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们要不断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现行规范影响环境的宏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该法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后分别于2016年7月、2018年12月二次修正,实施至今已经近二十年。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达到这个立法目的,该法从两个方面,对两大类主体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两个方面是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两大类主体,一是规划审批机关,二是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相关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技术单位。
  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该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法规定,规划有关环境影响文件要随规划呈报规划审批单位审批并用作决策依据。关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所覆盖的规划的范围,该法的规定比较宽泛。
  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该法规定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不同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分类管理,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律对这三类环评材料的内容规定了详略不等的要求,要求这些环评文件都要呈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审批或备案。
  环评法实施20年来,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效明显,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违反环评法,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恶性事件仍有发生。例如,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21年查处的云南滇池房地产开发导致滇池生态破坏案件,就是一个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宏观规划的案件。此外,违反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案件表明,在实践中,违反环评法往往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例如,在上述云南滇池案中,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依法查处了一大批地方官员。掌握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是地方官员。一旦他们在自然资源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的认识上陷入盲目性,他们的决策就有可能失误,从而给当地带来长时间、大范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在实施环评法的过程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要坚持抓“一把手”、“一把手”抓,紧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督促“一把手”担起责任,压紧压实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昆明理工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研究基地主任、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