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账号归属之争

  网红主播张先生以个人实名注册抖音账号,并与供职单位及第三方公司共同运营。三方因故中止合作关系后,直播账号却不能归张先生个人所有,这是为什么?
  
  独家直播搁浅
  张先生是资深主播,长期在山东省淄博市某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广电台)担任科教类节目主持人。出于职业的需要,他潜心钻研青少年心理和教育等内容,并多次制作电视访谈节目,在当地有些知名度。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广电台积极探索媒体转型。鉴于济南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商务)从事新媒体运营,具备MCN机构(多频道网络的产品业态)、账号代运营服务商和短视频内容专业生产团队等方面资源,拥有丰富的网红策划包装和网络推广经验,广电台与济南商务经过多次磋商,形成了合作意向。2021年3月24日,由张先生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济南商务注册了抖音账号“张先生育儿频道”(以下简称“育儿频道”)。
  此后数月,“育儿频道”由济南商务提供文案、广电台提供专业的演播室及摄像机等录制设备,为张先生拍摄相关视频后,再由济南商务上传至抖音账号。
  “育儿频道”很快走红。2021年8月24日,济南商务作为甲方、广电台作为乙方、张先生作为丙方,签订了《短视频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三方约定:甲乙双方为丙方打造“育儿频道”账号,该账号的所有权归甲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广电台同意将本台主持人丙方打造为甲方和乙方旗下签约网络艺人,甲乙双方为丙方打造的“育儿频道”账号,其内容可在全网发布。该协议所称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等现在及将来可能产生的互联网演艺平台。
  这份协议还载明,张先生明确认可“育儿频道”主播的工作系职务行为和职务技术成果,张先生接受广电台的工作安排,并利用广电台的场地、设施设备,在工作时间完成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为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张先生自愿通过广电台和济南商务拓展其网红事业。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广电台、济南商务书面同意,张先生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开展任何类似的合作(露脸或不露脸的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演艺均视为类似合作),不得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互联网演艺(网红)事业相关的活动等,不得通过修改账号密码等方式使账号脱离控制。若有违反,则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
  2022年4月28日,济南商务发现抖音账号“育儿频道”无法登录,遂向广电台发函,称张先生私自修改密码导致无法登录更新,对账号造成极大损失,希望广电台与张先生尽快沟通解决。
  同年4月29日,张先生开始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录制义务。5月间,广电台发现张先生与多个平台合作,在抖音等账号上发布与“育儿频道”内容相关的短视频以及进行直播等互联网演艺行为。广电台由此认为张先生违反了独家直播的约定,多次与其沟通未果。
  
  账号归属之争
  2022年7月4日,广电台起诉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育儿频道”抖音账号归广电台及济南商务所有;确认被告(张先生)与其他平台合作在抖音等账号上发布短视频、进行直播等互联网演艺行为违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另外,因为这次诉讼,广电台支付了公证费和录像费4650元、律师费12000元,也要求张先生承担。
  一审开庭时,张先生辩称:“育儿频道”是被告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经过实名认证,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抖音平台审核后注册设立的账户。而《短视频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2021年8月24日签订,该协议不得约束在此前设立的抖音账户,“育儿频道”的所有权应归被告个人所有。被告基于被原告管理的劳动关系的压力下,被迫同意原告及济南商务协助推广,现合作关系已到期,被告有权收回。同时,《短视频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关于合作期限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该内容排除了被告续签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限制了被告的择业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属于典型格式条款。
  法庭上,张先生还提出,《短视频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期限为一年,已于2022年7月31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未书面确认续约,故该协议对被告不再具备合同效力,不能再约束被告实施民事行为的权利。原告无权限制被告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原告未与被告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事项,也未向被告支付短视频等主播相关业务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合作协议到期后,原告无权限制被告继续从事短视频等主播相关业务,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济南商务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表示同意广电台的诉讼请求。
  广电台对其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举证,以第一年合同期为例,细分不履行合作录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即:第一年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共分成9个月,月均85444元,自2022年4月开始不履行录制义务,至第一年合同期满共违约4个月,违约金为341776元;自2022年1月开始违反独家合作协议,违反时间为3个月,违反前后入台费用收入差额月均49047元,3个月为147141元。前述二项合计为488917元,广电台只主张20万元。
  庭审认定,“育儿频道”抖音账号系三方协商后注册,注册后济南商务提供文案和上传,原告提供录制设备、场地并录制制作,被告出演录制节目。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育儿频道”经共同运营成熟后,三方才签署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方均应严格遵守。该协议对上述抖音账号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且三方对该账号的注册和运营均作出了应有贡献,被告关于该账号是个人所有的辩称与事实不符,广电台的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为,合作协议约定丙方不得违反独家合作约定,不得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互联网演艺事业的内容,被告在2022年5月即存在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互联网演艺等违约行为,因此,广电台请求确认被告违约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是,该协议由平等的三方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关于“甲方和乙方未在协议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协议自动延续1年,依此类推,丙方不享有单独的单方续约或拒绝续约的权利”的约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恰当地限制了被告的自由缔约权,该条款应属无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2022年4月录制了节目,同年5月起未录制节目,因此,计算违约金的月份为3个月,违约金合计256332元,现原告只主张20万元,应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录像费以及律师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2022年11月15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抖音账号“育儿频道”归广电台及济南商务所有;确认被告与其他平台合作,进行直播等互联网演艺行为违约,被告支付广电台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广电台公证费和录像费4650元、律师费12000元。
  
  终审落槌定音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请求改判“育儿频道”归其所有;无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公证费、录像费和律师费。
  二审开庭时,张先生提出,“育儿频道”抖音账号系其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经过实名认证,且通过了抖音平台的审核后合法注册设立,不存在三方协商的情况。该抖音账户是与上诉人的身份信息绑定的,具有人身依附性,其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上诉人独自承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如果该账户认定归及被上诉人及济南商务所有,会导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分离,即权利由他人行使,义务由上诉人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并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抖音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关于注册人与使用人必须一致的要求。
  此外,三方是合作关系,上诉人以自身演播才艺特长、个人知名度参与合作,现三方合作关系已到期,上诉人并未续签合作协议,其有权收回该抖音账户。另外,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上诉人对于该抖音账户所获得的成果个人付出所占比重远远大于广电台,广电台对于该账号的运营付出人力物力有限,无权要求2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广电台花费的公证费和录像费并无必要,也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证明力,由此产生的花费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抖音账号“育儿频道”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后注册的问题。首先,《短视频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三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且进行利润分配,现上诉人主张合同是受胁迫签订,不予支持。其次,三方自2021年3月起协商打造网红事宜,2021年3月24日注册抖音账号“育儿频道”并开始运营,2021年8月24日签订《短视频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据此可知,三方对于该抖音账号开发运营的态度是谨慎的,是在账号运营较成熟后才签署合同。上诉人主张该账户未经过协商注册,明显与常理不符。第三,主播行业具有较大商业利益,各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为了占有流量和客户,电视台及新媒体公示为打造账户进行了大量投入,三方签署独家协议对账号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符合商业习惯。
  二审法院指出,上诉人擅自在其他平台演出,违反三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违约方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直播行业的商业利益及继续履行合同的合理预期利益等认定违约金为20万元,出于合同约定,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2023年4月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