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租客“毁坏式”退房,能要求赔偿吗?

  张某在广州市某区租赁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用于经营会所。租赁期间,因原业主经济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取代原业主成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

  此后,陈某与张某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在陈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补偿款后,张某按照约定提前将房屋交还给陈某。张某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

  两日后,陈某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体、地面、橱柜、楼梯、房门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随即要求张某进行修复,但遭到张某拒绝。

  那么,陈某能否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普法:

  本案中,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当向陈某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业主陈某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

  但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实际未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墙体、地面及屋内设施等损坏严重,故应对房屋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房屋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还应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