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发展‘三苏’法治文化”系列报道之四

“三苏”传统司法理念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启示

  中国自先秦便奠定了德、刑关系的历史基础,道德与法律成为治理天下的两大途径或者手段。地方官吏在进行地方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适用朝廷发布的法律和政令;另一方面,作为饱读四书五经的儒家士大夫,德治精神同样被奉为治国圭臬。尤其是,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地方官吏更知道如何具体有效运用德与法这两种手段。由于宋代处于儒家思想最为鼎盛时期,这也给从事地方治理的官员们更多思考的空间和实践的舞台。
  纵观苏洵、苏轼、苏辙(以下简称“三苏”)父子的相关资料,不难发现,“三苏”为官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的方法运用尤为到位。我们不禁惊诧于900多年前,“三苏”的法治文化理念与我国当前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不谋而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柴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苏”法治文化及其司法实践,以民本、德治为指导,以教化、调解为手段,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极其鲜明的时代价值,对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经常用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苏”传统司法理念的土壤
  提及“三苏”法治文化对于当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必须先了解这些理念植根的土壤。
  柴荣表示,“三苏”有关法律的思想言论及实践是与宋代整体大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北宋一朝,非常重视法律,这种重视体现在科举考试中增加了相关法律的科目。策论(议论政治、向朝廷献策的文章)和律义(解释法律)等科目的设立,使得北宋士大夫群体好作议论文,经常就礼法等国家制度方面的大事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不论是科举考试的备考,还是正式科考中,更或是未来的断案中,会有很多德刑关系的阐发和思考。当然,这并非是宋代所独有,自西周起,无论哪个朝代,对于德刑关系的探讨都是我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三苏’的传统司法理念是在研读儒家经典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他们对治国之策以及礼刑法律的理解多体现在策论文中。如《刑罚忠厚之至论》《礼义信足以成德论》《礼以养人为本论》《王者不至夷狄论》《秦始皇帝论》《荀卿论》《韩非论》等篇章。在这些文章中,可以看出‘三苏’的民本、德治理念以及对教化的重视。”柴荣说。
  具体而言,如苏轼在《刑政》中提出了“民者国之本”的理念。他说,帝王在治国理政时,应当效仿汉高祖,“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苏轼谈国家治理之道,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重视教化,这种教化建立在以民为本,君主期望“深结天下之心”的基础上。教化之目的有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教化让百姓感受到君王的“乐善亲贤恤民之心”。第二,通过教化让百姓明白忠君仁爱的道理,实现减少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说,在少用刑法的情况下,使贤德的人增加而奸猾之人减少,达到天下太平的境界。
  柴荣表示,“三苏”德治教化理念与孔子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孔子认为,道德教化是预防犯罪、提升整个社会所有人素质的根本方法,事后惩罚是不得已才用的手段。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甚至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不提前告诫教育百姓就处罚他们,这种行为属于暴虐之政。
  “‘三苏’对孔子的这种观点是高度认同的。如苏轼在《御试制科策》中,在批评宋仁宗不重视教化的基础上,阐述了滥用法律不重教化的严重后果。‘在位者不以教化为心,治民者多以文法为拘。禁防繁多,民不知避。叙法宽滥,吏不知惧。累系者众,愁叹者多’,结果是讼未息于虞、芮,刑未措于成、康。”当政者疏于对民众施行教化,治理国家时拘泥于法律条款,使得禁止性规范过多,民众无所闪避。法律所限制人们行为的领域过于宽滥,使得执行法律的官吏不知畏惧,这样就会导致整个法律的实施状况十分不理想,即便是圣王再世也难以减少诉讼犯罪。
