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观 在高质效检察履职中的实现路径

  在迈出法治中国建设新步伐、迈向建设法治强国的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支撑。作为肩负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观在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中的价值逻辑和实现路径,以检察工作现代化保障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观在司法层面的理论维度
  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良法善治的灵魂和生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投射到司法层面,呈现出司法公正观、人民中心观和司法效率观三个理论维度。
  一是司法公正观。从理论逻辑看,司法公正涵盖“司法公平”与“司法正义”两个维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司法语境下,权利公平意指公民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规则公平的实质是对每个个体平等地适用规则,司法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步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量尺度,作出公平的司法处理(裁判)结果。机会公平则指通过司法保障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享有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享发展成果的机会。“司法正义”的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司法正义,既是涵盖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的整体正义观,也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不偏不倚、追求公正的全流程正义观,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人民群众进行权利救济、对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的社会正义观。
  二是人民中心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论述旗帜鲜明回答了司法公正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时代之问,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观的重要内容。司法工作要以人民利益为坐标,反映人民共同愿望,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人民,需要人民参与和监督。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司法活动体现人民意志,加深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要坚持司法活动阳光透明,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检务公开、审判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正的效果由人民检验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目标导向,把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终感受作为衡量标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司法效率观。当前,司法效率作为司法公正内在维度和考量标准的价值尤为凸显。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司法人员高负荷运转。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在经历漫长的等待后,获得的司法结果即使是正义的,却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这种损耗已经超出正确司法结果带来的正面效益。此种情况下,产出的司法结果即使是正确的,也已经偏离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司法责任制、认罪认罚从宽、智能化司法系统等司法改革举措,均体现了以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更高层次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二、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观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在履职中把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实际获得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提供了导向和指引,也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90多年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中国检察制度之所以一路走来、逐步成熟定型,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要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实在在融入、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既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又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让业务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把讲政治体现在每一起检察案件客观公正办理中。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趋多元,在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外,对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保障检察权功能实现的内在要求,公正行使是指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和监督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实践中,需要通过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排除外部干预和内部干扰,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公平正义的堤坝不被侵蚀破坏。
  四是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推进检察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全面推动理念变革、法律修订、机制创新、制度落实、素质提升,不断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四大检察”并行推进,不断释放检察“生产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观在高质效检察履职中的实现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持续优化司法供给,追求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深化检察一体化履职,纵向上,对有重大影响、体现最新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性抗诉案件,重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需跨区域调查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可由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一体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横向上,制定规范化工作指引,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加强侦诉审有效衔接,强化诉前审查过滤,对符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协调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优化诉中案件集中办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易案件集中受案、集中讯问、集中认罪认罚、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通过“一站式”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凝聚诉后司法共识,就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证据收集、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的方式等,积极与法院会商研讨,统一司法共识;健全案件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体制,实现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相融合,注重监管结果运用,将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倒逼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
  二是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准确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避免简单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收集完善证据,综合经验法则和逻辑判断,查明事实真相;持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机制,我国检察机关在错案纠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鉴于冤错案启动程序的有限性,可以与辩护律师、受害人代理律师等人员有限协作,由他们负责调查和处理定罪后的无罪申诉主张,并将可能涉嫌错误定罪的案件提交法院进行重新审判,以达到探求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平衡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摒弃“主导型”办案思维,保证认罪认罚的平等性与自愿性,落实落细精准化量刑建议,有效降低上诉、抗诉概率,减少程序回流和当事人诉累,实质性推进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提升刑事和解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检调对接优势。推进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机制,引导合理合法赔偿,确保犯罪嫌疑人赔偿有渠道、被害人受偿有保障;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注重发挥检察听证的实质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贯彻“能听证尽听证”原则,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被害人启动检察听证的权利,既可保证各方主体之程序参与权利,亦可提升不起诉决定之公信力、减少可能存在的质疑。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树立系统思维,融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长江大保护、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要求,结合本地区党委政府推进的重点工作,主动将公益诉讼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探索实现“个案办案-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治理路径,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模式,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加强综合治理的建议参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立足执法办案职能,聚焦人民群众身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积极稳妥探索法定领域外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府检联动”,通过线索移送、公益保护宣传、共同守护公益等,形成守护公益合力。落实持续跟进监督,围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常态化抓好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努力推动立法。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落实保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调查保障措施不够、办案程序不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深入总结,加强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此促进公益诉讼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五是纵深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实现更高水平公平正义。增强检察人员掌握运用大数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理念上破题,拓展对数字检察的认知,找准大数据赋能“四大检察”的切入点、结合点,更好实现大数据与“四大检察”深度融合;优化运用大数据促进诉源治理的效能,运用大数据检索开展类案研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填补社会治理漏洞。深挖刑事案件数据,发现蕴含其中的重要社会治理信息,找准犯罪原因、掌握犯罪规律,为犯罪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前移监督端口推进末端治理,及时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发挥好刑事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的作用;提升运用大数据加强科学管理的水平,数字检察扩增了检察官甄别违法案件的“动能”,延长了检察官治理违法行为的“动力臂”,压缩了违法案件的存在空间和破坏力,是新征程上检察工作战略转型的重点突破口。“案”的方面,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办案流程数据,加强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加强案件管理的智慧研判,提升数字化案件监督管理质效。“人”的方面,积极将监督办案等数据进行整合,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考核数据分析方法,进一步提升考核的全面性、科学性,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