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实施30年”系列报道之一

以法治力量为建设海洋强国护航

-- ——2023年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综述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海大国、造船大国,是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约95%的进出口贸易货物量通过海运完成,而这些都需要坚强的法治体系去支撑和保障。
  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海商法》实施以来,在我国航运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规范我国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年是《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2023年7月5日,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的2023年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在广州中山大学举办。本期结合论坛内容,与读者一同回顾《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的辉煌成就,展望未来的发展愿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作为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三十年的实践历程中,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23年7月5日,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的2023年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在广州中山大学举办。会议主题为“回望三十年 展望向未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
  结合本次会议,本文将与读者一同回顾《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的实践成就,感受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展望未来的发展愿景。
  
  我国已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浪潮在中国大地上激流涌动,航运业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支撑,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治保障体系。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商法》。该法于199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设15章278条。除总则、附则之外,分别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作出规定。
  《海商法》的起草工作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了。1951年,海商法起草委员会组建完成,至1963年九易其稿,完成向国务院递交的送审稿。之后,起草工作中断,直到1982年才恢复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工作。随后,在经历了十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意见,于1992年6月7日由国务院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国际公约、标准合同,比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受到了国际和国内的广泛关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在本次论坛的致辞中谈到,我国《海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建过程中颁行的第一部法律,为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体系奠定了第一块优质基石。《海商法》为强力推进和保障对外开放大局,公正维护我国作为海洋大国的地位,持续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都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特别是《海商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展示的实践理念、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开放态度和立法技术,丰富和充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与核心要素。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使得我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专门的程序法。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其实,在《海商法》颁布实施之前,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开始海事审判机关的建设。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专门审理因船舶及海上航运、海洋开发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商法》的颁布实施,为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国海事审判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发展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和南京等11个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其中,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审结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11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执行案件38795件,结案39897件,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卖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胡方在论坛主旨发言中介绍,随着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涉及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船舶油污、船员等20余个司法解释、9个指导性案例以及多个重要司法文件,基本实现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海事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
  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有力展现了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司法形象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巨大成就。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全面融入全球海事治理,连续十七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为推动世界航运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贡献中国智慧。
  
  海商法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贸易发挥了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加大开放力度,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推动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一个又一个奇迹,令全世界瞩目。
  进入新时代,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我国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挥了无可替代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才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不断取得新突破。
  三十年来,我国航运产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港口码头的建设,还是船舶运力的增长,又或是船员规模的壮大,都取得了极为耀眼的成绩。截至2022年底,全球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十的港口中,我国分别占八席和七席;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达3.7亿载重吨,船队规模跃居世界第二,船队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海运承担了我国约95%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我国注册船员总数达到190万余人,其中海船船员90万人、内河船员100万人,仅2022年我国外派到世界各地的船舶任职船员就达到12.7万人次。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22年年末,全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21323个,其中,沿海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5441个;全国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751个,其中,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300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2.19万艘,载客量86.18万客位,集装箱箱位298.72万标准箱;全年完成营业性货运量85.54亿吨,完成货物周转量121003.14亿吨公里,其中,海洋货运量41.51亿吨,海洋货物周转量101977.41亿吨公里;全年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56.85亿吨。其中,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1.31亿吨,外贸货物吞吐量46.07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96亿标准箱。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马琳在论坛主旨发言中谈到,我国已连续六年稳居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船舶资产持有国。我国的航运融资规模、船舶建造国际份额、海事案件受理数量等都位居世界前列。其中,造船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
  这些骄人的成绩背后,离不开包括《海商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使海洋相关活动在法治环境中有序进行,也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不断推进海商法律体系发展,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和深刻的变化,社会各界对修订《海商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对于法律修订必要性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适应航运和贸易新发展的需要,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结构性调整,都对海事海商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诉求,航运技术的进步与新兴业态的发展,也要求法律制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二是适应国际海商立法新发展的需要,很多国际公约、国际规则以及国际格式合同范本,随着国际航运的发展已经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及时修订《海商法》,适当跟进国际发展趋势,以保持《海商法》的国际性和先进性;三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交通强国”国家战略实施的需要,通过修订出台一套与航运、贸易发展相适应的海商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可以对海上贸易走廊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也将对沿线国家的海商立法和区域性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方案,同时对于沿线各国间跨境多式联运中涉及水路的运输主体、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等复杂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进行规范、引领和调整;四是协调完善与一般法关系的需要,通过修订《海商法》,协调与民法典、对外贸易法、国家赔偿法、保险法、拍卖法等相关一般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海商法》作为特别法的地位和作用,避免与一般法的重复与冲突。
  2018年,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在下发的相关通知中,对于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是否增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是否将受承运人委托、受货方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海商法》范畴、是否需要将航次租船合同调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规范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等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强调。
  目前,《海商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正处于进一步修改和审核的过程中。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推进我国海商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海洋权益,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之路,承担起引领世界的大国担当。而这一过程,需要统筹协调,需要集思广益,需要合法依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做好国内海洋立法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和研究,着力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如此,才能实现高质量立法,才能保障良法善治,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正如中国海商法协会会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李祝用在本次论坛的致辞中所讲,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场变局不限于一时一事、一国一域,而是深刻而宏阔的时代之变,全球经济贸易投资格局正在酝酿深刻调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推进,海洋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科技等各领域发展创新的主攻方向,构建一个专业、开放、合作、共治的国际海商法治平台,是推动海洋综合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基础,也是海商法界同仁共同的使命和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
  我们坚信,新征程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以《海商法》为代表的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将不断发展完善,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继续推动中国经济这艘巨轮,沿着新时代改革开放的航道劈波斩浪,驶向更加广袤的海洋,奔向更为深远的未来。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