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实施30年”系列报道之二

海商法与中国式现代化

  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作出发展海洋事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实现向海而兴、向海图强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将海洋强国建设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和重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路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和强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得以顺利推进需要立法先行、良法相伴。我国作为海洋、贸易和航运大国,正在努力实现“由大转强”的战略转型。树立先进的海事法治理念,构建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航运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提升交通能力、维护国家权益,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制定的一部为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重要立法,为我国主动与国际规则对接、促进我国航运贸易的长足发展、建设我国海事法治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7月1日是《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值此之际,我们回顾辉煌成就、展望灿烂前景,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海商法是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法治元素
  历时四十余年艰辛历程完成起草的《海商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商事法律,对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是老一辈海商法人心血与智慧的结晶,值得我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无尽的钦佩!
  《海商法》在制定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当时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海事海商领域的特有制度和规则进行了全面规定。这部法律在当时是与国际接轨程度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国际性、先进性与专业性的特点,为我国大力发展航运业和外贸业,加快建设海运大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海商法》的实施也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国际海事法律文化在中国大地的生动实践。回顾30年历史,《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贸易、航运、造船、港口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海商法》的出台也极大促进了中国海商法学术研究的空前活跃和专业化人才培养的突飞猛进,为中国海事法治的不断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经过四十年改革发展,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我国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总量以及造船总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全球十大港口绝大多数为中国港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海洋事业总体上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海洋作为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从海洋大国进一步向海洋强国迈进。随着世界航运中心逐步东移,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航运经济活动最为频繁的国家。中国连续十七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为推动世界航运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虽然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地位和话语权不断提高,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极不相称,与国际社会对中国作为大国的期待与愿望也是不相称的。作为全球范围内经略海洋的重要参与者,中国需要主动融入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不断展现我国在国际海洋治理中的行动力与影响力。
  伴随着国家宏观战略的部署、国际航运产业结构的调整、国际经济危机和贸易摩擦的频发、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的变化,《海商法》与经贸航运、海洋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逐渐出现脱节现象,急需不断实现自我完善与发展。《海商法》修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海商法》作为调整与航运贸易有关的特别民商事立法,应当与时俱进,立足我国发展实践,充分借鉴国际最新海事立法成果,坚持科学开放的修法理念,让《海商法》成为一部在国际上更为先进的海事法律制度。通过《海商法》的适时修改,有利于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同时,可以实现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国规则和中国经验的目标,展现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传递中国参与国际海事法治建设的意图和目的,为全球航运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国际公共法律产品,为国际社会积极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这就是中国海商法的时代使命,也正是中国海商法人的责任与担当。
  
  二、海商法是新时代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法治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努力稳定外需,提升国际循环的水平与质量,是国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努力方向。
  航运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90%以上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的。我国也是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在全球化背景下,物流运输服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物流运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国家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保障。我国是航运贸易大国,但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海运高端服务业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力较弱,我国外贸企业谈判地位不强,缺乏安排运输的主动权,也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受损。随着航运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如何在进一步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升中国航运企业竞争力,保护中国外贸企业合法权益,是《海商法》第四章修改完善的重点内容。同时,《海商法》第四章是否应当扩大适用于沿海甚至内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也一直是《海商法》修改工作面临的难题。
  新中国成立之后,沿海及内河运输为新中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长时间由部门规章调整,现行《海商法》不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是符合当初立法背景的。2000年原交通部充分借鉴《海商法》相关法律制度颁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成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调整沿海及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依据。2016年,随着两规的废止,给国内航运市场和司法裁判都留下了真空地带。如何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紧扣推进国际国内航运贸易市场双发展法治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充分利用立法技术,制定针对性更强、行为指引更明确、符合法律体系要求的法律规定,是用高质量修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体现,也是实现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任务。
  
  三、海商法是新时代全面加强海事司法能力的重要法治保障
  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作为专门受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成立初期,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很少,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海事法律,海事审判在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海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为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国海事审判的飞速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随着国际海运的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入,各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种类不断上升,全国一审海事案件年收案量已经连续多年超过2万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案件当事人遍布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海事审判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对外窗口,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密不可分。同时,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在推动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199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起草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海事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涉及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船舶油污、船员等20余个司法解释、9个指导性案例以及多个重要司法文件,基本实现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海事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我国海事专门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软实力”中的核心资源配置能力,为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以及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从成立之初的6家海事法院到今天的11家海事法院,我国已经构建了全世界海事审判机构数量最多最齐全的海事司法体系。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提起海事诉讼,充分证明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
  海事审判取得的成就与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法律的完备是公正、高效化解纠纷的重要保障。一部先进的海商法是发展航运经济、提高海事司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规则的不明确会导致发挥社会指引功能的弱化,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减弱,严重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经过长时期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现行《海商法》存在着滞后于国际海事立法新发展、与我国当前民商法体系需协调、移植技术问题导致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例如,多式联运等航运新兴业态发展和电子提单等网络信息技术应用进步导致《海商法》规定不能满足实践需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商事留置权的关系,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法律标准,拖航合同中常见的“knock for knock”条款与民法典关于重大过失免责条款无效规定的适用原则,船舶碰撞比例责任的适用范围,非漏油船对油污损害的责任承担,行使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冲突问题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海商法》修改,选派资深法官参与课题组并始终对《海商法》修改寄予厚望和期待,希望可以通过修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最大程度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法官无所适从的困惑,不断提升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不断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当然,日益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也正在为我国《海商法》的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为修法提供扎实的实践支撑。
  《海商法》应当以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为基本原则,以促进经贸航运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为根本导向,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先进性。虽然目前修法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依然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争点,可操作性还有待于加强,相关条款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胸怀“国之大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弥补当初创新立法过程中实践经验不足的缺憾,打造一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例、兼顾我国经济和形势需要,又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具有活力的先进法律,让中国从学习借鉴国际海事规则向发展贡献国际海事规则迈出关键步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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