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石头”

  4块价格1120万元的灵璧石,被虚假评估价值11.06亿元,抵押贷款8亿元。2023年4月17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原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王利(化名)、业务一部总经理李青(化名)分别被数罪并罚。
  
  天价“石头”作抵押
  锦州银行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银公司)是锦州银行旗下的融资租赁企业。2017年下半年,中某旅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苏州静某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某,找到时任锦州银行董事长张伟,请求帮忙解决8亿元的短期贷款。张伟安排时任锦银公司董事长刘某忠予以办理。刘某忠指示当时主持日常工作的锦银公司副总裁王利,要求2017年年底之前,投放8亿元融资租赁贷款给静某园公司,并告知王利:“这是老大(张伟)交办的差事。”王利非常重视,立即指示业务一部总经理李青具体承办。李青又安排心腹唐某专门做这个项目的客户经理,负责写租前调查报告。 
  8亿元的融资数目巨大,根据业务流程,需要进行严格的资产审核。联合承租人静某园公司及中某旅公司,除了58处抵押房产和某黄金交易中心作为保证单位外,还提供了经过某评估公司预评估的4块灵璧石作为抵押物。但是,4块灵璧石真实价值到底几何,王利的心里没有底。他委托辽宁天某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对4块灵璧石的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7月20日,王利、李青与天某公司评估师徐某对灵璧石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后,徐某明确表示,他无法认定4块灵璧石的真实价值。于是,王利请某公司负责人刘某出面,要求天某公司以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评估。与此同时,王利、李青和唐某到静某园公司做租前调查和评估。王利和李青只是看了抵押物房产,却没有查实房产证与产权是否一致。
  唐某在出具静某园公司及中某旅公司提供的58处抵押房产及保证单位某黄金交易中心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报告时,如实反映了该笔业务的融资风险。为防止监管机关认为不符合放款条件,王利直接要求唐某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予以删除。
  2017年12月22日,王利、李青在明知联合承租人、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不佳、融资租赁物4块灵璧石价值不明确,且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发放期限为两个月的借款。经刘某忠同意,锦州银行授信通过。锦银公司与静某园公司及中某旅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
  在王利的授意下,天某公司评估师徐某以预评估报告为依据,出具了4块灵璧石价值11.06亿元的虚假评估报告。2018年,锦银公司向静某园公司及中某旅公司发放租赁借款8亿元。
  
  交易背后藏猫儿腻
  两个月后,短期融资合同逾期,静某园公司及中某旅公司仅支付了少量利息,本金及大部分利息却没有下文。
  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块灵璧石合计估值只有1120万元。王利心知闯了大祸。2018年6月25日,为掩盖静某园公司及中某旅公司融资造成的不良资产,刘某忠、王利二人商议后,决定“金蝉脱壳”。锦银公司将逾期债权8.38亿余元(含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等)打包转让,由宁夏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接手,双方签订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同日,顺某公司又以8.46亿余元的价格,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辽宁辽阳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中赚取通道费755万元。在此期间,王利利用其负责该笔债权转让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顺某公司副总裁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银行借款及房产贷款等支出。 
  锦银公司是国有参股的企业,李青属于非正式编制。2017年9月13日,经浙江某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理姜某介绍,锦银公司与沈阳某轨道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为轨道相关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共计发放融资租赁借款6亿元。李青利用其负责该项目融资管理的职务便利,在融资款项发放后,通过转账方式收受姜某给予的好处费180万元。
  2016年12月15日,经协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协某公司)副总裁王某介绍,锦银公司分别与大连某开发公司、大连某建设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协某公司作为融资安排人,共计发放融资租赁借款10亿元。融资款项发放的第六天,王某送给李青好处费130万元。2017年12月14日,锦银公司与山东滨州某食品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为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共计发放融资租赁借款1亿元。在融资款项发放后,李青收受融资中介业务员李某好处费8万元。
  2018年6月,锦银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查封静某园公司、中某旅公司多处房产、某黄金交易中心及四家关联企业部分股权。截至案发,法院执行回款300余万元,余款8亿余元尚未追回。
  
  法网恢恢罪难逃
  2019年11月,张伟卸任锦州银行董事长,同年12月,因患癌症离世。随后,锦州银行及旗下锦银公司的乱象浮出水面。2021年9月,辽宁银保监局对锦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开出三张罚单。其中锦银公司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非真实转让资产,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违规行为,被罚140万元。
  2021年9月18日,王利、李青被锦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案发后,王利退出了全部受贿赃款。
  2022年11月21日,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利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李青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依法没收王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上缴国库;依法追缴李青违法所得318万元,上缴国库。
  王利、李青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王利提出,一审法院对其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客观评估,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李青提出,其不符合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本案是单位犯罪,其职务行为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作用较小。 
  庭审质证期间,唐某的证言证实,租赁物灵璧石评估结果是虚假的,王利和李青只是看了抵押物房产,却没有查实房产证与产权是否一致,导致办不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执行不了。唐某写第一版调查报告时,其把中某旅公司、静某园及保证单位某黄金交易中心的融资分析都写在报告上了,但王利要求拿下来。 
  某集团资金部负责人戚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王利和李青来到某集团总部,带来几份事先拟好的资产转让协议,让戚某帮着跑一下手续。因为锦银公司的灵璧石项目产生了巨额损失,王利和李青想通过企业代持的方式掩盖这些亏空。但代持的资金来源是锦州银行本溪分行的8.4亿元贷款,锦银公司无法将静某园项目的损失掩盖,损失由锦州银行及下属锦银公司背负。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利、李青身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王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李青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二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二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但王利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主动地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和自首,可从轻处罚。王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青对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审法院指出,关于李青所提其不符合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以及本案是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李青作为锦银公司业务一部的总经理,其属于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李青作为部门负责人,在办理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明知对租赁物的价值、相关公司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款风险等事项未尽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却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还指出,原判决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量刑,并无不当,对二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2023年4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王利、李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加快企业资金的流转和输血功能。只有按照售后回租的经营理念和操作程序正常开展业务,才能规避自身的风险,与银行、券商形成互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本案中,石头看似“疯狂”,却折射出中小银行金融风险累积、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牌照协助不良贷款假出表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等诸多问题。只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金融租赁的经营模式,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的“防火墙”,才能充分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