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区法治建设六周年成就与展望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4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六年来,浙江自贸区建设呈现出“五有”,即有理论供给、有赋权改革、有立法保障、有制度创新和有片区经验的典型特征,取得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法治建设成就。
  
  一、浙江自贸区法治建设成就
  十年来,我国自贸区建设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着力探索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系统推进符合市场规律的改革,取得一系列突破性、引领性的创新成果。自2017年4月挂牌运行以来,浙江自贸区法治建设坚持“政治逻辑与学术逻辑相统一”的立场和“继承性建构与原创性建构并举”的方法,遵循“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的改革开放新路径,在战略联动、赋权改革、法治保障、制度创新、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深刻践行了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
  一是自贸区国家战略与“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深度联动。浙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沿着“打造‘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到“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再到“参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逻辑不断推进。浙江自贸区作为浙江省改革开放水平最高的区域,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节点,是浙江深度参与中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点。二者深度联动,对于全力保障浙江自贸区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自贸区在深入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着“桥梁”作用。二者深度联动,对于以长三角自贸区协同联动发展为契机,以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和大湾区为基础,对形成“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辐射带动区”的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二是“一带一路”统领下浙江自贸区赋权改革成效明显。以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浙江自贸区赋权改革最重要的成就和经验,在于构建了“事权法治制度环境一体化”的方略和路径,形成了赋权、调法、建制、营商“四位一体”的法治分析框架,着力化解“内外关系”“央地关系”“政企关系”“统筹发展与安全关系”四个层面的体制性法治难题,推动法治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与法治关系在浙江自贸区战略性、系统性重塑。具体而言,浙江自贸区的建设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中央赋权改革方案”(或称“改革开放方案”)。2017年至2020年的“初步创建阶段”:《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至2022年的“赋权扩区阶段”:《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2022年至今的“提升发展阶段”或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阶段”:《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提升发展行动方案》)。赋权方案为浙江自贸区调法、建制、营商奠定了思想基础、理清了政治逻辑、指明了创新方向。
  三是浙江自贸区法治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有序推进。率先出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全国第三批设立的7个自贸区中最早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浙江自贸区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为改革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浙江自贸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形成了国家事权尚未法治化的授权立法的“浙江路径”。“浙江路径”的本质是从事权下放到地方(舟山)立法,再到制度创新,即推动授权改革(或称事权下放)模式,下放事权至省或地级市,然后省或地级市将“尚未法治化的国家事权”进行地方立法。为成功吸引世界油商参与浙江自贸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浙江自贸区迄今已成功举办五届世界油商大会,吸引了埃克森美孚、沙特阿美、托克、霍尼韦尔、道达尔、嘉能可等国际油气巨头参会。同时,省内多家智库参与油商大会法治平行论坛,为浙江自贸区法治建设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智力支持。率先修订《条例》。浙江自贸区进入“赋权扩区阶段”后,功能定位调整、事权下放要求、制度创新需求、法治保障诉求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浙江率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伴随浙江自贸区进入“提升发展阶段”,浙江正在积极谋划对《条例》进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的第二次修订。
  四是浙江自贸区高质量制度创新成果显著。浙江自贸区挂牌运行六年来,围绕重大改革试点,浙江各省级部门累计出台30余项政策文件,各片区开展制度创新累计达到477项,全国首创的制度创新达到149项,入选国务院复制推广名单11项,入选国务院自贸区“最佳实践案例”5项。依托“自主创新”与“复制推广”,浙江自贸区极大地释放了制度红利,大大降低了体制性交易成本。同时,浙江自贸区积极探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争取中央特别赋权调法等制度创新举措,充分演绎了赋权、调法、建制、营商“四位一体”高度统一的改革创新逻辑,成为国家事权尚未法治化的授权立法的“浙江路径”的经典实例。
  五是国际一流“三化”营商环境建设稳步推进。浙江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范围产业分工和资源配置的核心竞争力。浙江自贸区在从对标世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到对标世行宜商环境评价体系,再到打造高水准涉外营商环境过程中,不断提出优化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2023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同时,《提升发展行动方案》提出,要“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构建接轨国际的公平竞争规则和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
  
  二、浙江自贸区法治建设展望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征程上,要在全面总结十年建设经验基础上,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浙江要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续写新篇。
  面向未来,浙江自贸区应当更加重视涉外法治在省域现代化先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战略统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与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持续推动以下“五个加快”,以更大赋权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在努力建设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
  一是加快推进有效赋权改革力度。第一,建议争取中央特别授权立法,加快落实司法部与浙江省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向上争取赋予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法规制定权,加大浙江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力度。第二,建议争取中央特别授权调法,积极创新赋权法治化路径,深入推进浙江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清单化管理工作。第三,建议推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措施,积极开展高水平压力测试,加快形成浙江自贸区高质量发展标志性成果。
  二是加快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第一,建议浙江自贸区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积极贡献。第二,建议浙江自贸区加快提升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水平,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推动改革开放先行先试。
  三是加快推动高质量制度集成创新。第一,建议加快创建制度创新体制,推动制度创新深层化和集成化发展,强化改革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复制推广。同时,对浙江自贸区法治建构及制度创新成果开展法治专项研究和评估,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方法论,用法律形式对碎片化改革试点经验加以集成和固化。第二,建议推进数字化改革路径与法治化保障路径双管齐下,创建程序化、体系化、长效化的制度创新体制,构建沟通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等三个层次的创新机制,为制度创新本身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四是加快建设国际一流“三化”营商环境。第一,建议积极化解地方政府承载国家战略(重大改革)的法治创新难题,为深入实施《提升发展行动方案》提供高水平涉外经贸法治保障,加快营造国际一流“三化”营商环境、尤其要加快打造高水准涉外营商环境。第二,建议分别从强调法治和制度体系完备程度的优化宏观营商环境,强调功能区、行业法治化程度中观营商环境,以及对标世界银行标准、优化微观营商环境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浙江自贸区营商环境评估走在全国前列。
  五是加快建构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第一,建议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基础上,加快构建浙江省级层面统一的容错纠错机制,积极开展调法调规风险评估,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风险防控“安全阀”。第二,建议对于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在向上级争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浙江自贸区暂停实施或通过制定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法规等方式“变通适用”之前和之后,开展系统性的风险评估,力求调法调规风险可控。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浙江自贸区将持续开展深入的法治建设探索,积极发挥涉外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更好保障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即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和“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不断提高驾驭高水平开放能力,加快提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水平,深化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
  〔作者系浙江省法学会自由贸易园(港)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执行院长,国际法讲席教授〕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