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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则细节,让食品安全监管更有的放矢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和执法实践的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规则调整和改进,对于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公正执法,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禁令因直指公众反映强烈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现象,可谓深得民心之举,赢得了社会的赞誉。
长期以来,“生鲜灯”俨然已成为各大菜市场商户的标配,这种灯具能通过调整光照颜色,使生鲜颜色看起来更加鲜艳,相当于人为加了一层滤镜。比如,使用形似“小红帽”的“生鲜灯”给肉类“遮瑕提质”的现象就极为普遍,即便肉类颜色已经发白,但在“生鲜灯”的虚假遮掩下,仅凭消费者的肉眼根本难以分辨,等到换回自然光、滤镜褪去,消费者往往已经上当受骗。现实中,消费者对于“生鲜灯”的投诉屡见不鲜,但此前由于无法可依,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时颇为棘手,往往不了了之。
菜市场由于场地宽广,照明环境通常不够理想,商户使用灯具照明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照明不等于可以过度“美颜”,更不能以误导、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否则,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此次《办法》对销售生鲜使用照明设施设定明确的限制性条款,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更能倒逼商户规范、诚信经营。不过,要真正落实这一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细节,比如对于相关灯具的技术指标,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如此才能提供统一的管理和执法标准,使肉类蔬果等商品真颜示人,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
相对于针对“生鲜灯”的“从严”规制,《办法》一些“从宽”的制度改进同样引人注目,而这种宽严相济的治理思路,正是立足现实、公平至上的产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办法》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并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这些制度改进,同样是对社会期待的及时回应。此前,一些地方曾不时爆出菜贩因贩售不合格蔬菜而遭到“天价罚单”,并屡屡引发社会争议。此类事件从表面看不乏过度执法之嫌,其实质则是相关规则过于粗疏甚至不尽合理,以致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
事实上,销售农产品的个体散户大多没有违法的故意,反而恰恰是食品安全违法的受害者。比如商贩售卖农药残留超标的果蔬,源头往往是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的滥用,个体商贩本身并不具备足够的甄别、检测能力。有些商贩选择从批发市场进货,如果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主要漏洞也是批发市场的把关不力,板子不应全部打在商贩身上。因而,一味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散户实行重罚,既有违公平,也容易偏离食品安全违法的打击重点。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次《办法》对违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设定更为宽松和人性化的处罚机制,不仅体现了柔性、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为执法提供了更为公平、清晰的尺度,对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意义深远。
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仍面临不少挑战,尤其是现实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急需破解。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的立法和执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修补制度疏漏,努力推进公正治理。如此,才能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有的放矢、更加公平合理,并最终实现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