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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二十二
第十一章 翻供(上)
2006年12月25日,马朝晖被害案在临汾中院1号法庭开始一审。
从情人节那天被关押,到圣诞节这天开庭,李慧、李文浩和董昀在看守所等待的日子并不算太漫长。
有些让人意外的是,开庭这天的头号新闻和这起案件的案情并没有关系,而是法院的审理程序遭到了公众的非议。法院宣布:这次审判是不公开开庭。结果,媒体记者没有一家进入法庭旁听审理,他们发出的稿件只能是依着先前警方的定调“炒现饭”。
对于不公开审理,法庭一般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可是,当事人的隐私在次日的《山西晚报》就被宣扬了一回;再往前,在翼城颇受欢迎的《知音》杂志以《首富千金出轨杀夫自逍遥,婆婆追凶见青天》为题对马朝晖被杀案作了详细报道,里面更是无遮无拦地涉及了李慧的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的不公开审理还有意义吗?
开庭那天,律师一上来便在不公开审理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因为是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曾向法院出具了《关于李文浩、李慧故意杀人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建议函》,于是,法官首先询问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答:“本案就是因为李文浩给被告人李慧发的一条短信引发的,都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如果公开的话,会导致家庭的分离。”家庭分离?此时,李慧已成寡妇,李文浩也是单身,该分的已经分了,何来家庭分离?
面对辩护人的强烈要求,审判长卫淑娟宣布暂时休庭,下午3点开庭。
下午,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概念化的答复: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该公开审的意见,合议庭认为,临汾人民检察院曾以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为由出函建议本案不公开审理,根据刑诉法第152条第1款,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1997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最终,律师的意见并没有改变既定的审理程序。
这一次的庭审,旁听席上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闲杂”人员。马家、李家的7位亲朋好友虽然出现在法庭上,但是他们都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出现的:被害人父母李毅、马振海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李毅的妹妹李书艺、李慧的姐姐李翠芳、李艳以及李文浩的姐姐李艳萍、李文浩的大学同学郁旭波都是同一个身份——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而且,被告人一方的代理手续都是在当天开庭前临时办理的。
董昀一家连父母一共去了六个人,由于他们连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涉及,所以进去旁听更是没门儿。开庭的头两天,董家人就一直在法院外面等候着法庭的消息。
李纯泰从翼城领来的一帮亲戚一直被拦在法庭外面,他在临汾中院通往审判庭的大厅里大发雷霆:“为啥不公开,有啥啦,我们是被告人,我们有权要求公开,咋还能权大于法,这就敢不公开审判咧?”
李文浩的母亲则对着法庭大声嚷嚷:“我们家李文浩就没杀人,我们坚决要求公开,你把杀人的证据拿出来让我们看看。”
但是最终,除了诉讼参与人,没有任何其他人能够进入法庭进行旁听。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之后,李文浩、李慧和董昀先后翻供,他们三人把庭审现场硬生生地变成了一个“控诉会”,分别哭诉自己遭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第一个出庭的是李文浩,他从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描述了自己遭遇的痛苦。通过庭审记录及其他书面材料,我用更加准确、精炼的语言还原了对他不堪回首的一段往事:
从2006年2月14日被刑拘到逮捕一共30多天,我一直被锁在一张铁椅上,不让睡觉和休息。这30多天里,一共让我躺着睡过两次,都是在我交代了“杀人”经过之后,一次两小时,一次8小时,身体疲惫到了极限,让人觉得生不如死。
那天,是三个人互相配合,他们把我按在椅子上,朱平抱住我的上身,不让我挣扎;李晓强用脚踩住脚镣,从我侧面抱住双腿,不让腿脚动弹;雷震脱掉我的鞋、袜,对着我的脚趾头使劲猛打半个小时,那种痛苦难以用语言来表达。我使劲地惨叫、挣扎,但一动也动不了。那时天还很冷,可疼得我身上的汗把羊毛衫都浸透了。别说我了,朱平自己都累得浑身出汗。当时,木衣架也打碎了两个,雷震一边打一边骂着:“李文浩,你他妈的身上真臭!”(因去时一直没洗澡、没洗脚,又出汗,身上自然是臭烘烘的)这么一轮下来,抱着我上身的朱平累得出了一身大汗,放开我后,他使劲甩了我两个耳光,说:“你他妈的,把老子累得都不行了。”他们告诉我说,他们这办法能让哑巴开口说话、少数民族说汉语。
口供大部分就是在这种酷刑下做出来的,只要是说不到他们心上就来一阵,这一拨人累了就换一拨人,还有就是戴背铐、蹲马步。他们一个人站在旁边,手持警棍负责监督马步是否标准,觉得不行就打几棍子。我觉得当时活得连一条狗都不如,趁他们不注意就一头撞在墙上,想死了算了。由于房子小,我当时累得也没力气,撞得头昏眼花,没死成。他们一看,把我拉住一顿拳打脚踢,说我不老实,在以后再采取这种办法时,他们就变成两个人一组,一人一边监护着我。
还有就是精神上的摧残,他们告诉我,就是要从精神上、身体上全面摧垮我,让我生不如死,让我干什么就干什么,让我说什么就说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大话西游一样胡编乱造,只要你说到他们心上,或按他们意思说,他们就鼓励你,给水喝,给支烟抽。如果说不到他们心上,马上就翻脸,反反复复几十次终于造就了现在的口供。
在刚被抓后,办案人员告诉我说翼城县城到处贴满了大字报,题目是《〈水浒新传〉看今日西门庆、潘金莲、王婆之下场》。在大字报中我成了西门庆,我听说后觉得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还连累家人,丢人现眼,觉得万念俱灰,无脸再活下去,产生了破罐破摔的念头。
当时有办案人员告诉我说,这个案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批下来的,省人大督办,一天一汇报,就是冤枉你又怎么样,你到哪儿去申诉?全国人大就是最高申诉机关,委员长批的案子,谁敢管你?
