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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行为新规:坚守学术道德增强责任意识
近期,中国科学院公布了新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新版规范”)。与旧版规范相比,新版规范的最大变化是新增了“禁止行为”一章,明确规定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等。
中国科学院是我国科技研究的“国家队”和“火车头”,中科院院士是各个学科领域的领军人物,拥有极高的学术权威。多年来,我国诸多重大科技成果的诞生、自主创新的突破,往往活跃着院士们呕心沥血、攻坚克难的身影,他们为我国的整体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正因此,院士们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尊重,在许多公众眼中,院士不仅是智慧超群的科技精英,也应当是情操高尚的道德楷模。
此前,相关制度对于院士的管理和规范,总体而言较为宽松。以2014年出台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为例,有五章26条,且多为倡导性的条款,却甚少约束性的条款。换言之,旧版规范对于院士行为的管理,更多寄托于院士的自我约束,期望这一群体能自觉恪守学术规范和道德伦理,并以此作为一切行为的参照。
应当说,这种偏重于自觉性的管理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能够当选为院士的人士,大多德高望重、兢兢业业,具有良好的业内口碑和社会声誉,其行为自律也因此具有坚实的基础。但也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院士未能彻底分清学术和商业的界限,频繁参加企业或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评审,发表与自身专业无关的言论,进而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出现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院士自带的光环和权威,使得这一群体常常成为各方争夺的社会稀缺资源,一些企业和机构热衷于“傍院士”“蹭头衔”,甚至形成了一股愈演愈烈的风气。比如,一些地方举办招商活动时,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请来与招商领域并不相干的院士为其站台,虽然当事院士的出场可能并非出于经济利益,而是面对请托盛情难却。但类似现象不仅消耗了院士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消费了院士本应自珍自爱的身份,难免影响院士正常的学术科研工作,甚至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
在此情形下,原本主要依赖于意识自觉的院士行为管理制度,就有必要注入新的机制。其中的一大关键是以“做减法”的方式,划定院士行为的禁越“红线”,以督促院士更加明确应有的责任与义务,维护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学术道德。事实上,这也正是新版规范增设“禁止行为”一章的初衷所在。这些针对现实问题的禁止性条款,有助于排除干扰院士工作的非学术性因素,进而净化科研的内外部环境,让学术归学术,守护住学术的尊严。
如果说,“做减法”的方式是明确院士行为“不该做什么”,那么,新版规范的另一个亮点是以“做加法”的方式,明确院士行为“应该做什么”。比如,新版规范明确要求:“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这些要求不仅能促使院士的科研活动更加脚踏实地,更能激发院士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进而摆脱象牙塔的束缚,避免为学术而学术的误区,将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技术发展、产业进步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再比如,新版规范还要求,院士“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这一要求,同样体现了院士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正如有院士曾经指出:“院士做科普不是‘大材小用’,而是‘大材大用’。”院士运用专业特长为公众答疑解惑,不仅更具权威性,更能有效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国家的创新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可以说,新版规范大力推广院士从事社会科普活动,既契合国家发展的需求,也回应了社会大众的期待。
总之,新版规范通过加减法并用的制度改进,进一步厘清了院士的行为边界和履职准则,不仅体现了维护学术尊严的决心,也传递出践行社会责任的信号,这对进一步提升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声誉和影响力,意义深远。可以预期,通过新版规范的引导和约束,院士们当能更加珍惜自身形象,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使命,进一步发挥学术领袖和道德楷模的作用,进而为科技强国、造福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