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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秦岭生态保护法治屏障”系列报道之一
聚司法之力保护秦岭生态
编者按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牢记嘱托,接续发力。陕西各级法院心怀“国之大者”,聚焦秦岭生态保护全面发力,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探索环境案件跨域管辖和专门化审理,将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结果作为刑事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量刑情节,将修复治理作为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实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以实际行动“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截至目前,秦岭南北建成25个环资审判法庭及56个司法保护修复、补偿基地,初步形成了具有陕西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模式。
迈上新征程,陕西各级法院将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以司法之力守护好秦岭的绿水青山,让秦岭祖脉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美景永驻。
巍巍秦岭,纵横千里,以其卓异的风姿成为中国南北地理重要的分界线和长江、黄河两大水系的分水岭。莽莽秦岭,人文悠悠,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被称为中华民族的祖脉,传承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
让秦岭的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是我们必须担负的历史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陕西考察,对秦岭生态保护作出重要指示,也为陕西各级司法机关持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陕西各级法院深刻领会秦岭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责任使命,自觉把秦岭生态保护放到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高度重视秦岭生态保护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用一个个典型案例书写着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故事,彰显着保护秦岭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
环资法庭全覆盖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然而,有一段时期,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屡整不改,蚕食秦岭山脚的绿色,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牛背梁保护区的月亮垭考察时严肃指出,“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决不能重蹈覆辙”。
牢记“国之大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列为法院“1281”工作思路八大重点工作之一谋篇布局,高位推动,坚持绿色守护,为大美秦岭保驾护航。
——探索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需要走专门化审判之路。多年来,陕西各级法院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对环资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全方位支持与保障。
2016年1月15日,原由西安、安康两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分别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的二审环境资源等案件,原则上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从而拉开了陕西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门化之路。
——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覆盖。三家铁路运输法院在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试点一年半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逐步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并对全省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类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研判和指导,自上而下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
“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首先就是要确保司法保护的全覆盖,要进一步健全机构、配强队伍,特别是重要位置、重要节点,都要有司法保护力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韩德洋明确要求。
在这一理念指引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同省编办协调,大力推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加大环境资源特色法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挂牌子、组建审判团队、设立巡回法庭,从陕南的秦岭腹地到八百里关中平原,从渭水之滨到汉江之畔再到秦岭脚下,三秦大地上织出了一张严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
截至目前,陕西省共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93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110个,其中涉及秦岭25个,基本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全覆盖,具有陕西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初步成形。
一个个专门审判机构成立的同时,陕西全省各级法院努力推进案件归口审理。2021年12月,陕西省高院下发了《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试行)》。结合全省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数量、特点,以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为切入点,细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专业化,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案件“不对口”、案件分散造成裁判标准不统一、案件统计不便利和联系指导机制不通畅等问题。
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审判机构点位已经铺设,紧跟其后必须有完善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加紧加快完善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司法保护。
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法院全面、系统、整体推进秦岭、汉江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陕西全省各级法院当好秦岭卫士提供了严密的制度支持和工作指引。
构建环境资源大保护格局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在长期的环资审判实践中,陕西各级法院发现,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能仅凭一家之力、一地之谋,而应注重协同联动,创新司法协作。
为此,陕西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立足环境介质流动性特征,把握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推动完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凝聚生态保护的共识与合力,全面优化秦岭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圈。
——创新“法院+检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0家省级单位,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并会同检察、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建立了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化解纠纷、联动措施等机制,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与此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会同省林业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化解纠纷、联动措施等机制,形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强大合力。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进行合作,推进环保执法与环境资源诉讼的衔接,共同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诉源治理、矛盾化解、生态修复等工作,有效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扩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针对秦岭生态保护个案审理中暴露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积极探索“法检协作+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双管齐下的方式全面提升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筑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洋县法院联合洋县公安局、检察院、陕西省长青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陕西朱鹮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秦岭四宝”司法保护基地共建框架协议》,持续探索服务保障秦岭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生态综合治理模式,联合开展“秦岭四宝”的野生动物救助、饲养繁育、法治宣传、巡回审理、警示教育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与创新合作,形成秦岭野生动物保护的强大合力。
——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携手。4月27日,秦岭南麓的陕西省柞水县一片热闹气象,来自秦岭沿线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河南、甘肃、青海等七省(市)高级法院的环资法官齐聚于此,共话秦岭司法保护大计。