我理解这话的意思就是,这事是不是你都是你了,就要让你负责。
他们还威胁我,如果我不承认杀人,就把我哥一家人全抓起来,特别是他们还特别说我的侄子李哲够法定年龄了,可以抓了,我一下子就崩溃了。
在以后的20多天时间里,他们就一次次地折腾我、提示我、诱导我,要我按他们掌握的情况说,我只好一次次编故事,那段时间的每次提审都是一种巨大的恐惧。
在取得虚假口供后,他们还要求我多次录像,让我对着摄像镜头说,并在每次录像前把我头发梳理一下,打扮一下。翼城县检察院批捕科在进行捕前讯问时,他们不但给我梳头,把胡子刮了一下,并让我穿上袜子,怕批捕科领导发现我的脚是肿的。怕我说他们刑讯逼供,在批捕科提审时,他们派了五六个人陪着一起提审,吓得我不敢对批捕科的人讲实情。
2006年3月16日经翼城县检察院批捕之后,我被押往了曲沃看守所关押。5月10日转往临汾市看守所。后来,他们将我再次提到宾馆,审讯人员分成两组轮番折磨我,要我说出凶器的下落,还有些口供涉及实物,李慧家丢的东西不是我用嘴能编出来的,看我实在不知道,说不上来,才于5月30日把我送回看守所。
从情人节那天被关押,到圣诞节这天开庭,李慧、李文浩和董昀在看守所等待的日子并不算太漫长。
有些让人意外的是,开庭这天的头号新闻和这起案件的案情并没有关系,而是法院的审理程序遭到了公众的非议。法院宣布:这次审判是不公开开庭。结果,媒体记者没有一家进入法庭旁听审理,他们发出的稿件只能是依着先前警方的定调“炒现饭”。
对于不公开审理,法庭一般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可是,当事人的隐私在次日的《山西晚报》就被宣扬了一回;再往前,在翼城颇受欢迎的《知音》杂志以《首富千金出轨杀夫自逍遥,婆婆追凶见青天》为题对马朝晖被杀案作了详细报道,里面更是无遮无拦地涉及了李慧的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的不公开审理还有意义吗?
开庭那天,律师一上来便在不公开审理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因为是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曾向法院出具了《关于李文浩、李慧故意杀人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建议函》,于是,法官首先询问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答:“本案就是因为李文浩给被告人李慧发的一条短信引发的,都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如果公开的话,会导致家庭的分离。”家庭分离?此时,李慧已成寡妇,李文浩也是单身,该分的已经分了,何来家庭分离?
面对辩护人的强烈要求,审判长卫淑娟宣布暂时休庭,下午3点开庭。
下午,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概念化的答复: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该公开审的意见,合议庭认为,临汾人民检察院曾以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为由出函建议本案不公开审理,根据刑诉法第152条第1款,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1997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最终,律师的意见并没有改变既定的审理程序。
这一次的庭审,旁听席上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闲杂”人员。马家、李家的7位亲朋好友虽然出现在法庭上,但是他们都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出现的:被害人父母李毅、马振海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李毅的妹妹李书艺、李慧的姐姐李翠芳、李艳以及李文浩的姐姐李艳萍、李文浩的大学同学郁旭波都是同一个身份——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而且,被告人一方的代理手续都是在当天开庭前临时办理的。
董昀一家连父母一共去了六个人,由于他们连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涉及,所以进去旁听更是没门儿。开庭的头两天,董家人就一直在法院外面等候着法庭的消息。
李纯泰从翼城领来的一帮亲戚一直被拦在法庭外面,他在临汾中院通往审判庭的大厅里大发雷霆:“为啥不公开,有啥啦,我们是被告人,我们有权要求公开,咋还能权大于法,这就敢不公开审判咧?”
