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时撞墙受伤,谁之过?

  在足球比赛中摔倒并撞到球场外围墙墙面,球员因此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能否向比赛组织者及球场经营者索赔?2023年2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一纸二审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足球比赛中头部撞墙受伤
  大连市素来就有“足球之城”之美誉。在大连,当地的业余足球开展得如火如荼,其中每年一度的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杯”足球联赛,已成为大连颇具影响力的业余足球比赛,吸引了众多业余足球爱好者的广泛参与和广大球迷的普遍关注。
  2021年4月,西岗区“区长杯”足球联赛暨2021年第五届中国职工足球联赛分区赛(以下简称2021年度“区长杯”联赛)开赛,这次赛事吸引了该市35支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足球队以及34所中小学校足球队报名。
  刘志达是大连市人,是全民智慧城市(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一名职工,同时还是当地一个业余足球队拥警社区友联口腔足球队(以下简称友联足球队)的球员,经常代表该球队参加一些比赛活动。
  友联足球队报名参加了2021年度“区长杯”联赛,而刘志达就是其中一员。2021年9月5日,友联足球队参与的一场加分区赛比赛,如期在大连奥林体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经营的大连奥林匹克广场足球场举行。
  13时30分许,比赛进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刘志达在传球时摔倒在足球场北侧边界线外,由于当时速度过快,他头部撞击到边界线附近的围墙墙面后昏迷不醒。
  刘志达随即被送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属一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骨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后半个月后出院。9月19日,刘志达因发作性肢体抽搐前往附属一院急诊诊疗,并于次日住院,经治疗于9月24日出院。
  在上述诊疗及后续治疗过程中,刘志达累计支出住院、急诊、门诊等医疗费用共计76393.98元。
  经刘志达申请,大连中院委托大连衡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刘志达2021年9月5日外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暂不需要后续治疗,如以后认定为脑外伤后癫痫后方可给予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处理。误工期180天,建议给予1人护理60天,需给予60天的营养费用。原告花费鉴定费2440元。
  另查,刘志达因案涉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导致其休病假,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收入减少22066.44元,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收入减少3752元。
  
  当事人法庭激辩
  受伤事件发生后,刘志达因未能就赔偿问题与球场经营者奥林公司及赛事组织者大连市西岗区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西岗足协)达成一致意见,遂以奥林公司、西岗足协为共同被告,向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93254.9元。
  西岗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被告奥林公司作为大连奥林匹克广场足球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将场地出租给被告西岗足协组织足球赛事,其应当保障提供的场地符合足球运动的使用需求,避免对足球运动员造成安全隐患。
  2022年10月,西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奥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志达各项人身损害合理费用合计253950元;西岗足协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刘志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奥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大连中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唇枪舌剑,激烈交锋。
  奥林公司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错误。首先,奥林公司系场地的出租者,其经营的足球场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且有营业执照、手续齐全,其在出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奥林公司将足球场地出租给西岗足协后,场地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就不在其处,故其不负有对案涉的足球比赛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次,奥林公司已尽到警示、提醒义务。奥林公司作为场地的出租方,在足球场悬挂提示牌明确提示:鉴于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足球运动参与人员在运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自行负责,与场地管理部门无关,故其已尽到善意提示义务。最后,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对抗性运动,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地存在潜在的人身伤害。
  奥林公司认为,刘志达作为一名长期在足球场地踢球的人员,应熟悉运动场地及运动过程中的风险规则,在运动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足球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应比一般人更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刘志达疏于注意不顾风险进行该项运动,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奥林公司据此主张,本次事件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导致,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一审却判决其与西岗足协连带全额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明显错误。另外,奥林公司与西岗足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连带赔偿责任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奥林公司系场地的出租方,西岗足协系比赛的组织者,二者不是共同侵权人,一审法院在没有判决奥林公司与西岗足协分别承担赔偿比例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
  刘志达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志达表示,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原审被告是在大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代表政府承担了案涉足球赛事的组织工作,属于非营利机构。上诉人的足球场地,是营利性的经营场所。作为上诉人长期从事经营场地出租业务,有义务保障所出租场地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预见到案涉墙体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对墙体进行软包等任何防范措施处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未及时与上诉人沟通解决案涉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即组织比赛,对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亦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此外,上诉人在原一审中同意营养费赔偿数额。
  西岗足协称,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通过查看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视频,被上诉人是在场地边线处传球时与对方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由于惯性原因摔倒并撞到边线外的围墙而受伤。视频显示,对方球员与被上诉人发生的是正常接触,对方球员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上诉人对其摔倒撞到围墙受伤的过程亦不存在过错。上诉人作为该足球场地出租人,理应向承租人西岗足协提供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足球场地,但前述事故的发生恰能说明该场地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并导致发生了本次事故,上诉人张贴的“入场须知”并不能免除其因场地的安全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问题。上诉人作为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第三人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该双方均负有保障提供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场地的义务,一审确定该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营养费标准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于被上诉人诉请营养费标准并无异议,一审予以确认正确。
  综上所述,大连中院认为,奥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3年2月9日,大连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是体育活动非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时,体育比赛过程中组织者和场地经营者的责任问题。对应解决这类纠纷的法条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奥林公司在未对围墙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将球场出租给西岗足协组织比赛,客观上增加了足球运动中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关于奥林公司称其在足球场悬挂了提示牌,其中第7条明确提示足球运动参与人员在运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自行负责,与场地管理部门无关的辩解意见,这种单方提醒并明确自身免责的提示,因为与法律规定的体育场馆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奥林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安全保障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