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强化国家海外利益司法保护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公布,标志着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各国实践的国家豁免制度,是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开山之作”和“发轫之作”。该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矗立于激荡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时代之需”为出发点,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在该领域从无到有、涉及国家对外关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对外开放、依法维护权益、稳定行为预期等具有重要意义,成为我国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强化国家海外利益司法保护的“关键一环”。
  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有利于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国家海外利益司法保护。该法围绕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主要规定了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以及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当前,我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中,经常面临一些西方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和不当制裁,我国海外正当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在以往我国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下,我国司法机关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司法机关面对我国海外利益受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该法调整我国此前采取的“绝对豁免”立场,授权人民法院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我国公民和法人可以据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外国国家豁免法进一步畅通了维护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的渠道,构筑起一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安全防护链,将在我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更好发挥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作用。
  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要将“纸上之法”变为“实践之法”,使其成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一把利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科学的立法必须要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予以配合,真正发挥法治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作用。我国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应当明确外国国家豁免法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范围;根据外国国家豁免法,外国国家在其明示接受管辖、进行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因劳动或劳务合同履行引起的诉讼、有关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以及仲裁相关事项中不享有豁免。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具体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适用外国国家豁免法时,也应当进一步强化裁判说理,阐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适用理由。
  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海外利益,要重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和协调。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我国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的法律。外国国家豁免法在国内的实施,关涉我国对外司法立场的表达,关乎我国的法治形象,影响我国的外交关系。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外交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在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外交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意见或建议,评估个案中适用外国国家豁免法对我国外交事务产生的影响;外交部也应当综合考虑外交利益以及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意见以确保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平稳实施。由此,确保司法机关和外交部能够用“一个声音”表达对外立场。
  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海外利益,要注重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和期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外国国家豁免法属于民事诉讼领域的程序法,是调整外国国家和我国公民和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涉及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权益。由于历史和现实问题,诸如日本侵华战争民间索赔、跨国文物追索等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外国国家豁免法出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和期待。因此,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中必须予以回应,司法机关在适用外国国家豁免法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诉讼。
  外国国家豁免法将在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和对外经贸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法学界要进一步强化对外国国家豁免法律及其适用的研究,为司法机关适用外国国家豁免法提供理论支撑和策略建议,以更好地发挥该法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作用。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