李文浩的母亲则对着法庭大声嚷嚷:“我们家李文浩就没杀人,我们坚决要求公开,你把杀人的证据拿出来让我们看看。”
但是最终,除了诉讼参与人,没有任何其他人能够进入法庭进行旁听。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之后,李文浩、李慧和董昀先后翻供,他们三人把庭审现场硬生生地变成了一个“控诉会”,分别哭诉自己遭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第一个出庭的是李文浩,他从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描述了自己遭遇的痛苦。通过庭审记录及其他书面材料,我用更加准确、精炼的语言还原了对他不堪回首的一段往事:
从2006年2月14日被刑拘到逮捕一共30多天,我一直被锁在一张铁椅上,不让睡觉和休息。这30多天里,一共让我躺着睡过两次,都是在我交代了“杀人”经过之后,一次两小时,一次8小时,身体疲惫到了极限,让人觉得生不如死。
那天,是三个人互相配合,他们把我按在椅子上,朱平抱住我的上身,不让我挣扎;李晓强用脚踩住脚镣,从我侧面抱住双腿,不让腿脚动弹;雷震脱掉我的鞋、袜,对着我的脚趾头使劲猛打半个小时,那种痛苦难以用语言来表达。我使劲地惨叫、挣扎,但一动也动不了。那时天还很冷,可疼得我身上的汗把羊毛衫都浸透了。别说我了,朱平自己都累得浑身出汗。当时,木衣架也打碎了两个,雷震一边打一边骂着:“李文浩,你他妈的身上真臭!”(因去时一直没洗澡、没洗脚,又出汗,身上自然是臭烘烘的)这么一轮下来,抱着我上身的朱平累得出了一身大汗,放开我后,他使劲甩了我两个耳光,说:“你他妈的,把老子累得都不行了。”他们告诉我说,他们这办法能让哑巴开口说话、少数民族说汉语。
口供大部分就是在这种酷刑下做出来的,只要是说不到他们心上就来一阵,这一拨人累了就换一拨人,还有就是戴背铐、蹲马步。他们一个人站在旁边,手持警棍负责监督马步是否标准,觉得不行就打几棍子。我觉得当时活得连一条狗都不如,趁他们不注意就一头撞在墙上,想死了算了。由于房子小,我当时累得也没力气,撞得头昏眼花,没死成。他们一看,把我拉住一顿拳打脚踢,说我不老实,在以后再采取这种办法时,他们就变成两个人一组,一人一边监护着我。
还有就是精神上的摧残,他们告诉我,就是要从精神上、身体上全面摧垮我,让我生不如死,让我干什么就干什么,让我说什么就说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大话西游一样胡编乱造,只要你说到他们心上,或按他们意思说,他们就鼓励你,给水喝,给支烟抽。如果说不到他们心上,马上就翻脸,反反复复几十次终于造就了现在的口供。
在刚被抓后,办案人员告诉我说翼城县城到处贴满了大字报,题目是《〈水浒新传〉看今日西门庆、潘金莲、王婆之下场》。在大字报中我成了西门庆,我听说后觉得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还连累家人,丢人现眼,觉得万念俱灰,无脸再活下去,产生了破罐破摔的念头。
当时有办案人员告诉我说,这个案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批下来的,省人大督办,一天一汇报,就是冤枉你又怎么样,你到哪儿去申诉?全国人大就是最高申诉机关,委员长批的案子,谁敢管你?
我理解这话的意思就是,这事是不是你都是你了,就要让你负责。
他们还威胁我,如果我不承认杀人,就把我哥一家人全抓起来,特别是他们还特别说我的侄子李哲够法定年龄了,可以抓了,我一下子就崩溃了。
在以后的20多天时间里,他们就一次次地折腾我、提示我、诱导我,要我按他们掌握的情况说,我只好一次次编故事,那段时间的每次提审都是一种巨大的恐惧。
在取得虚假口供后,他们还要求我多次录像,让我对着摄像镜头说,并在每次录像前把我头发梳理一下,打扮一下。翼城县检察院批捕科在进行捕前讯问时,他们不但给我梳头,把胡子刮了一下,并让我穿上袜子,怕批捕科领导发现我的脚是肿的。怕我说他们刑讯逼供,在批捕科提审时,他们派了五六个人陪着一起提审,吓得我不敢对批捕科的人讲实情。
2006年3月16日经翼城县检察院批捕之后,我被押往了曲沃看守所关押。5月10日转往临汾市看守所。后来,他们将我再次提到宾馆,审讯人员分成两组轮番折磨我,要我说出凶器的下落,还有些口供涉及实物,李慧家丢的东西不是我用嘴能编出来的,看我实在不知道,说不上来,才于5月30日把我送回看守所。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