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回顾与展望”系列报道之五

专门教育,要走“专门”的路

  挽救一个孩子就是在挽救一个家庭,也是在造福一个社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转型以及公众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意识提升,一些人开始质疑专门学校招生的合法性以及专门教育的公平性,也担忧进入专门学校会给青少年贴上“标签”,社会上出现了呼吁取消专门学校的声音。
  然而,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多起少年暴力案件,又令“专门学校”这个本已逐渐淡出的名词再次回到了大众视野。到底是取消还是保留?这个问题又再次被放上了桌面。
  
  生源不足和师资困扰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有了工读学校。“工读”二字意为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课。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专门学校开始探索新的办学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些独具特色的学校脱颖而出。与之相反的是,另一些专门学校却在走下坡路,发展举步维艰。
  那么,专门学校的现实困境主要有哪些呢?
  其实,学生数量的减少最为直观。生源的不断减少直接导致专门学校数量萎缩、办学规模缩小。许多学校招不到、招不满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专门学校出现师多生少的情况,甚至有的学校已没有学生。
  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一所专门学校的老师称,学校初中在读学生不到20名,授课老师共有13名,师生数量比接近1比1。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该区一所专门学校已有几年未招到一名学生。
  专门学校还存在“无人知晓”“旱涝不均”等难题。某市未检干警曾经表示:“我们可是下了很大功夫,才能争取到一个名额啊!”但在另一个城市,停办了15年后“复活”的专门学校,某年就读的学生仅25人,低于在校教职工数量。
  除了学生数量不足,许多专门学校也有教师数量不足的困扰。
  专门学校的教学难度明显超过了普通学校。据了解,专门学校的老师不仅要作为日常学科教学的学科教师,还要兼任学生24小时的管教值勤工作,在其中又充当着“教育者、管理者、监督者”等多重角色,还兼顾学生“吃喝拉撒”的生活管理以及对学生适时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兼任心理咨询师的身份。各方面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压力,主要有:管教值勤压力、教学压力、身体压力、精神压力等。
  专门教育对教师在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心理辅导、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都有较高的要求。而专门学校的晋升渠道、专业素养提高的空间却不如普通学校。一些教师从业三到五年,如果还没有找到从事这个职业的成就感和这个职业的价值所在,很容易就选择了离开。
  198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曾指出:“工读学校的规模一般不少于一百人,每个教学班以二十五人左右为宜,教师编制可高于普通中学,每个教学班一般不少于四人。”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然而,学者研究的结果却显示,一些地区尚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但目前,部分地方还未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但目前,部分专门学校尚不具备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功能。
  据媒体报道,东北某省有一所专门学校,但有关部门人员坦言,该所学校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专门学校,无法接收应当矫治的罪错未成年人。而即使是专门学校建设较好的上海,也尚未明确由哪所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
  由于缺乏“专门场所”设置,不具备闭环管理功能,有的专门学校不愿接收、无法接收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涉嫌暴力犯罪未成年人,严重影响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管束。
  
  拒绝污名化标签
  专门学校面临如此困境的原因是什么?其实,这和社会上对专门学校戴“有色眼镜”看分不开。
  专门学校自创办之初,其招生就一直是由公安部门负责,采取强制入学的方式招收学生。改革开放后,各地专门学校的收生亦大多采取半强制的方法。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其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立法的初衷,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专门学校早已不是家长的率先选择。
  自成立之初,还被称为工读学校的专门学校,就被一些人误认为是少管所。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专门学校的名称。许多学校在名称中改用“育华”“新穗”“曙光”等称谓,这些举措都为规避污名化带来了积极的效果。
  但提及专门学校,很多人依然想到的是“问题儿童”“不良少年”甚至“少年犯”。作为学生家长,他们害怕自己孩子在专门学校的“不光彩”经历给孩子的未来烙上疤痕,害怕在这里会染上更多的坏习惯。因而,许多家长“宁可让自己的孩子在马路上游荡,也不愿意让他们到这种特殊的学校来上学”。
  而专门学校的教师,其职业认同方面,也不可避免地蒙上了一层阴影。一位专门学校的老师在自己的论文中表示,专门学校作为一种介于传统学校教育和传统监狱之间的特殊形态,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教育转化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专门学校的教师更多时候无法言说自己的现实境遇。
  职业认同的“边缘化”、高压之下的身份危机、专业身份的“泛化”……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地被解决,必然会影响专门学校老师对专门教育的认识,影响其对专门教育身心投入的热度,更影响专门教育老师的身份认同与建构。
  2020年12月26日,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在2019年至2022年的司法实践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不予核准追诉的情况下,一些“问题学生”本该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但由于现有学校数量太少,导致“无校可去”。各地专门学校为了卡住“生源”,也不得不设置招生范围及门槛。比如实践中,有学校对户籍及在本市作案次数提出了要求。
  除了前文提到的“有色眼镜”,一些专门学校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未能很好地达到矫治教育的效果。
  学者分析,我国专门学校的开办,其目的和任务较为单一,即专门接收违法及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为社会治安的稳定服务。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及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引入,专门学校的定位逐渐发生了变化。加之各地对政策法规理解的不同,专门学校的发展呈现出了几种倾向。
  一些专门学校也体现出了职业学校化的趋势。1987年,教育部、公安部、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指出:“工读学校的思想、文化教育,一定要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办学因地因校制宜要把工读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按说,这本是专门学校应该有的功能。但在一些专门学校过多地体现职业教育色彩,冲淡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首要任务。
  专门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主要有几种形式。首先是单设“职业培训部”,作为专门学校下属的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类似于在学校内开设一个小型的职业学校。其次是开设专门的职业技术课程,即除了普通的文化、法制教育课程外,为学生开设各类职业技术课程,学生凭兴趣选择,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其三是与其他职业学校合作,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邀请其他职业学校内的老师来为学生授课;二是开展收生合作,专门学校初中毕业的学生可直接升入职业学校就读高中。
  专门学校发展的趋势还有就是普通学校化。有的专门学校为了填补生源,扩大收生范围,将既未违法犯罪又无“严重不良行为”,而仅仅因为学习成绩差、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纳入到专门教育之中。
  有学者指出,地处广东省的某专门学校集专门教育、职业教育和校外教育三者于一身,每年培训普通学校学生五六万人,职业教育学生600多人,而专门教育的学生不到100人。这所学校从学生比例看,与其说是一所专门学校,毋宁说是一个另外的“校外活动场所”。
  由于生源构成的特殊性,专门学校内开设的课程大多是针对学生行为矫正的课程教学,即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等,对学生的心理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某专门学校曾对多名普通中学的学生和专门学校的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对比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专门学校的学生大部分具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易扰性突出、情绪起伏大和心理稳定性差是最突出的问题。而全国多所专门学校中,许多学校的心理健康咨询尚不健全。
  
