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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研究应当讲政治讲法治讲数治
我们已经进入数字时代。建设数字中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郑重宣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并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在数字时代,法律主体的身份、行为乃至社会关系均已数字化,对传统法治带来了诸多挑战,必然重塑人类的行为规则和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理论变革和思想先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快发展“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法律人是我国数字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者、参与者、见证者,积极研究数字法治建设与数字法学学科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法律人的使命所系、责任所赋、本职所在。
一、数字法学研究应当讲政治,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
数字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法治工作,围绕数字治理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例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等,指引数字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巨大成就。
构建数字法学学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全面深入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有关数字法治的原创概念和重要论断,将其中的核心要义、重要理论、立场观点作为数字法学理论的基本内核,确保数字法治建设、数字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数字法学研究应当讲法治,积极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要“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数字法学研究要从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实际出发,在理论上及时回答数字法治建设实践中持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总结数字法治领域的实践成效和有益经验,提炼对数字法治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深化对具有引领意义的创新实践与创新制度的学理阐释。在数字法学学科的初创阶段,当务之急是对数字法学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框架结构等方面形成学术共识,构建数字法学学科的四梁八柱,逐步健全“以人为本、全民共享”的数字人权保障机制。
新时代是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数字法治为我们提供了建设法治文明的最佳赛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是时代赋予法律学者的崇高使命和责任担当。我国是数字大国,在数字法治领域走在世界前列。丰富的数字法治场景为我国数字法学原创性知识的生成和传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能否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决定了未来中国法学理论在世界的地位与影响。我们要围绕影响数字法治建设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聚焦发力,以法治思维、法理话语、学术范式,着力加强对我国数字法治的原创性概念、标志性范畴、体系化理论的系统研究,形成更多规律性认识,科学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数字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回答数字法治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数字法学的国际通识性较强,是具有国际化背景的综合学科。我们要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
三、数字法学研究应当讲数治,紧追数字技术发展潮流与时俱进
法治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创新发展,都会带来新的治理难题,也预示着管理的机遇和法治的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在数字时代,“数字”与“法治”互为环境、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有机融合。当前,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发展,为数字法治建设和数字法学研究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无论是数字法治化还是法治数字化,都要求与数字技术、数字产业的创新变革同频共振,主动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我国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加强对人工智能发展潜在风险的研判和防范,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数字技术具有全程留痕、不可修改、不能撤销等特征,能够实现对数字法治全流程和各环节的有效制约和实时监督,可以改进数字法律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手段。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要抓住数字技术革命的机遇,积极推动科技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加强人工智能在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为法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借助数字科技的优势实现科学立法、智慧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智治,使治理过程更加优化、更加精准、更加高效,增强数字治理的透明性和科学性。数智化不仅便捷了数字法治的实现途径,而且增强了数字法治的实践成效,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实现,有效增强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切实提升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效能,加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这是作者在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一届数字法治大会上的讲话,内容略有调整。)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