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奸夫

   这两天温州中院一个杀死奸夫的案子挺有意思。田某的妻子正被张某强奸的过程中,被田某撞见。田某怒火攻心,一气之下居然把张某砍死了!这田某吓得赶紧逃跑,一逃就是9年,最近实在受不了逃亡的生活,主动自首,被法院判了个无期徒刑。他也没有上诉,乖乖地去监狱服刑了。大家都在议论这量刑是不是太重了?其实,法院有自己的考虑,案件情况不同,法律不同,不好说一定就重。但我的确想起两个清代杀死奸夫的案子,说来一笑。
   《大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就是说,凡是妻子与别人通奸,被丈夫在通奸的场所抓住,当时杀死不以犯罪论处。
   《大明律》也有这样的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而且,好像这问题还有些自古以来的成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仃,杀之无罪。”所谓“寄仃”,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有意思吧?古代与现代的确不同。好像我们已经是现代社会了,不用管古代怎么样了。为了这条规定,古代有不少判词解决此类案件。
   这个“杀死勿论”的规定,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登时”,也就是即刻、马上。必须见到奸情当时气冲脑门,立刻行动才能勿论。不能过去十天了,越想越气,跑过去将奸夫杀死;二是必须在奸所,也就是行奸的地方就地杀死。
   光绪年间,广东出了个案子。有个人的妻子偷了家里的一些财物跟着别的男人跑了。丈夫气不过,奔袭千里去找他们!找了足足两年,终于在几百里外的一个地方找到他们,就将他俩都给杀了,然后到衙门去自首。
   当时的两广总督李翰章十分佩服这个丈夫的勇气,就呈报朝廷,准备援引“杀死勿论”的条款将这个丈夫免罪。但刑部驳回了他的呈文,提出了两个疑问:就是“登时”和“奸所”的问题。丈夫杀死奸夫已经是在两年之后了,是否算是“登时”?所杀的地点也不是通奸现场,是否算是“奸所”?刑部当时要求将这个丈夫按照一般故意杀人的罪名来惩处。
   李翰章手下一个杨姓师爷主笔又写了一篇呈文答复刑部,其中最关键也是最精彩的两句话是:“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竟不获,乍见即系登时。”意思就是说,偷了家里的东西私奔,逃到哪里,哪里就是“奸所”;找了多年找不到,刚一见到就是“登时”。这个呈文受到了当时的刑部尚书薛允升(沈家本的师傅)的大力夸奖,当即准了广东的方案,将这个丈夫无罪释放了。
   还有一个故事。一个叫龚大大的人,幼年父母双亡,由叔父抚养长大。到他娶妻之后,他叔叔告诉他,他的母亲并没有死,现在土豪杨世南家做妾。他的父亲实际是被杨世南害死的。
   一天,他父母在田里耕作,他母亲貌美,被杨世南看见,想要夺过来,于是就诬陷他父亲是盗贼。县令知道他父亲冤枉,但又碍于杨的情面,想把他父亲拘押几天就释放了。没想到杨买通了狱卒,将他父亲毒死在监牢里。之后,将他的母亲抢去做妾。
   龚大大听后伏地大哭。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报仇。三年之后,他有了儿子,他将儿子托付给妹妹。一日,他埋伏在杨世南家附近,等到他出门时,上前一把擒住杨世南。手上没有刀,龚大大就解下裤带把杨世南活活勒死了。
   县令审了他的案子后,判了他一个绞刑。到了臬司复核的时候,臬司(即省高院院长)认为量刑太重,发回到知府重审。莱州知府改判龚大大杖刑五十,流放一千里,并追究了前任县令的责任。山东人民一时拍手称快!
   这个莱州知府就是清朝的一代名吏张船山,判词就是他写的:
   “康熙年的上谕说,子女为父母报仇,一律要先报官,然后再图谋报复,不能擅自杀戮。雍正年的上谕又说,凡子女为父母报仇,无论是否报官,一律处以绞刑。所以,县令原来的判决与法律吻合,并无不可。但此案的杨世南不但贿赂狱卒,毒死龚大大之父,而且强夺其母,龚大大忍辱含羞近二十年,才有今天的事情。所以,这是报杀父之仇,也是报夺母之恨,与普通的报父母之仇稍有不同。况且杨世南一个土豪,龚大大一介小民,怎么能够与他匹敌呢?报官起诉,不过是自取其辱而已,而且还让杨世南提前有了防备,反而无从下手。所以他不去报官也并非有意无视王法,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况且龚大大一个农民而已,口未读圣贤之书,身未闻圣贤之教,纯粹以其自身的隐忍,二十年后手刃父仇,从容投案自首,不屈不挠,可见他孝性天成,不是凶悍之徒。我朝以仁孝治国,一旦遇到仁人孝子,都曲法施恩,让他们在朝廷、在国家中受到赞扬。比如顺治年间、乾隆年间等,甚至最近都有这样的先例。本案龚大大打死杨世南虽然事前没有报官,与上面的几个案子有所不同,但他的苦心与仁孝刚毅与上述几个案子却并无不同,我们自然应当体会皇上的仁孝之心,免龚大大一死,杖五十,流放一千里。”
   好一个“曲法施恩”!前些日子看到苏力教授的一篇文章,提到了不能只“依法”不“治国”,深以为然。依法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如果我们依法的结果是不能“施恩”于人民,这样的法治还要它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