  其二,强调“德主刑辅”,官员有教化百姓的义务。唐代就明确规定,要以“德”为治国主要指导原则。《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第一条阐明“德”“刑”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因此,地方官不仅有裁判案件是非曲直的职责,也更承担着在地方治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教育感化百姓的法定义务,所谓“守土之官,化民为本”。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比喻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被称呼为父母官,意味着他们是负责地方秩序的责任人。
  正如苏辙在《进策五道·民政上·第一道》:“明择郡县之吏,而谨法律之禁,刑者布市,而顽民不悛。夫乡党之民,其视郡县之吏,自以为非其比肩之人,徒能畏其用法,而袒背受笞于前,不为之愧。此其势可以及民之明罪,而不可以及其隐慝。”
  苏辙在这段话中,表达了通过地方官教育感化百姓的治国策略:应当任用称职的地方官吏,地方官应该慎重地适用法律。他也强调了刑罚的局限性以及教育感化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即使将因罪获刑的人布于闹事,生性顽劣的人亦不为之所震慑。小民只会将执法官吏视为地位高的人,畏惧法律带来的惩罚,即使是袒露后背承受笞刑,也不会有羞愧之心。这只能带来惩罚犯罪的结果,并不能收教化之功。
  苏辙进一步提出:“臣愚以为,古者郡县有三老、啬夫,今可使推择民之孝悌、无过、力田不惰、为民之素所服者为之。无使治事,而使讥诮教诲其民之怠惰而无良者。而岁时伏腊,郡县颇置礼焉以风天下,使慕悦其事,使民皆有愧耻勉强不服之心。”
  他认为,应当仿效古制,选择孝悌、守法、勤劳之人,在郡县担当三老、啬夫等教化的职责,使当地民众对处罚心悦诚服,这种做法其实就是民间调解。
  
  “三苏”及宋代的调解实践
  我们都知道,人民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实,调解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经常使用的化解纠纷的手法。柴荣告诉记者,以“德治”作为治国理念,把教育感化的方式运用到纠纷解决之中,便形成了一种特别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这是儒家的“和为贵”的价值追求的体现。“苏轼、苏辙的法律观念正是基于这种传统的儒家思想,这种追求‘和’的观念在他们为官的实践中,也处处得到贯彻。”
  苏轼在杭州知州任内,处理过一件制扇商人负债的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苏轼处理得颇为精彩,广受赞赏。
  一日,州府接到陈诉,有人拖欠绸缎款不还,数额达到两万钱。苏轼传唤被告询问,被告对于债务无异议,同时说明自己并无欠款不还的恶性故意,实在是遇到了现实的困难,拿不出钱。一是生产经营遇到瓶颈,自己是制作经销扇子的商人,但是春天以来,阴雨连绵,天气寒冷,致使扇子滞销;二是生活中遇到难处,其父近期亡故。
  根据当时的法律,欠一匹绢以上的债务不还,在二十天以上则笞二十,每过二十日加一等,到杖六十为止。如果欠债在三十匹以上加二等论处,即欠二十日不还就笞四十;如果累计金额到了百匹,则要在欠三十匹的基础上又加三等,也即欠二十日就杖七十。在杖责以后,所欠债务要归还。
  参照当年的物价,被告所欠的钱数在十五匹绢左右。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判决,被告至少要面临笞二十的刑罚。如果严格依法裁判,无非是将被告责打一顿,再勒令其赶快还款。但很明显,这无益于案件的真正解决。被告制扇商人本已无力偿还债务,刑罚过后也必定因为肢体受伤需要支付额外的医药费,加重负担,这更无助于债务的清偿。
  而苏轼采用的处理办法十分高明:他让被告把制好的扇子拿到公堂,后用判案之笔在二十柄团扇上题写,或是书写行书、草书,或是作画枯木、竹石。我们都知道,苏轼是中国文人画理论的奠基者和最初的实践者,且绘画、书法造诣极高。据说,元祐初年苏轼任翰林学士时,当时统领禁军的将领姚鳞特别喜欢苏东坡的书法,有一个老饕韩宗儒每次拿到苏轼的回书,都会找姚鳞换羊肉十数斤,黄庭坚因此笑称苏轼的书法是“换羊书”。这也难怪被告拿到经苏轼加工后的扇子,“抱扇泣谢而归”。据记载,这二十柄扇子一经售卖,购买者“争以千钱取一扇,所持立尽,后至而不得者,至懊恨不胜而去”。
  柴荣说:“不只是苏轼,宋代官员在解决司法纠纷时,也常常或者自己亲自调解以教育感化当事人,或者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参与调解,如地方族老、乡绅等。他们常常是当事人共同的长辈或邻居熟人,会用各种灵活的方式商讨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例如,南宋时期,包括朱熹、胡石壁等“名公”,为官时的判词与公文汇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一位审判官在自己的小札中谈道:诉讼会导致家破人亡,骨肉为仇,邻里为敌,人们基于一时的怨怼,留下无穷的后患。他还号召官员们自身担当起教化的责任,从情理上教化民众,以达到和谐无讼的社会效果。
  据她介绍,《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词显示,很多情况下,地方官府会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参与到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尤其是有关家庭内部、邻里等熟人之间的纠纷。《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胡大母阿李因子不孝告到地方官胡石壁处的记载,胡石壁权衡“不孝”重罪对阿李和胡大可能造成的难以修复的严重后果,并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审判胡大。而是让母亲阿李和儿子胡大一起回到乡里,“就本人家决十五,令即谢阿李,仍令四邻和劝”。“这样的做法彰显了地方官对教育感化的重视,对母子和睦关系修复的看重;乡邻的参与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官府的财政和人员压力,可谓一举多得。”柴荣说。
  
