国仲裁裁决在香港普遍得到执行。
  2012年,广东在全国先行先试,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制定了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作为中国内地第一个对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由理事会行使,且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应来自港澳和海外地区。随着中国国际仲裁香港、深圳“双城两院”的格局形成,香港普通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得以更好发挥,联动打造面向世界的国际争议解决高地。
  深圳是中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中国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窗口;新疆是中国最年轻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是中国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窗口。随着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的揭牌,要把促进喀什经济特区建设、推动中国-中亚南亚法治合作的任务带回给广大的香港法律界同仁们,让更多香港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一起把这份共同的事业做好。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原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本文是作者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