  专门教育亟待发力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教育部分的修改里,有一处备受关注。那就是在“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后面,加上了“专门教育”4个字。这也是“专门教育”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可见国家对专门教育的重视程度。
  一个文明、健全、法治的社会,应该允许人们“犯错”。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我们更应抱以宽大的心态,给予那些“问题少年”以改正的机会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尽管难题不少,罪错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已成为社会共识,由“感化宽容”到“不放纵不抛弃”的理念转变,都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社会关注的增加,也有利于我们回归国情,拯救更多迷途的孩子。
  但重新确立专门教育的地位,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媒体报道显示,目前教育部也在加紧制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步伐。
  有学者指出,要充分实现专门学校的自身定位,需体现出“五个专门”:
  首先是专门的立法。当前,我国的专门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主要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以及各种政策文件之中,相对来说较为笼统,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要完成向专门学校的蜕变,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有学者认为,专门学校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既非教育行政部门一家之活,也非司法部门单独所能承担,故应在法律的规制上体现出不同的侧重,比如制定专门学校法,主要规定专门学校的定位、教学、师资等问题。除此以外,在未来的少年法中,务必对专门学校重点关注,聚焦于专门学校的招生程序等问题。
  其次是专门的程序。所谓专门的程序,主要是指专门学校的招生程序。招生难已经成为专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阻碍。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改革入学程序,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研究建立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已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招生程序改革并非易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已经提出了“三自愿”的原则。
  因此,专门学校收生程序的改革首先需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完善上下功夫,而在如何改革的问题上,专家提出两种设想:一是除三方申请以外,赋予少年法庭予以裁决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权力;二是即便是由“三自愿”提起申请,也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所有问题孩子是否适合进入到专门学校内进行教育矫治,均由专门委员予以评估决定。
  其三是专门的师资。除普通的文化课教学要求外,这些教师还需深入了解学生们的内心世界,充分掌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专门学校内的教师工作时间普遍要比普通学校的时间长。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及更高的素质要求,急需建立一支优秀的专门学校教师队伍。这一方面需要对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予以改善,打通其职称与晋升渠道,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更为重要的是,在各师范院校内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教育等特殊教育专业与方向,从源头上培养更多的专门教育的优秀教师。
  其四是专门的生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该法规定了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与招生程序类似的,我国专门学校的生源同样业已由该法所明确规定,即九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对此,学者指出,对专门学校生源的严格控制是有必要的。专门学校的生源应作减法。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特征,理应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需要考虑的不是怎样让更多的孩子进入到专门学校内,而是需要想想如何为本应进入到专门学校内的学生更好地畅通渠道。
  其五是专门的教育。在教育的内容上,专门学校除了开展与普通学校一样的文化知识与基本技能教学外,还应该具有更多的针对行为矫治的课程,兼具文化、法律、道德与心理等多项教学内容。
  在教育的方式上,劳动教育本来是专门学校的特色,也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明确。曾经以劳动教育为主的专门学校也有效地帮助了未成年学生改进不爱劳动、贪图享乐等不良习性,在行为矫治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可以通过开设各类丰富的主题活动,将想要传达给学生的理念以他们喜爱的方式传达给他们,进而取得更佳的教育矫治效果。
  在我国,专门教育若想充分实现其以教代刑、提前干预的“最后一道防线”功能,有学者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设立极为必要,其不仅决定专门学校的收生,亦是对教育矫治效果进行评估从而判断学生是否适合转出、退学的重要媒介。
  同时,面对地区之间的巨大差异,专门学校本身不宜采取统一标准,而须视各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或可尝试对专门学校进行分级化管理,在不同等级、不同地区的专门学校中突出不同的教学重点。
  多年来,专门教育致力于问题孩子的教育转化与社会回归,挽救了一大批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面临种种困难,显然,我们现阶段依然非常需要专门教育的存在。研究专门教育的鲁东大学教育学博士刘悦向记者表示,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中以教代刑的保护处分措施。在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一工作上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所以应当保留。从1955年到现在,专门教育已经经历了近70年的发展,是被实践检验过的,能够有效实现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功能。基于历史经验讲,应当让它充分发挥应有功能和作用。
  刘悦还向记者表示,将资源投入到建设学校中去,产生的收益肯定是更大的。如果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能够改变不良行为,未来没有违法犯罪,就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收益。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避免了对社会安定造成危害。
  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专门学校的数量有所回升。根据最高检调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比2013年增加了42所,还有11所在建或已经进入选址阶段。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