  “三苏”传统司法理念的当代意义
  柴荣认为,“三苏”及宋代官员运用调解教化等手段处理社会纠纷的理念及实践经验,对当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经济活动与诉讼成正比关系,其实苏轼早就发现了它们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他认为,乡民好讼的程度是与生活水平直接关联的:“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皆略尽矣……又有好讼之党,多怨之人,妄言某处可作陂渠,规坏所怨田产;或指人旧物,以为官陂,冒佃之讼,必倍今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决定确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内涵、方法,即它是指除诉讼制度以外存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的总称。
  柴荣表示,这其实与苏轼900多年前的法律理念是一脉相承的。拿苏轼“重教化”的理念为例,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他不刻意去判断谁对谁错。因为很多时候,判断对错无法对矛盾的解决产生帮助作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不还钱,因为没钱,这种纠纷法律关系再清楚不过,通过刑罚就能使被告有钱还钱吗?当然不可能。苏轼用他的智慧完美地处理好百姓之间的借贷纠纷,这与我们现在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去办案的立意初衷是一致的。”
  “这种灵活的办案方式,其实我们现在的人民法院也做得很好。”柴荣介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名从事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的女法官,开展工作时非常用心,有温情,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让柴荣赞不绝口。曾有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客观情形是,男方下岗后一直没找到工作,女方也没有稳定的收入。这名女法官了解情况后,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关系,帮男方找到了稳定的工作,确保了孩子经济上有保障。
  “林语堂说苏轼悲天悯人,我们的女法官又何尝不是慈悲心肠。她不仅做了字面上法官职责该做的工作,实际上,也在践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意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修复关系,修复原告、被告双方紧张的、对抗的关系,让他们能重新回归到起码常态的关系。矛盾激化时,大多数时候光靠他们自己的努力是解决不了的,也不是一纸判决书能处理好的,这就考验到我们司法人员的智慧。”
  柴荣告诉记者:“毫无疑问,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主要通过司法裁判,但人民法院同时也承担着化解纠纷、修复关系、维护稳定的社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以人民利益为本’的民本思想,重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中的德治、教化观念以及调解文化,可以为当下‘诉非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提供思想资源和理论依据。”
  这一点上,柴荣认为,“三苏”故里——四川省眉山市的实践做法值得借鉴。据了解,近年来,眉山市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准绳,坚持“调为上”“调为先”工作理念,创新构建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群众疏导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等组成的“五位一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2020年9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单位”,为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探索与实践提供了范例。
  柴荣表示:“‘三苏’不仅属于眉山,‘三苏’文化也不仅仅指他们每个个体,‘三苏’是一种文化符号,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更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挖掘、整理、阐释‘三苏’法治文化及理念,夯实走中国道路的传统文化根基,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本土文化动力之一。”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