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共建背景下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编者按 
  “一带一路”十周年法治建设成就与展望 
  2023年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的主旨演讲,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强调中方愿同各方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作出不懈努力。
  2013年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从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五通”设想,到通过相关规划、确立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从三次召开相关座谈会,到三次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十年硕果累累。
  本期专题聚焦“一带一路”十周年法治建设成就与展望,刊发《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共建背景下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务实》《统筹推进国内与涉外中医药法治建设 共建“健康丝绸之路”》等三篇文章。
   
  2013年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作为纲领性文件指导“一带一路”的建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一带一路”倡议写进党章;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这体现了中国党和政府坚定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彰显该倡议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实践。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要求“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2023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强调中方愿同各方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至此,共建“一带一路”已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并正在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一带一路”作为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最终必须在法治化的基础之上共建;只有以法治作支撑,才能推动“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的发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在探索如何将该倡议转化为规则性、制度性的国际合作机制,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已在路上。
  事实上,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已经取得显著的成绩。截至2023年6月底,中国与五大洲的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呈现一定的“碎片化”“分散性”等特点,仍需具有前瞻性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研究作指导。
  目前,有关“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的研究相对宏观且分散,“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以及我国如何创新国际合作机制以更好回应和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问题的专项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故此,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从宏观层面进行整合,与此同时注重从中观乃至微观层面进行突破,明晰研究内容,围绕当前“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性问题——该倡议实施对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建构的方向——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
  为此,必须关注“一带一路”倡议的利益相关方有哪些诉求,尤其是制度上的诉求,只有对以上实证问题有了深入分析,才能更好地回答现存国际合作机制是否已经足够满足“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合作机制需求,国际合作机制需求的空白点、短板、盲点是什么,中国政府和相关行为体应如何创设有效的机制更好地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等问题。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建构的方向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中国追求一种具有自身特色的全球治理格局,即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这种背景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应是中国引领国际社会探索全球治理新路的一个实验。在这个实验中,中国应当充分抓住全球治理变革的机遇,在国际合作机制供给领域提供新的因素,为形成健康的国际秩序作出贡献。
  鉴于此,笔者提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如下思考。
  
  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合作机制构建的指导思想
  当今时代,世界出现越来越多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体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一带一路”倡议为国际合作提供了中国方案,必定留下中国文化的烙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就是由中国近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所承载的人类社会的各种认知、经验和感悟所派生的。中国引领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应当遵循这一思想,同沿线国家充分合作、相互尊重对方的需求和利益,本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构建出一个公平互利、合作共赢的体制,使“一带一路”合作从硬联通扩展到软联通。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的目标应当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构建一个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以国际贸易合作机制、国际投资合作机制、国际金融支持合作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核心内容的,代表21世纪最新国际经济政治法律发展成果的国际合作机制体系。同样,“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的基本内涵也应当由人类命运共同体界定,包括充分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既有双边、多边贸易与投资合作机制,融入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发展的新成果,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通过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制定统一质量标准等构建国际贸易合作机制,促进本地区产品与服务的互联互通;以推进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工作重心,构建国际基础设施合作机制;完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及丝路基金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支持合作机制。
    
  二、以共商共建共享作为合作机制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合作机制乃至整个国际秩序格局长期是西方主导的,联合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有深远影响的国际政治经济安排,都有着难以磨灭的西方主导痕迹。但是,西方主导的自由主义秩序并未全面、深入地关注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反而强化了历史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称的“中心—边陲”秩序:位于中心的强国享受着周边国家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和财富输送,边陲国家就只能在中心国家的支配下举步维艰地生存。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全球金融风暴,让人们全面反思全球经济发展的健康、持续之路。在21世纪,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的“金砖国家”,特别是崛起中的中国追求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为各国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应当理解为发展中国家试图在后危机时代对原有的世界经济、法律结构体系进行矫正的努力,它采取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举措,以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突破口,通过交通、通信、能源、金融等一系列领域的深度合作来提升相关国家的经济造血能力,努力给这一地区的国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其目标是将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带到一个更为公正、更为合理、更为妥善的全球共同发展的康庄大道之上。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要义,该原则是对丝路精神和古老智慧的反映:共商就是集思广益,有事大家商量着办,使“一带一路”建设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共建就是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优势和潜能充分发挥出来,聚沙成塔,积水成渊,持之以恒加以推进;共享就是让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沿线各国人民,打造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上,该合作机制聚同化异、求同存异,旨在互惠共赢;它立足于“一带一路”建设现实需求,围绕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加强税收法治、加快争端解决、提高税收确定性、通过征管数字化提升纳税遵从等,为跨境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从而引领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不是要扩大势力范围,不是要改变现有国际秩序,不是为了维护某个或某一小部分国家的利益,而是为了推动沿线国家乃至世界各国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三、以中国贡献塑造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的亮点
  长期以来,中国实践参与和改革国际合作机制遵循的是融入型的方法,是对现有全球治理制度体系的增强或补充。然而,原有机制无法解决新出现的全部问题,增强型制度或补充型制度仅仅有助于提升相关问题领域的制度功能和解决能力,并不能完全消除当前全球治理制度体系的顽疾,也无法从根本上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际合作机制的路径和特点,很难与任何西方发达国家创设的制度类同,而是根据自己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塑造的政策、规则、路径和方式,逐步创制新的国际合作机制。这就使得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形成、发展,具有更多的“内生性”特点。故此,中国有必要从国际合作机制的“融入型”范式向“内生型”转变,为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提供“中国方案”。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方案”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方案”的创新之所在。
  纵观历史经验,国家实践是国际合作机制产生的萌芽,对于既有国际合作机制而言,国家实践如果与既有国际合作机制一致,那就是对既有国际合作机制的确认或新运用;国家实践如果与既有国际合作机制不一致,若遭到相关国家的反对和谴责,那就违反既有国际合作机制,若没有遭到相关国家的反对和谴责,甚至获得支持,那可能就是新的国际合作机制产生的基础。“一带一路”倡议是所有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平等相待共同参与的合作;是公开、透明、开放,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增添正能量的合作;是传承丝绸之路精神,追求互利共赢和优势互补的合作;是各国共商共建共享,共同打造全球经济治理新体系的合作;是推动要素高效流动和市场深度融合,实现多元、自主、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是推动地区发展,促进繁荣稳定,扩大文明对话和互学互鉴的合作。
  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中国在总结本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注入自身文化派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密切关注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充分结合各方的比较优势,积极调动参与方的意愿,促进各国加强经济政策协调,提高互联互通水平,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新型合作架构。在这样的框架下,必将作出合作共赢的制度性构建,对于未来的国际法治之路而言,显然有着示范和引领作用,这将形成基于中国贡献的机制亮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