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该赔吗?
2021年7月23日,小张与某健身工作室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的《劳动合同书》,岗位为健身教练。
《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全体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在公司方圆3公里内,不得以自营、被雇用、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行为,如违反约定,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50000元。”
2022年2月7日,小张向工作室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月19日解除。过了一个多月,工作室发现小张在距离其经营场所不足300米的地方成立了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遂要求小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000元损失。
但小张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排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协议。
那么,小张需要赔偿工作室相关损失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普法
小张曾入职某健身工作室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离职未满一年即在距离工作室方圆3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未约定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禁止的约定无效,故小张应当向某健身工作室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