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切实做好新时代军事设施权益维护工作

  军欲强,必先正其法;战欲胜,必先固其基。军事设施作为国防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国家和平、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是规范军事设施保护行为的基本依据,是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自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新时代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对于回应时代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增强国民保护意识、提升保护工作效能,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军事设施安全是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安全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大,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对我渗透窃密活动明显加剧,手段更加多样,领域更加宽广,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形势更加严峻。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利于提升全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发现、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提供有力支撑,为进一步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二)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是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部分军事重地成为经济热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增多,协调难度加大。有的军事设施所在地由原来的荒郊野外逐步发展为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门景点旅游区、大型社区聚集区,一些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车水马龙、高楼林立,严重影响了军事设施的使用。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对于明确各部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责权限、积极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共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三)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是军队能打仗、打胜仗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武装力量的建设,国防力量的增强,离不开军事设施和军事装备等建设。在战时,军事设施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和保障日常战备训练的支撑作用。随着军事斗争准备深化拓展,军事力量前推部署,新型武器装备加快试验列装,对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正是着眼这一现实紧迫需求,聚焦备战打仗急需,全方位、立体式的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为军队聚焦备战打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新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制度创新
  《军事设施保护法》此次修订是继2009年、2014年两次修改之后的修订,内容由8章53条调整为8章72条,共修改42条,新增19条。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以《宪法》为依据,在继承原《军事设施保护法》基本框架和逻辑的基础上,科学总结2014年以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新增“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定,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了党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地位,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第三条作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等规定,健全了领导管理体制,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明确了方向。《军事设施保护法》还对标对表军队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压实军地责任,强化军地协调,进一步增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力、统筹力和执行力。
  (二)突出备战打仗要求
  军队为打仗而存在,军事设施也是为打仗而建。作战工程是直接服务备战打仗的重要军事设施,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新增了“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界线标志”。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作战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片管理带来的力量分散使用、防控成本较高、管理效能低下、有机协调不强等问题。新增的第二十八条对作战工程的建设、保护、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特别是第四款“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确立了作战工程与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之间的发展顺位关系,使作战工程的地位价值得到凸显。
  (三)规范军地协调机制
  《军事设施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在程序上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规定军事设施建设规划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要征求地方政府意见。比如在规范地方规划建设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这些规定要求明确、程序清晰,为军地协同的方法和路径提供了遵循。
  (四)增加对新型技术的规制
  新型技术的普及化应用,一定程度上对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构成威胁,在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中给予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其中,将航空器低空飞行、定位等行为列明还是第一次。对这些技术的规范适用还体现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等。
  
  三、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军事设施保护法》落实落地
  国防是军政军民共同的事业,军事设施是国家资源的组成部分,军事设施保护是国之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军事机关,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依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维护国防利益。
  (一)法治教育先行,在权益维护上形成统一认识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全民国防教育”的要求。持续加强对《军事设施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主动回应各方关心关切,让全社会了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对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官兵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保什么、怎么保、遇到问题怎样处理,推动官兵把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行为准则。要加强对负有相关责任官兵的经常性普法教育,严格依法管理部队,保持部队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要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法治宣传,引导地方主管部门围绕组织开展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审批、相关违法行为追究等新要求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要加强对驻地周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深刻认识公民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使保护军事设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二)预防处置靠前,在问题苗头上做到有效防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应依法做在平常,及时发现苗头、解决问题,重点加强对军用机场、军用港口、舰艇航道、军事禁区等作战急需的重要军事设施和重大军事工程的安全保护,督促整治对军事训练场地基地及其训练活动的妨害、干扰、破坏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现代军事治理能力,以高水平治理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军地协调沟通,落实军地协调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要求,依法划设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推动形成齐抓共保的格局。要加强问题隐患排查,增强权益维护和保密意识,建立相关隐患排查制度,重点对驻地周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情况,建筑物、水道、地下管廊使用情况建立排查台账,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研究,用审慎的眼光去看待新技术、新情况可能对军事设施保护造成的影响,加强其学理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
  (三)处罚措施兜底,在打击侵权上实现全覆盖
  一是通过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一般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理方法。当军事设施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主管部门在法律明确的幅度内确定处罚措施,使得侵害军事设施权益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通过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构成犯罪的六种侵犯军事设施权益的行为,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破坏军事设施罪进行处罚。2021年,我国法院审结的破坏军事设施等涉军犯罪案件就有466件,有效保护了军事设施权益。三是通过公益诉讼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4月,最高检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在协作案件范围方面,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2022年2月,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印发《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中央军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军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对通过公益诉讼途径维护军事设施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军事设施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近年来,军地检察机关聚焦备战打仗重点领域,开展水域军事禁区保护专项行动、净空保护专项行动、边境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军用运输线路保护等,充分发挥军地检察协作独特优势、系统治理、诉源治理的预防功能,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新征程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后勤战略目标,全面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努力为练兵备战、遂行重大任务提供有力支撑,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提供服务保障、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事法律顾问与法律服务教研室副主任)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