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网店能否享有名誉权?

   网上注册网店,从事商品交易,却遭到商家涉嫌销售假货的投诉,致使网店遭到网络平台处罚,名誉、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网店店主为维护网店的名誉,以商家不实投诉对其信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信任危机为由,将投诉的商家告上了法庭。


遭投诉 虚拟网店受重罚

   现年39岁的古筱菁,是江苏省南京市一位知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南京市有自己的经营工作室,并于2006年11月在淘宝网上登记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店铺名为“小星星”,店铺ID为“南京e衣”,并绑定了其支付宝账户。“小星星”网店主营销售各大品牌化妆品,其中包括苏州一家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的化妆品。
   开网店的店主十分辛苦,从来没有上下班时间,更谈不上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要按时在线答复买家的问题。在多年的经营中,古筱菁不怕苦、不怕累地在网上打理着自己的店铺,努力用自身行动提升店铺的信誉和形象,在消费者中留下较好的口碑,获得了不少消费者的信任,使得“小星星”网店积聚了很高的人气,赢得了较高的信誉,经营效益也是逐年上升。古筱菁更是信心十足,决定更加努力工作,力争将自己的网店打造成圈内数一数二的知名网店。
   谁知,2014年1月29日早上,古筱菁打开电脑开店,就收到了淘宝网官方发来的信息,告知苏化公司向淘宝网投诉她的店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包括化妆棉、蒂凡正真美草本精华面膜等116个产品,经质检部门鉴定全系假货。鉴于古筱菁的“小星星”网店遭到涉嫌销售假货的投诉,淘宝网遂对“小星星”网店作出处罚,于当日删除古筱菁遭到投诉的116个商品链接,致使这116个商品在网上不能进行销售。
   古筱菁不敢相信:自己一直坚持诚信经营,销售的货品来源均系商场专柜正品代购,怎么可能销售假货呢?古筱菁按捺住自己的情绪,立即与苏化公司联系。双方经过一番沟通,苏化公司同意撤回其中90个产品的投诉,但其余26个商品的投诉拒绝撤除。
   2月7日,淘宝网站再次通知古筱菁,因“小星星”网店26个商品涉嫌假冒,再次追加店铺被扣12分、立即被限制发布商品持续336个小时、立即限制发送站内信息336个小时、立即限制创建店铺持续336个小时、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立即搜索屏蔽全部商品、立即删除商品、立即搜索屏蔽店铺等处罚措施。
   收到淘宝网站的处罚通知后,古筱菁再次要求苏化公司出函至淘宝网撤回投诉。可是,2月8日,苏化公司通过电邮形式告知古筱菁,无法撤销处罚。


损失大 店主维权上法庭

   自2月7日至2月20日,自己的店铺被淘宝网屏蔽整整14天,使得新客户无法在淘宝网上搜索到自己的店铺,老客户仅能通过原来的链接地址进行购物,店铺被扣12分导致自己不能在淘宝上参加各类销售活动,不能参加淘宝直通车,无法引进新客户。此期间处于农历春节,正是全年销售旺季,却因苏化公司的不实投诉,不但给自己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影响并造成信任危机。古筱菁气愤至极,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来到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苏化公司侵犯她的名誉权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苏化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古筱菁诉称:2006年11月,我在淘宝网上登记注册为淘宝网店卖家,店铺名为“小星星”,店铺ID为“南京e衣”,主营销售各大品牌化妆品,包括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自网店开业至今,我始终坚持诚信经营,所有销售的货品来源均系商场专柜正品代购,店铺信誉一贯良好。2014年1月29日,我收到淘宝网的通知,说苏化公司向淘宝网投诉我的店铺,理由为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经质检部门鉴定系假货。为此,我的网店受到淘宝网的处罚,被淘宝网屏蔽整整14天。此期间处于农历春节,正是全年销售旺季,因苏化公司的不实投诉,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的信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信任危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依法判令苏化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我出具道歉函,并赔偿122939.47元的损失。


没想到 一审中意外败诉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但须是适合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还须经国家法律的认可。涉案的“小星星”网店是古筱菁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故涉案的“小星星”网店依法不享有名誉权。
   其次,古筱菁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有权为主张本人的权利而提起诉讼,但古筱菁以本人名义起诉却主张“小星星”网店的民事权利,理由是该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古筱菁作为店主有权为其主张权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古筱菁以网店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014年10月27日,秦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古筱菁的起诉。
   古筱菁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在上诉中,古筱菁称,本人以自然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本人的“小星星”网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本人在淘宝上开店时,就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认证通过,买家均可看到卖家古筱菁的真实姓名;另外,法律法规均未禁止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也未要求进行相应行政许可。本人在淘宝网上经营“小星星”网店的行为是本人真实的经营行为,“小星星”网店实为本人权益的一部分。
   苏化公司答辩称:无照经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古筱菁认为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而产生,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名誉侵权。因此,一审法院以其未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而不构成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亲爱的读者: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而在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却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既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二审中,法院会支持古筱菁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