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不久前,我们迎来了我国第一个全国生态日。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意义重大,有利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有利于深化这一重要思想的大众化传播,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的总体情况如何?2018年修宪增写“生态文明”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我国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发挥了哪些作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的以下解答,相信大家能得到答案。
  
  书写生态环保领域立法亮眼“成绩单”
  2005年8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考察湖州市安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万里河山更加多姿多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最根本的原因是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高度。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遵循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经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同时,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回顾这些立法成就,许安标介绍,它们呈现出:“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在立法领域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在立法内容上,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突出特点。
  2023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这也为生态环境领域下一步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生态文明”入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态文明制度和法治建设不懈探索的基础上,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赋予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新的时代内涵,系统谋划和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宪法关于生态文明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介绍,一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重要一项,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其中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二是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是完善国务院职权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在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对于“生态文明”入宪的重要意义,雷建斌表示,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形成了序言中根本任务、“总纲”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共同构成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格局,集中体现出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生态文明制度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伟大历程中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宪法指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宪法“生态文明”规定的贯彻实施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在制定、修改、实施和解释的时候,都必须符合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符合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原则和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注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数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从总体目标、基本理念、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基本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于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以确保质量为关键,贯彻实施宪法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步伐,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全面清理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立法工作呈现制定修改节奏加快、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鲜明特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全面提升。
  雷建斌介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包括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性保护法律,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理地域类法律等。除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外,其他30余部法律也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比如,国家安全法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章;在编纂民法典,修改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的民法保护、完善环境刑事民事责任、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网;通过修改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普遍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地方人大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开展协同立法,在立法体制上为地方开展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据了解,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修改大量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司法解释20余件。我们注意到,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中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个事项中就包括“环境保护”。2023年立法法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近十年来,地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网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离不开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一旦触碰到高压线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而刑罚就是最具警示效果的代价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了全面规定。1979年刑法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主要是破坏资源类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等破坏环境的犯罪,补充了相关破坏资源类犯罪。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断修改完善,加大了环境资源保护力度。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共规定了九个条文,为惩治污染环境和破坏水产品、野生动物、农用地、矿产、林木资源等违法行为提供刑法依据。
  党中央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规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提高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338条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和情形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具体列明“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情形,从严处罚污染环境行为。二是增设三个罪名。在刑法第341条中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增设刑法第342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增设刑法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保护生态系统安全。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我国环境资源刑法保护已经形成以刑法专节规定为主体、其他刑法规定为补充、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为认定违法依据的完整规定体系,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网络织得更加严密。”王爱立说。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