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务实    

  2023年10月18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治对于共建“一带一路”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日益关键。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展现了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更好造福各国人民的真诚愿望,为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百年变局、统筹把握发展大势,开创性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倡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一带一路”作为当今世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法治保障不可或缺、举足轻重。
  
  十年携手 “一带一路”法治规则体系建设不断深化
  十年栉风沐雨,十年春华秋实。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初具成果。
  在国际法层面,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初步形成了“一带一路”规则。2016年3月1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包括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内容的第S/2274号决议。2016年11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A/RES/71/9号决议首次写入“一带一路”倡议,呼吁国际社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载入国际组织重要文件,昭示着“一带一路”已然进入国际话语体系。2020年1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的大多数成员也是“一带一路”参与国,该协定的实施必将充分发挥自身制度安排优势,为“一带一路”规则体系增添高标准的制度范本。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截至现今,我国“一带一路”合作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和拉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这些合作文件包含了大量的贸易、投资规则,反映了我国的国际规则建构能力不断提升。
  在国内法层面,我国积极开展涉外法治规则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与“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司法执法合作,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制度支持。我国于2019年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等先进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则引入国内立法,大力推进自身涉外经贸法治现代化。针对“一带一路”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推动建立多元化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2018年举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我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明确提出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法治合作,承诺在减少相互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推动签证、通关规则便利化、加强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促进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及调查取证等国内法治议题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放眼未来 以法治手段推动八项行动落在实处
  立足当下,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习近平总书记顺应时势,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每一项行动的贯彻落实都与法治相伴、以法律为基。
  ——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要求推动与东道国相关标准的协调和协同。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沿线各国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与中国的深度合作,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信息联通、经贸投资、资金融通等方面合作项目数量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中国需要推进各类项目中所涉及的规则标准与东道国的标准体系相对接。标准体系是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互联互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作为“软联通”是实现“硬联通”的重要支撑。为加强“一带一路”合作项目与东道国标准体系的协同与对接,提升中国标准体系的国际化程度,应当与参与国就各领域技术标准的统一问题展开磋商,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等领域共同研究制定标准、规则和制度,继续深化融资、贸易、能源、数字信息、农业等领域规则标准务实合作。
  ——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国际经贸法律资源,有助于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文化差异较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就域内普遍适用的经贸法律体系达成共识的难度较高。因此,挖掘借用那些运行成熟且能被沿线国家广泛接受的国际经贸规则资源,既有利于减少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倡议存在的误读和顾虑,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也有利于避免法律制度的重复建设,降低潜在的巨大成本投入。WTO项下关于货物放行与结关、边境机构合作、过境自由和海关合作等内容在内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尤其值得关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一道切实推动这些规则的落地适用,有利于减少贸易手续,降低贸易成本,在更大范围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市场一体化,促进沿线贸易投资的顺利发展。在推广适用WTO现有经贸规则的同时,还可以在WTO正在进行和未来要举行的诸边协定谈判中,积极反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通的利益诉求,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推动当前的全球化朝向开放、包容、均衡、普惠、可持续方向发展。除了在多边层面做好应对措施以外,区域层面已有的合作机制也是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等机制,搭建灵活开放的战略伙伴关系网络。
  ——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前提与保障。开展务实合作需要充分发挥政策沟通的引领和催化作用。推动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更多合作对接机制,有助于把政治共识转化为具体行动、把理念认同转化为务实成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顶层设计与政策支持。
  ——促进绿色发展要求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标准对接,提升沿线国家绿色发展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绿色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行业绿色标准和规范。指导企业严格遵守东道国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鼓励企业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或更高标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
  ——推动科技创新有赖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构建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平台,妥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共同建设“创新之路”。
  ——支持民间交往需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一带一路”囊括了亚洲、欧洲、非洲的150多个国家,各国的法律环境错综复杂,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服务合作,对于促进各国民间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廉洁之路需要各方一道完善反腐败法治体系和机制建设。深化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和相关双边条约为基础,务实推进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构筑更加紧密便捷的司法执法合作网络,为“一带一路”参与方开展反腐败合作创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让资金、项目在廉洁中高效运转,让各项合作更好地落地开展,让“一带一路”成为风清气正的廉洁之路。
  ——国际法治合作平台的构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和环节,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除了继续加强基础设施等“硬联通”外,各方对规则制度等“软联通”的需求也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需要共同探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相关问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撑和保障。同时,积极参与制定新兴领域治理规则,有助于稳妥开展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新领域合作,培育合作新增长点。
  放眼将来,功崇惟志,业广惟勤。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推进,“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也要在初期的设计理念基础上迭代升级,更加重视参与国与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调整,通过规则体系的构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行稳致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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