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不承担责任,为何仍然要赔偿?

  2022年11月10日,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与李某驾驶小型客车(由A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芦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由B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全责,李某和芦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找到A和B两家保险公司,要求共同承担其所受损失。
  那么,在交警认定李某和芦某某无责的情况下,还需要赔偿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普法
  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的损失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进行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机动车有责时按有责规定赔,机动车无责时则按无责规定赔。所以,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交管部门认定有责还是无责,均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只是有责和无责赔偿限额不一样,根据现行规定,有责赔偿限额为20万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9900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一个强制的法定义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时候,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车主或者驾驶员自己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