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三苏”法治理念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要坚定文化自信、担当使命、奋发有为,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战略高度,多次在地方考察时调研当地特色文化和历史古迹,对中华文化自信自强、中华文明永续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2022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四川省眉山市三苏祠,了解当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情况,指出:“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一个三苏祠可以看出我们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我们说要坚定文化自信,中国有‘三苏’,这就是一个重要例证。”
“三苏”文化包含丰富的法治文化内容。本期封面聚焦“三苏”法治文化,阐发“以民为本”“因法便民”理念的当代价值,感悟“三苏”家教家风,厚植家国情怀,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新时代焕发强大的生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
中国道路的开辟凝结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根本的梦想,中国道路是我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中华文明延绵五千多年,其中丰富的制度、理论和文化智慧为我们走中国道路提供了深厚的传统文化给养。
四川省眉山市历史文化厚重,有1500余年的州郡建制史,是苏洵、苏轼、苏辙父子三人的故乡。“三苏”为北宋时期著名文学家,以散文诗词闻名中外。“三苏”文化大致可分为文学主张和政治主张两个方面,他们的文学成就历来备受关注,但其蕴含特定政治主张的法治思想却尚未为人所熟知。站在今人视角,他们的法治理念仍然具有理论的启发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独树一帜,历经千年熠熠生辉
纵观“三苏”的理学思想,广纳佛、道、法之长以充儒学,苏轼“蜀学”甚至被以“杂”字来评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晓耕介绍,从整体上看,“三苏”理学仍以传统儒学为体,佛、道、法基于一种工具状态加入传统儒学思想体系中,未脱离既有的体用之别。其根本目的,仍是恢复、重建传统孔孟之学与道德秩序。相比之下,在坚持儒学为体的基础上,苏洵更偏法,功利色彩更重;而苏轼、苏辙则更为保守,苏轼受佛禅影响较多。
“父子三人虽大致皆可归于理学派,其法治思想却不完全一致,抑或倾向保守、遵循旧章,抑或主张依时势而变。但正因各自有所侧重,又有所承继、相互影响,才形成了一系列独树一帜的治理理念与法治思想。”赵晓耕说。
总而言之,融合了佛、道、法、儒的理学思想在三人的法律思维与观念中淋漓地体现出来,使他们的法治思想具有了更深厚的哲学基础和更强的实践性,也更具包容性。如对义利关系、礼刑关系、法与人情的关系等认知,既有异于教条、僵化的传统儒学的一面,也有对在传统儒学基础上发展出的理学主义的灵活变通。
我们现下耳熟能详的很多概念,如“以人为本”“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家风”等等,其实早在九百多年前就已被“三苏”所倡导并践行。
拿苏轼为例,林语堂说,他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乐天派,一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一个百姓的朋友,一个大文豪、大书法家、创新的画家、厚道的法官……但是这些还不足以道出苏东坡的全部。
在儒家教义为主,兼采佛道学说的哲学观、历史观、政治观的支配下,在贴近百姓生活生产的为政历练下,这位大文豪形成了具有强烈民本精神的法律思想。他的法律思想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发掘、理解、重视和借鉴,也注定会在法律思想史上熠熠生辉。
赵晓耕介绍,“三苏”的法治思想散见于其奏议、政论、诗词、歌赋、谱牒、散文、书信以及他人的记述之中,历经千年仍然闪耀着光芒。
苏洵提出“审势立治”,主张“利者义之和”,认为要根据具体的社会形势,而对礼与法或刑做出正确的认识和选择;苏轼提出“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主张“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省刑薄敛,刑赏忠厚”,反对法令滋彰;苏辙主张“任势”以变法,认为社会形势是发展变化的,欲要治理好天下,一定要好好审察当时的社会形势,强调“礼法缘人情以立”,应顺应人心、人情。
赵晓耕为记者举例:“例如重民生,主张‘富民而后教民’。结合‘三苏’的政治与法律实践看,其法律思想的基础仍是儒家理论,他们高扬儒家的入世精神,形成‘以天下为己任’的强烈救世情怀,勇于为国为民兴利除害。”
在他看来,“重民生”成为“三苏”法治思想的重点,也是解读他们政治法律思想及实践的钥匙。例如,他们反对纵容官吏经商或官府与民争利的立法,主张革除加重百姓负担的弊法;又如,通过对土地问题的关注来保障民生,主张“贫者有田以耕”等。
“又如重礼俗,主张‘礼以养人为本’。‘三苏’对于礼的地位加以肯定,认为礼法缘人情以立,所有礼规都是根据人之常情和本性制定的,是为了调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因此,主张立法要顺应时势,顺乎民情、民心、风俗,国家立法施政要‘顺天下之所欲从’,即顺从老百姓好利恶害之本性,这体现了‘三苏’对于‘民’之地位的重视。”
“再如慎刑罚,主张苛刑报应论。他们认为‘夫以法毒天下者,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也’,即推行苛刑者必然会祸及自身甚至于子孙。我们可以看到,‘三苏’反对繁法苛政,认为‘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法网繁密其弊病也会凸显,而法律严苛则无异于驱迫百姓犯罪。因此,立法应宽简且不强人所难,要做到‘有所取必有所舍,有所禁必有所宽’,只有适当放宽,才能保证所禁必止,只有适当舍弃,才能保证所取必得。这也是‘三苏’民本思维的集中体现。”
深度挖掘,坚定文化自信
被问到弘扬传承“三苏”法治文化和智慧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是什么时,赵晓耕回答:“三苏”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法治建设的灵魂,要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要实现文化自信,而对‘三苏’文化深度挖掘也是实现文化自信的重要实践。”
我们现在很多人读史是为了更好地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对于“三苏”法治文化的了解和学习更是如此。现代社会治理除了需要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以外,还要因地制宜,用法治的手段,辅以道德建设,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而“三苏”在多地为官中总结出的地方治理经验,可以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历史借鉴,尤其是其中贯穿的重视民生、注重德治、顺应人心的思想。