在这次会议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秦岭沿线其他六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发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陕西宣言》,在秦岭生态环境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协调对接,推动区域内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案、跨层级联动办理,同时为秦岭沿线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指引。
一次次跨越山水的相聚,一份份协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一项项司法制度机制的建立,在加强陕西三级法院的上下沟通、畅通邻省法院的左右联系的同时,也打通了府院联动的路径,推动形成了秦岭生态保护“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调治理”的新格局。
筑牢生态司法保护防护墙
如何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之力守护秦岭绿水青山,是摆在每一个环资案件审理法官面前的难题。
“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财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1月4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这是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颁布后首起兰花入刑的案件。
“我对自己非法狩猎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被告人马某某在法庭宣判后对法官说,“之前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犯了这么大错。法院让我通过种树代替罚钱(罚金刑),我以后一定会加倍爱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某居住在秦岭深处的佛坪县,他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猎套捕获毛冠鹿一只,并在自家附近猎杀豹猫一只,因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非法狩猎罪。
依法惩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维护秦岭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同时,陕西各级法院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中,还大力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并逐步将生态修复机制推广至大气、水流、土地、矿产等各个领域,还人民群众天蓝、水碧、地绿、山青的宜居环境。
“被告人李某民在丹凤武关河珍稀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使用电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恢复生态渔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判处其拘役一年,并令其购买当地繁育的300斤鲫鱼、200斤黄颡鱼放流于作案地点进行资源补偿。”李某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后,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真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陕西各级法院在环资案件审理结束后,还及时梳理高频案件类型和成因,主动向林草、水利、国土等部门发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建议书,促进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良性互动。陕西全省法院两件案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第二批、第三批中国环境资源十大案件;1件案件入选《中国最具影响力环境资源案件》《中国环境资源精品案件评析》;9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这些案例和司法建议,记录了陕西各级法院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也见证了陕西各级法院守护秦岭绿水青山的决心,更是陕西各级法院加强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护航秦岭生态环境的有力注脚。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这里生根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通过司法裁判,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然而,是对生态环境原地修复还是建立基地异地修复,抑或是替代性修复,哪一种执行方式比较科学?近年来,陕西全省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努力恢复被侵害的生态环境功能。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结合秦岭山区特点,坚持“哪里生态薄弱哪里被破坏就修复到哪里”的生态环境修复思路,在安康机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在平利县设立陕西首个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服务国家“双碳”目标;建立“河(湖)长、林长+公检法三长”工作机制,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设立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秦岭珍稀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基地、秦岭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等多个司法保护基地,以“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延伸新模式,将生态修复的范围从传统的山地、林地延伸至河湖、农田等领域,同时将生态修复的种类由植物扩展至珍稀野生动物,乃至碳汇等新类型生态资源,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司法基地进行替代性修复。
“我们通过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投入到基地开展义务植树、增殖放流、珍稀动物救助保护及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中,适时组织案件当事人在基地开展生态修复或劳务代偿工作,选取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在基地公开审理等,有效发挥基地在法治宣传、警示教育、震慑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基地打造成为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平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郑鸿表示,“同时,以基地为纽带,强化与相关环境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协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成为秦岭生态文明建设一张璀璨的‘绿色名片’。”
洛南县法院则以洛南县音乐小镇景区为依托,联合县林草局共同设立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栽植红豆杉5000余株,建成全国首家以“司法修复+生态康养”为一体的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自2022年4月生态司法保护基地成立以来,商洛市、洛南县两级法院持续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环境修复工作以及法官干警带头植林种草、三级法院团委主题活动等,既教育“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又引导公众从“旁观参与者”转变为“自觉践行者”。
“我会尽力去弥补对生态造成的损害。”在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中,法院首次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被告人王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采林木85.159立方米,数量巨大,并将超采的部分林木出售获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4月7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采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王某自愿缴纳“碳汇”费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这是陕西首例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创新做法,进一步丰富了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的“工具箱”。
陕西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一批特色生态修复保护司法基地,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为履行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但是,受损的生态环境最终能否“修复到位”,仍然是个问号。
为防止“一判了之”的情况发生,对环资审结案件裁定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成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硬性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各级法院着重检查本院判决具有修复事项的案件被告人是否履行修复义务,修复的质量和效果是否达标等,这既是对司法生态修复成效的检验,也是对法院自身工作的一种提升。
截至今年3月,陕西全省各级法院累计判令损害者支付修复金8013万元,补植复绿2681.6亩,建立各类司法修复基地、示范区56个,以灵活的裁判方式力促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时有效实现,真正实现了惩罚、修复、教育的“三赢”局面。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基础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会同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10部门,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以确保秦岭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司法保护及时有效修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环境资源审判‘123456’工作要求,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篇章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