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的二十年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今年正好是环评法实施的第二十个年头。《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26期推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20年”封面报道。
  接到采访任务的时候,我对环评法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我只感觉这似乎是一部比较“小众”的法律,有那么多内容可以做吗?但随着了解的深入,我越来越觉得,其实这部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至关重要。
  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评,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正确认识和统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一种科学技术方法,是强化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而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就揭开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环评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我了解到,这么多年来,我国环评制度发展经历了起步、规范、提高、完善4个阶段。
  其中,1979-1988年为环评制度起步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正式确立了环评制度。1989-2002年为环评制度规范发展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原则规定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及与基础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2003-2014年为环评制度提高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环评对象从建设项目扩大到规划。2015年至今为环评制度优化完善阶段,以修订后的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标志,首次将政策环评纳入法律规定,这也让已运行了12年的环评法更加需要与时俱进。此后,环评制度改革成为环评工作的“主线”。
  而我所负责写作的这篇稿件就是聚焦于环评法的完善阶段。2016年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环评法进行了两次修正,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部门精简审批、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2016年的修正,侧重“简政放权”。首先是简化了项目环评,取消了前置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其次是强化了规划环评,要求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其三是加强了监管执法,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并设立“恢复原状”的罚则。
  2018年的修订,则侧重于“放管结合”。首先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其次是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单位调整为建设单位,并实施建设单位和人员“双罚制”;其三是对环评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强化信用联合惩戒。
  党的二十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目标明晰的战略安排,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而环评法,显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必要且重要的一环。
  环评法的二十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二十年。应该说,这二十年来环境改善的成果是我们每个人亲眼所见,更是亲身经历的。身处其中,见证历史,应该说既感到荣幸又觉得庆幸。更值得高兴的是,我们依然在路上。相信环境会越来越美好,祖国更会越来越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