赵晓耕向记者举例,苏轼在任扬州知州时,革除了劳民伤财的扬州花会惯例。扬州本产芍药,蔡卞任扬州知州时效仿洛阳牡丹花会而办芍药花会,遂形成惯例,以后每年循例开办。但每次花会所用花朵达千万之巨,胥吏也借此谋私,芍药花会遂成弊政,被知州苏轼即时废除。这是苏轼在主政地方时重视民生思想的体现,注重革除地方弊法,解民之厄。
又如,苏轼在治守杭州时,曾经处理了一起制扇商人负债案件。这是一起民事钱债类案件,他并不完全按照民事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调解,采取自己认为更加合理的手段,使得双方债务关系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体现出他在主政地方处理疑难案件时的经验智慧。
“这种智慧在于,一方面,明确要求守法度,维护国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屈国法而伸人情’,彰显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德治思维。若以现代法学理论来衡量,婚姻钱债所涉案件多属私权保护的范围,‘三苏’的婚姻钱债法治思想也符合传统社会私权保护的智慧和逻辑,即‘礼从宜,使从俗’,充分尊重和顺应人的天然道德意识和伦理需求。苏轼深知断之以法并非解决问题的终极目的,用其自己的话来说:‘职在承宣,当遵三尺之约束;事关利害,辄从一切之便宜。’”赵晓耕说。
整体来说,作为北宋时期士大夫群体的代表,“三苏”在新儒学和理学思想的影响下,法治思想各自有所侧重、有所承继,形成了独树一帜、具有包容性和圆融性的法治思想体系,具有深厚的哲学理论基础、深刻的法治思维主张和丰富的司法实践见解。其中,许多法治主张在当下,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更难得的是,“三苏”的法治理念不仅是“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体现,也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与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充分汲取“三苏”法治思想精髓,将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与当下法治互相融通,形成法治认同,构建法治良序,会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薪火相传,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2022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到眉山、宜宾等地,深入农村、文物保护单位、学校、企业等进行调研。在眉山市中心城区,坐落着苏洵、苏轼、苏辙父子三人的故居——三苏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要敬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要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思维,广泛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不能封闭僵化,更不能一切以外国的东西为圭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赵晓耕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导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三苏”法治文化指明了方向。“大家知道,中国历史每每在遭遇动乱与困境之时,总能在困境中逆流而生出激发生命力的新的思维意识,形成新的治理理念与学说体系,并进一步作用于政治与法律实践,与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相结合,‘三苏’法治文化就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珍贵成果。”
当下中国,处于一个新的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接合、中西文化的冲突,不时困扰着当代人,价值观念和规范难以获得普遍认同,得到尊重和普遍遵守,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亟待寻出更妥善的解决办法。
若问“三苏”法治文化可以对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与治理提供哪些启示,内容十分丰富。
以立法方面为例,细心观察可以发现,当下法律调整的许多问题都是与人们的道德感、价值观念相关的:如刑法所规制的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往往是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联系在一起;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基本原则,也往往是与欺诈、胁迫、不正当竞争等道德失范的行为相联系的。
有人提出困惑:面对失范的秩序,是需要频繁立法、一条一条地构建出文本形态的法律规范;还是重构人心秩序,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之下,再对规则实体进行适度、适时的改造。赵晓耕认为,通过“三苏”法治思想的研究和学习借鉴,检视北宋士大夫群体在面对社会失序的难题时,如何代表“社会良心”进行秩序构造,透视士大夫群体独有的“圣贤气象”和法律文化品格,或许可以从容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为法治建设提供营养。
作为一名词人,苏轼用词十分讲究,通俗来说是简明扼要,这一特点也反映在他在法律方面的态度上。虽然他没有给我们留下一部法律方面的专门著述,但从他大量的奏折里,我们仍然能看到他关于法律的很多思想观念。在立法方面,苏轼主张“法贵简当”“临下以简,御众以宽”,反对“法令滋彰”,也说过:“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
就立法方面,“三苏”的思想和主张还有很多。如“礼以养人,法须合礼顺情,法辅德礼教化”“法宜宽仁,称罪立法,广赏慎刑,反对繁法苛刑”“立法不可与民争利,法应便民利民养民”“立法必须因应时势,顺乎民情民心风俗”……
赵晓耕表示,“三苏”法治文化是“三苏”文化、宋代法律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深入挖掘,尤其是对“三苏”民本思想的深入挖掘,例如在法治实践上体现“仁爱”,主张人法并用;在法治理论上体现“仁爱”,主张德法相济等,不仅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式,也为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提供丰富的文化营养。
总而言之,“三苏”法治文化不仅闪耀其所在的时代,且其所表征的法律文化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薪火相传,“三苏”法治文化将继续焕发强大的生命力,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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