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新时代扎实推进军事司法建设

  军事司法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的重要方面。习近平主席指出,要推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形成精准高效、全面规范、刚性约束的军事管理政策制度。新时代,人民军队体制一新、结构一新、格局一新、面貌一新。军事司法体制机制也进行了相应变革,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我们要充分发挥军事司法在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军事司法职能定位,积极推动军事司法建设,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军事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军事司法建设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强对军事司法工作的领导,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落实,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系列制度贯彻到军事司法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观点的影响。要把坚决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与严格公正司法统一起来,推动党指挥枪的原则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军事司法职能作用,确保部队各项工作依法而为、依规而行。
  
  二、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有效维护国防军事利益
  推进依法治军,必须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坚持军事法治建设始终聚焦战斗力、服务战斗力、保障战斗力,把战斗力标准在全军牢固立起来。军事司法建设最鲜明的特点是姓军为战,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打赢。军事司法要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按照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要求,探索军事司法服务保证战斗力建设的作用机理,把军事司法建设贯穿到战斗力建设各个环节,融入到军事斗争准备全过程,以刚性措施推动战斗力标准硬起来、实起来。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司法,在抓执法办案、惩腐肃贪、维护稳定、法律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军事利益,形成有利于提高战斗力的工作导向、政策导向、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要深研战时军事司法基础理论,健全战时军事刑法规范体系,完善战时军事司法程序制度,强化战时军事法律监督,为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作出贡献。
  
  三、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在军事司法实践中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习主席多次强调:“要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推进军事司法建设,必须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充分相信官兵,紧紧依靠官兵,尊重官兵首创精神,维护官兵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军事法律法规,涉及官兵优抚、退伍安置、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军人婚姻保护等各个方面;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促进广大官兵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速完善军地涉军维权工作机制,为官兵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解决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为有效履行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建功立业。必须充分调动官兵参与军事司法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中全军官兵智慧和力量,形成全军官兵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局面。
  
  四、坚持深化军事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军委政法委和各级军事司法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军委要求,紧密结合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实际,先后完成了军事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等重点工作。要深化军事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部队各级党委政法委,推进军事司法机关区域化设置,形成符合法律规定、满足工作需要、结构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要构建和完善工作运行体系,准确把握司法机关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完善请示报告、案件会商、沟通协作等机制,确保秩序正规、有序运转。要构建和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加强军事司法工作理论研究,探索建立军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任职资格和评价标准,畅通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渠道,为开展军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构建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组织修订军事司法工作领域主干法规和配套制度,尽快建立与国家司法制度相衔接、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司法制度,在优化组织体制、改革管辖制度、完善程序制度、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打造现代化保障体系等方面,对军事司法制度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改革完善,保证军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充分发挥军事司法在保障服务军事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发扬我国独具特色的军事司法制度
  军事司法建设继承了中国古代军事法制文明的成就,又借鉴了国外法治文明的有益成分,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协调性和现实的保障性。人民调解制度、军人陪审员制度、军人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司法制度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军事司法改革中,必须继承和不断发扬光大。随着我国军事司法实践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军的司法活动中也得到了较好的运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我国法律得到很好的宣传,并通过具体案件的解决获得广大官兵认可和拥护,有利于实质解决纠纷。军人陪审员参加军事法院案件审理,军人陪审员制度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军人监督员制度是军事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军事检察院结合部队特点和军事检察工作实际,印发《关于军事检察机关实行军人监督员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军事检察机关实行军人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制度规定,明确军人监督员职责、选任办法、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为军事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必须坚定不移走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司法之路,为军事司法建设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