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彰显反腐新思维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了以反腐为议题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其中的最大亮点,乃是对行贿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诸如明确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调整单位行贿罪刑罚档次等修法方案,无不传递出加大行贿罪追责力度的强烈信号,对于破解反腐实践中的瓶颈难题,意义深远。
  贿赂犯罪行为主体以相互对向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受贿罪、行贿罪则是不可偏废的耦合罪名,如何定罪量刑标示着一国刑法的反腐智慧和决心。从1979年刑法至1997年刑法,再到其后与反腐相关的数次刑法修正,我国刑法从早期的偏重受贿罪,不断向受贿、行贿一体处罚的方向转型,包括:行贿罪最高法定刑抬高至无期徒刑,引入对行贿罪的经济处罚,增设行贿犯罪类型,收紧从宽处罚条件,等等。可以说,伴随着反腐形势的不断变迁,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日趋严厉,反腐的制度设计日渐成熟。
  同时也应看到,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考虑到一个受贿案件往往对应多名行贿者,受到刑事追责的行贿者比例应当更低。
  行贿犯罪不仅侵蚀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且攫取大量腐败收益,败坏社会风气,践踏社会公平,其危害决不容小觑。对行贿者的过度宽宥,等于降低了行贿的犯罪成本,而行贿行为的低风险、高收益,又势必助长行贿的侥幸心理,进一步诱发受贿犯罪。尤其是从不少行贿者的原始动机看,并非迫不得已的被动行贿,而是处心积虑的主动行贿,长年累月、不择手段对掌握权力和资源的公职人员展开“围猎”,不仅成为污染政治生态的一大祸患,也是当下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一大根源。
  可见,只有双管齐下,外堵“围猎”,内防贪欲,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明确提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体现的正是这一长远的反腐谋略。而此次刑法修正,正是践行这一反腐理念的关键立法行动。
  比如,草案明确列举了从重处罚的六类行贿情形,其中就包括“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此类高频率、多对象的行贿行为,或以长线“投资”攻陷公权防线,或以多点腐蚀诱发腐败窝案,其恶劣程度、危害后果远超一般行贿行为。此外,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等情形,也被列入从重处罚之列,此类重要的公共领域和民生领域不仅有着极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也是行贿者疯狂“围猎”的腐败高风险区。总之,草案借助频次、领域等要素,以精细化的立法方式,清晰划定了重点打击的行贿行为,可谓抓住了治理的要害,校准了严打的标靶。
  再比如,草案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由一档调整为两档,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五年大幅抬高至有期徒刑十年,同样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现实中,由于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法定刑相差悬殊,以单位之名行个人行贿之实的案例不在少数,以此逃避刑法的严厉制裁。草案对刑罚失衡状况的大力纠偏,无疑将大大压缩行贿者规避处罚的空间,堵住钻法律空子的企图。
  显而易见,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经进一步完善出台后,将在法制层面解决惩治行贿失之于宽的突出矛盾,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进而防止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固化,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的发生几率。而由此彰显的受贿、行贿并重追责的立场,不仅将引领未来的反腐司法实践,倒逼执法机关提升办案能力,也将扭转轻纵行贿的观念误区和心理土壤,塑造以行贿为耻、以公平为荣的廉洁文化和清正风尚。这,既是刑法在构建反腐制度进程中的应有价值,也是反腐大业走向纵深的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