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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参与化解小额贷纠纷 保证人如何正确履行连带责任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学会深入贯彻中国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部署,积极探索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让法律咨询专家切实当好矛盾纠纷的化解者,为呼伦贝尔市的高质量发展和平安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小额贷款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呼伦贝尔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亮丽一笔,这对于促进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好的助力作用。
5万元贷款衍生的法律问题
两年前,梁先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万元,由刘女士和石先生担任保证人。约定贷款时间为两年,两年到期后,按年利率8.25%计算利息。
眼看还款时间就要到了,邮政储蓄银行因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梁先生,便多次给保证人刘女士和石先生打电话,要求偿还贷款,并告知还款方式。
然而,保证人按照银行指定的方式,即向借款人梁先生账户汇款5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并没有成功划走,而是被梁先生自己转出了2万元,被其他银行划扣了2万元,最后只剩下1万元在梁先生账户。
邮政储蓄银行准备划款时,因保证金额不够,再次通知保证人汇款5万元。
刘女士和石先生拒绝双倍支付保证金额,并多次将情况向邮政储蓄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政府反映,请求法律援助。就在此时,邮政储蓄银行因为没有收到还款,将保证人刘女士和石先生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还款。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保证人刘女士、石先生履行保证义务,偿还借款5万元,给付利息938.5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迫不得已,刘女士和石先生面临着双重困境:自己明明已经还款,却要求再次还款;自己正在苦苦寻求法律援助,却被推上法庭吃上了官司。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解围纾困
接到此案件后,作为本案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笔者迅速按被告刘女士、石先生的申请,调取呼伦贝尔市银监局的相关资料,进行深入了解,协调商谈解决办法。
调解一再陷入无望,于是只能继续走法院审判程序,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此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与被告刘女士、石先生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事实上,本案在借款到期前,原告因为联系不到借款人梁先生,便多次给被告刘女士、石先生打电话,要求履行保证义务。为履行保证义务,被告咨询原告还款方式,原告告知向借款人账户汇款。被告已还款,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为凭。也就是说,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义务。
法院经查询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出具的一本通绿卡交易明细,户名为梁先生,手机银行转出2万元,系统自动扣款2万元,剩余的1万元为原告通知被告取走。
邮政储蓄银行称,按照惯例,借款到期当天为还款日,还款到借款人账户,从来没有发生过被手机银行转走或系统自动扣款这种事情。然而,被告在保证期间确实履行了保证义务,那么,造成此笔贷款未能及时收回的责任是原告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但原告让被告取走的1万元应予偿还原告。
原告请求给付利息938.58元,不予支持。因为此笔小额贷款的性质是政府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由政府财政贴息贷款,借款人和保证人如到期及时偿还本金后,就不再付利息。被告在借款到期当天已履行了保证人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石先生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针对此判决进行法律释明,释明后邮政储蓄银行又以借款人梁先生为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4580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邮政储蓄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完毕。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已息诉服判。至此,这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成功化解。
明法释理 以案促治
自1994年进入法院工作以来,笔者与各类案件打交道快30年了。
令人不解的是,刘女士、石先生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刘女士、石先生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并称以前和梁先生是好朋友,他心地善良,我们诚心想帮助他。现在他一定是遇到困难了,否则我们相信他不会这样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即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但是,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债权人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完全不能成立的事实及理由。
一般来说,保证人有权主张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因为保证债务是替代性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债务人反驳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保证人均可主张。此外,保证人还享有一些不依附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是否可以主张相应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从还款过程看,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并无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均是按照原告告知的方式进行。
从诉源治理的角度看,本案原告如果让保证人在还款前后电话告知原告,保证人在还款后,原告立即将款划走。或者原告让保证人在原告柜台用现金还款,涉案纠纷也许就不会发生。
针对此案件,法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市支行下达了司法建议,提出了做好金融风险防控的一些具体建议和意见。
该行回复:“衷心感谢贵院对我行工作的支持,目前此项小额贷款业务仍在办理,已按照贵院的建议,对贷款、还款及申请等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进一步把好授信风险控制各个关口,有效保证均衡审批,强化财务分析与跟踪等措施,也及时开通了柜台现金还款业务。”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