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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护航数字中国”系列报道之三
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建设 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人类活动的重要活跃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提出了一系列网络空间治理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为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工作遵循和目标指引。今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鲜明提出网信工作的使命任务,明确“十个坚持”重要原则,并对网信工作提出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网信工作指明了方向。其中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原则,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进一步明确方向,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年来,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先行先试,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涉网案件,辐射了平台责任、个人信息、网络舆论等多个领域,持续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输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经验、贡献北京互联网法院力量。
一、以技术赋能司法,创新互联网审判模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开创了全流程在线诉讼的新模式,探索了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发展的新路径,确立完善了互联网司法新规则,为司法审判模式转型升级和互联网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作出积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创建“全流程”在线诉讼平台。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打造“多功能、全流程、一体化”的电子诉讼平台,有效降低群众解纷成本,增强诉讼便利。电子诉讼平台吸纳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不断拓宽技术与司法融合的可延展性。目前,电子诉讼平台已深度运用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等成熟技术,将多元调解、审判执行、电子证据存证和电子送达等多个平台融于一体,实现了信息化向智能化的转型递进。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拓展技术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技术应用准则,不断优化电子诉讼平台功能。
二是建立全国首个以法院为主导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在互联网案件中,证据通常呈现为电子数据形式,容易被删除、篡改、伪造等,导致其存储、固定、校验比较困难。北京互联网法院牵头建设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当事人通过该平台,可在其中的应用节点进行证据存储,一旦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则可以通过“天平链”上的哈希值比对来验证证据,验证结果直推法官,大大降低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成本。“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较大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成功入选北京市“两区”建设第二批市场改革创新实践案例。
三是探索“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网著作权案件占比较大,存在权属不清晰、授权不通畅、商业维权等问题。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赋能司法,重塑数字治理新模式,打造了“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荣获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被评为北京市十大优秀公共服务案例。在“e版权”治理体系建设中,我们推动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的建设,呼吁更多创作者使用版权链,让越来越多的数字版权证书上链;推进司法认定标准和版权登记标准的趋同,让权利人维权更有信心;依靠技术实现了链上证据可以一键调取,可以实时查验原始版权登记证书、流转信息等,让验证更直接有效。经过三年多的实践,“e版权”治理机制逐步实现了数字版权确权、授权、交易、维权的全面覆盖,有力推动了健康有序的数字版权要素市场的形成。这一治理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为数字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二、以裁判树立规则,助力网络平台良性发展
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主体,引领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呈现。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平台责任等各类新事物、新问题亟待司法回应。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的作用,为网络平台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规范平台数据处理,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微信读书案”时,认为平台在关联产品间迁移用户信息应征得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根据信息性质、使用方式、使用场景等,以合理方式让用户获得清晰认知,并征得用户有效同意。即平台在收集、开发和利用信息数据时应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权为前提,严格遵守“告知-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通过该案判决,明晰数字经济发展和互联网产品技术创新规则,规范与指引网络空间数据产业行业规则的建立,完善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促进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运转。
二是鼓励平台新型商业模式,保护消费者可期待利益。网络平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时,需要警惕可能伴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2020年,视频平台上架的多部热播网剧采用“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消费者购买平台会员后,还需要付费超前点播。有消费者认为视频平台采取“超前点播”,侵犯了其作为视频平台VIP会员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网络服务平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不得损害已承诺于用户的合同权利,平台可以设立单方变更权,但同时也负有不损害用户利益的法律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网络平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的进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网络空间治理在鼓励新型商业模式的同时,还应保障用户权益。
三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助力企业数字经济发展。网络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危害网络空间环境,损害数字经济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暗刷流量”合同交易无效一案,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以非法技术手段提高点击量、制造虚假流量,误导游戏玩家的网络服务合同交易无效。通过依法裁判,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司法对虚假流量交易行为的否定态度,坚决打击流量作假的网络乱象,明确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法律边界,助力网络空间规范运行,持续发挥司法在网络空间中的治理作用。
三、以司法明确红线,引导网络用户增强规则意识
网络用户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另一重要主体,树立规则意识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意义重大,有助于维护网络用户自身安全、填补传统治理漏洞、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在依法上网的氛围引导和营造中,互联网司法应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以其公平正义的内核和明确的红线边界,引导网络用户遵守网络规范,增强规则意识,进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是明确网络言论边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网络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人都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如果缺少制约机制,虚假片面的信息就可能误导公众,破坏网络舆论氛围,损害网络秩序。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名誉权纠纷中,不乏存在言论不当的情形。艺人张某某起诉“粉丝微博评论艺人”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在微博平台发布的27篇博文中,涉及大量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论。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原告起诉后,被告发布微博,号召网友对其诉讼进行“打赏”,获打赏金额3万余元。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人格权造成严重伤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通过微博获取网友打赏,属于借助侵权行为获利,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决定收缴被告的非法获利。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及缴纳非法获利的义务。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网络用户可以对公众人物进行合理评价,但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更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取利益。
二是界定隐私保护维度,维护网络空间安宁。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人人都有条件成为新闻的制作者、传播者,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视频并传播至个人自媒体平台,也存在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可能。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一起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视频涉隐私权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在特定公共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保护范围,应从权利人本身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维度共同界定。通过该判决,法院明确了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自然人在公共场合也享有隐私权,并建立了在公共空间范围界定隐私的两个维度。
三是坚守网络文明底线,保障特殊群体权利。青少年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是网上学习、交流、生活最活跃的参与者、实践者,其合法权益也更易受到网络违法活动的侵害。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甲某注册使用被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使用期间,账号被被告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甲某认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正常行为,被告无故封禁涉案账号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封禁。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服务协议、自律公约及平台安全中心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内容”,其中“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包括“活跃在未成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色情言论,表达对孩子的喜欢但是言语挑逗”等行为。本案庭审查明,原告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经人工审核后,判定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且涉案账号曾三次因该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但原告在账号解封后,仍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被告永久关闭涉案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中需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运用互联网思维、多方互助支持,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网络空间的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加强司法保障,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赵长新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路微微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