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护航数字中国”系列报道之五

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同时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要“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同时,提出到2025年,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2023年3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提出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理念,推动互联网依法有序健康运行,以法治力量护航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这种大背景下,2023年8月19日至20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一届数字法治大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本届年会以“数字中国的法治模式”为主题,就如何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讨。
  
  一、建立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意义重大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发展动能。与此同时,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数字中国建设面临着愈发纷繁复杂的发展形势。
  根据2023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2022年我国在数字经济规模总量、在用数据中心算力总规模、数据产量等方面均位列世界第二,全国网民超过十亿,特别是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数达到18.45亿户,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首个实现“物超人”的国家。
  治理需求必然要求与之相匹配的治理供给。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法治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创新发展,都会带来新的治理难题,但也预示着管理的机遇和法治的进步。正如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提出,新时代是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数字法治为我们建设法治文明提供了最佳赛道。
  一方面,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国之治”引入新范式、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可以深化巩固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基于数据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数字中国,可以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数字中国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规则和治理等护航保障。
  
  二、我国数字治理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数字治理生态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突出法治在数字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在2016年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党和国家政策文件中,我国明确提出了要建设“数字中国”。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进一步提出包括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和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数字化发展治理体系在内的十项重大任务。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强调要“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等内容。
  上述文件不仅对我国推进信息化发展作出重要部署,也在推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深度融合上作了顶层设计,为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提供了重要行动指南。
  突出运用法治方式在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把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单独列出,并强调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础上,健全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激发数据要素流通新活力。同时,还提出要坚决依法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已经把数据列为信息时代推动社会进步最活跃、最革命、最显著的生产要素,明确其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基础性和支撑性的关键作用。在这些政策文件发挥引导性作用的同时,还注重发挥与法律的对接,充分发挥后者的强制性,对数据新生产要素地位予以全方面保障。
  突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强调要“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随着高新科技不断深度融入我国法治建设,必将催生新的法治形态、新的法治范式、新的法治模式,科技革命将引发法治变革,大大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效能。
  
  数字治理生态规则体系不断完善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一大批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等30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表明信息化发展法律框架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数字市场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数字监管服务优化提升。
  2021年9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探索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
  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划定底线、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并在安全评估、算法备案、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更精细化监管举措。
  1994年以来,我国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网络立法的“四梁八柱”基本构建,特别是针对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大大优化了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环境。
  
  数字治理生态执法司法体系
  不断完善
  公安机关不断完善网络综合执法协调机制,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据了解,公安机关从2011年就开始实施“净网行动”,到现在已经整整进行了12年,该项工作历年成果斐然。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李彤在7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公安机关聚焦网络攻击活动新动向,组织开展打击危害网络和数据安全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非法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根据公安部今年公布的“净网2022”专项行动成效,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案件8.3万起,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6万余起、“网络水军”案件550余起。
  人民法院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完善互联网审判模式。2017年8月,我国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先后在北京、广州两地分别设立互联网法院。
  这是互联网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甚至被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评价为“未来司法模式的蓝图”,标志着我国正通过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积极贡献中国方案。
  据报道,2020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互联网案件1.1万余件,100%在线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平均用时21分钟。
  与会代表、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年来,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涉网案件。
  检察机关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打造“智慧检务”。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2023年5月在本刊撰文提出,检察机关要聚焦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切实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发布程序性信息214.3万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1万件,实现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办案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全覆盖。
  
  三、建立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的探索与争鸣
  如何科学促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更好地应对数字技术蓬勃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法治问题,已经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数字法学研究和数字法治实践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
  
  加快探索建立数字法学
  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当前,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为数字法学研究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对此,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认为,与当前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中面临的新问题、新业态对照,近年来我国数字法学研究还不够。同时,应用研究比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比较少,特别是对数字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体系的研究还很不足。
  他认为,如果数字法学研究不科学、不健全,数字经济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数字领域创新就难以保持长期活跃,网络强国建设和数字中国的宏伟蓝图就无法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灿华认为,数字法治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中的法治要义,将其中的基本原理、立场观点、重要理论等作为数字法学理论的基本内核。
  对于如何确立数字法学研究维度的问题,姜伟认为:“应当讲政治讲法治讲数治。”他进一步阐述道:“数字法学研究要从建设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实际出发,在理论上及时回答数字法治建设实践中持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总结数字法治领域的实践成效和有益经验,提炼对数字法治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深化对具有引领意义的创新实践与创新制度的学理阐释。”
  
  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新兴领域的相关立法
  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数字社会形成的重要保障。然而,技术风险亦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重要话题。如何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数据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规制风险,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话题。
  对加强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姜伟认为,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在加强涉外立法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孙南翔主张,我国数字空间的涉外立法应加强体系化建设,积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影响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管辖。
  还有与会代表提出,要加强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研究制定,加快提升我国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
  
  推动从“数字化治理”到
  “治理数字化”发展
  数字经济中数字成为生产要素、商业模式变身为算法、平台企业作为超级经营主体等新特征,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全新挑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张道阳认为,构建中国特色平台经济治理新模式的探索,实现从“数字化治理”到“治理数字化”的转变。
  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敏明提出,要用互联网司法的灵活性、包容性弥补立法滞后性,逐步推动司法技术融合发展路径从“赋能”转向“治理”,推动数字司法治理系统性建设。
  面对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监管问题,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苗罕提出,政府监管可以以算法可解释性、查找和消除算法偏见,实现算法安全和鲁棒性作为重点。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教授主张,监管主体应该制定一个灵活宽松、鼓励创新的监管框架,以便释放数字技术的全部潜力,最终推动数字化转型时代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在统筹信息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关系方面,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邵山主张,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法与民法观念的深度交叉融合。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丁晓东主张,在数据全球竞争的背景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走出不同于欧美的道路。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张涛提出,要更好地推动风险预防原则适用,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暨南大学讲师韩书立提出,要逐步完善软法和硬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制度衔接,合理诉诸软法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泉。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是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双向奔赴”“相向而行”,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相互促进、相互融合,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未来要达到“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完美状态。这次数字法治大会是中国法学会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促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的一次有益尝试。随着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良性互动和深度融合,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必将迎来数字法学研究和数字法治实践发展的春天。
  (作者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