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外部监督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百年来最完备、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体现出极大的为民情怀和历史担当,科学回答了法治建设“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重大问题,对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提出全新要求。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对检察外部监督的指导意义
  法律与人为伴,法律的命运也就是人自身的命运。人民群众不仅是法治建设的作用主体,也是法治制度、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的监督主体。一切法律创设和法律实施活动,必须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才能获得其合法性根基,才能具有社会正当性和持久生命力。人民监督是人民赋权的必然要求,人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享有最广泛的监督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人民检察是检察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区别于古代司法体制和西方法律制度的根本所在。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我们的检察机关也是人民的检察机关,将“人民”放在“检察”之前,就是强调在进行司法活动时,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赋予者,人民检察机关的社会功能不仅仅是对秩序的维护与治理,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实现途径与强力保障。检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为美好生活提供更全面的司法保障、为司法活动提供更高效公平的诉讼程序,从而实现更好为人民服务的总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群众在法治改革与发展中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展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优势。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命题。检察机关必须顺应时代要求,主动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落实好人大报告、检察听证、检察公开、人民监督员、法律宣传等制度,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扩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二、提升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水平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检察工作受人大监督。检察长提交的重大事项由人大决定。检察机关除了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视察和执法检查、提请任命检察官等之外,还应丰富发展工作机制,既确保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增强法律监督刚性。首先是广泛听取代表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检查、评议、座谈等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人大代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其次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相比一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而言,代表议案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不仅有交办手续,还有办理后的评价程序。因此,办理代表议案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最后是拓宽代表监督途径。通过开展“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寄送检察工作通报、聘请检风检纪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代表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三、加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监督制度建设
  (一)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律师执业保障能力和水平,设置律师绿色通道、信访接待专用窗口、专门阅卷室、律师接待室;推行电子卷宗移送、网络阅卷、网上预约和手机App预约;建立健全登记和答复制度,及时告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强制措施适用等情形。另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项内部监督,建立负面清单,重点监督纠正“随意扩大不准会见的案件范围、变相要求提供材料、故意延时安排正当阅卷要求、不合理限制阅卷次数和时间、不及时处理取证申请、未有效保护执业律师人身权利”等违规行为。
  (二)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坚持应听尽听,推进办案公开。坚持应听尽听原则,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组织听证,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覆盖。坚持公开听证原则。听证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适时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或其他公共媒体直播。程序上做到“三个到位”,即听证程序告知到位、案情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介绍到位、当事人意见和听证员意见听取到位。释法说理做到四个“不放过”,即案件疑点不排除不放过、问题焦点不论证不放过、法律政策不说明不放过、当事人疑惑不讲清不放过。
  (三)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全面充分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是检察机关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重要前提。加强和改进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一是形式要规范。对应当书面告知却无法送达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书面说明,将电话记录、书面说明以及邮寄凭证入卷备查。二是内容要全面。制定固定内容的告知文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到位。要注意侧重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司法求助等方面权利的告知。三是告知要及时。要更加重视权利义务告知这一诉讼节点,特别是对新增权利义务的告知工作。四是做好“听”的工作。在严格规范告知的同时,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等机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或意见。五是注重释法说理、跟踪帮教。通过全面规范的权利义务告知和充分必要的说服教育,促进当事人认罪服法,促进司法公正。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并不要求从绝对专业的角度来评价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而是从普通民众的正义感角度出发来监督办案的公正性。与人大代表监督不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点,主要针对具体办案活动,涉及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出庭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和督促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等九个方面,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意见和监督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应当做好四个方面。一是规范人民监督员权利义务。保障其履行监督职责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明确保密、回避等义务。二是确保人民监督员实质性参与。确保参与审查、听证、旁听相关案件庭审,参加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参与检察建议制作和督办,参与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参与案件评查和规范检查,听取工作通报等权利。三是认真办理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及时向检察官或办案组交办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建议;如实记录人民监督员发表的意见并入卷;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对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四是建立健全检察工作日常通报机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重大部署、重大案件、重要事项,应当及时通过寄送《检察工作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检察开放日等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监督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
  
  五、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首先是完善重大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灵活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信息公开网络,进一步扩大案件信息公开的受众面和影响力。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载体,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程序性信息查询、终结性法律文书浏览。以“检律互动微信群”为桥梁和纽带,对预约卷宗提前刻录,搭建律师阅卷“快车道”。其次是发挥舆论引导集群作用。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以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主阵地,结合今日头条、微博、抖音等平台,及时发布检察工作最新动态,精心挑选典型案例,发布普法短视频,以案释法深化检务公开。最后是深入开展精准普法活动。通过开展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检察官进社区企业学校等精准普法活动,借助展板、微电影等宣传媒介,对群众关心的食药环、涉黑涉恶等领域案件,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以面对面通报、面对面讲解、面对面交流等方式,正面回应各界关切。
  〔盛振宇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悦淳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本文为2023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研究》(课题编号:SJ20230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