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反而被告侵犯名誉权?

  2022年2月,薛某在某小区发传单与该小区居民何某发生矛盾。同年3月,薛某对何某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何某申请证人陈某、李某出庭作证。陈某证实:薛某也骂人了,俩人都骂了。李某证实:当时有两个女孩儿来我们小区发传单,还咋咋呼呼的,有不文明的语言,反正影响不好。
  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何某向薛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元。判决生效后,薛某对证人不满,称他们作了伪证,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及社会不良影响,因此要去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那么,证人出庭作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律师普法
  证人所作证言是证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事后陈述,该种陈述只能是一种如实地、客观地陈述,而不能妄加猜测和评论。
  本案中,陈某、李某只是对案发现场薛某和何某的表现情况作了如实说明,并不存在侮辱、贬损何某的行为,且证言只用于案件的审理,并不会对外公开,二人出具证言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何某也不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证人不构成对何某的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