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回顾与展望”系列报道之一

专门学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者按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工作作出部署。
  近年来,专门学校建设不断加强和改善,专门教育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了科学的专门教育体系,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近日,我们走进北京市海淀寄读学校、江西吉安阳光学校,探访学校的师生,看看这两所学校如何开展特色办学,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谁说失去的永远失去,谁说花儿谢了不再开,人生本来就是这样,有冬去就有春来。”
  这是1985年上映的电视连续剧《寻找回来的世界》中的主题曲。该剧以工读教育为题材,讲述了工读学校的老师帮助教育学生,树立信心,找回温暖,重新走入社会的故事。在当时,这部剧的热播让很多人了解到工读教育这一特殊形式,对工读学校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回顾历史,专门学校也就是原来的工读学校。如今,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教育理念革故鼎新,工读教育已逐渐转化为建设体系更加完备、矫正教育更加专业的专门教育。
  那么,从曾经的工读学校,到如今的专门学校,都发生了什么变化?今天,让我们走近他们,一探究竟。
  
  从探索到规范
  工读学校,顾名思义,就是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办学形式。
  工读学校的创建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前,因受连年战乱的影响,很多青少年没有接受良好教育,其中一些人流落街头,偷拐抢骗,为害一方,逐渐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党和政府没有放弃他们,积极寻找对策,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教育改造问题。
  1955年,在进行了多方面调研论证后,参照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成立“高尔基工学团”教育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彭真同志的倡议下,北京市创办了我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市温泉工读学校。当时,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教育改造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此后,各地纷纷效仿。几年间,工读学校遍地开花。有资料显示,至1966年,全国工读学校数量超过200所。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工作受到极大冲击,除极少数外,大部分工读学校都被迫停办。 
  1979年6月,中宣部等8个部门联合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报告针对加强青少年教育管理问题提出:“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要认真办好。”同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第58号文件,转批了上述报告,充分肯定报告中所提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努力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1980年8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一种好形式。”
  此后,工读学校的建设得到迅速恢复。资料显示,1981年年初,全国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办起了102所工读学校,招收学生约8000人,另有40所工读学校正在筹办中。
  随后的几年中,一系列政策方案相继出台。1981年4月,《国务院转批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并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生产劳动、招生、学生的出路、教师队伍、领导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教育科学研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工读学校职业教育;198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对工读学校的教学、职业教育、招生、学生出路等问题做了相应调整。这些政策措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对工读学校的建设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社会进入转型期,法治建设迈入新发展阶段。1991年9月,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其中第3章第18条正式将工读学校纳入法条中,确定为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方式。这是首次将“工读学校”写入法条,明确工读学校的法律地位。随后的1992年4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颁布,其中第1章第6条中明确将工读学校确定为“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
  在这期间,为了更好发挥工读教育的作用效果,一些地方还做了很多改革尝试。比如为更好实现早期预防、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效果而设置的“工读预备生”教育模式;通过招收“托管生”、挂普通学校牌子、在原校保留学生学籍等方式,开展淡化工读教育痕迹的改革。也是在这一时期的1995年,作为新中国第一所工读学校的北京市海淀工读学校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寄读学校。
  
  从“强制”到“自愿”
  在1999年以前,将学生送到工读学校是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当地派出所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改变了工读学校的招生模式。该法明确将工读学校作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场所,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工读学校招生不再具备强制力。
  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的是创造良好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是侧重于通过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两法”的先后颁布,为工读学校的法治实践奠定了基础。随后,为了进一步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国家又相继制定发布了若干规范性文件。如2000年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等。
  除了政策和法律不断得到完善外,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工读教育的投入,工读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大幅提高,教育理念也在与时俱进。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是简单的“压制”,更多是通过老师的陪伴和关爱来感化、教育学生,由内向外地转化学生,以实现更好的矫治效果。通过课程设置多样化,引导学生兴趣点,激发他们对生活的向往。同时,一些工读学校还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优势为普校服务、为社会服务,开展心理、法治教育,不断拓展工读教育社会功能。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后,工读学校普遍开始实行“三自愿”的招生办法,即工读生入学为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和学生原先所在学校三方的自愿,只要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入学,招生就不能进行。很多家长和学生本人在作出选择时出于一些担心和顾虑,最终不会选择同意去工读学校就读,因此一度导致工读学校的学生数量锐减,工读学校步入了发展的“寒冬”,一些工读学校难以为继。至2005年,全国工读学校仅存77所,而后数年也基本保持在这个规模。
  
  从“工读”到“专门”
  长期以来,工读学校不断探索、改革、完善、发展,为教育、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作出了贡献。但也因为其特殊性,社会和大众对其存在偏见,这也影响到对这些青少年的转化效果。
  为了尽量消除社会的误解,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
  从“工读”到“专门”,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多的是对矫正教育和预防犯罪专业化的理念转变,是对工读教育现代化的升级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后,专门教育建设逐步得到改观。教育部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专门学校共有78所,专任教师1851人;2017年,全国专门学校共有93所,专任教师2177人;2021年,全国专门学校共有104所,专任教师2249人。根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在建或进入选址阶段的专门学校有11所。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养制度分别于2013年和2020年相继废止。新变化带来了新问题,公安机关在处置未成年人案件时,常因涉案人员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矫治场所,很多时候只能一放了之,甚至抓了放、放了再抓。
  为此,国家抓紧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专门学校的建设。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作出规定。
  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对中央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精神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该法明确指出:“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在该法第四章中,重新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范畴,列举了9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类型,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入学程序进行了明确。第43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教育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普及基础教育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2022年,“办好专门教育”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出专门教育对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求。
  北京市海淀寄读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张红燚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学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同时,她也坦言,由于专门学校工作的特殊性,专门学校教师队伍长期存在招聘难、培养难、留住难、发展难的“四难”问题。
  记者通过对多所专门学校的调研发现,一些地区关于专门学校建设细则还有待完善,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还不明确,导致专门学校在教育实践中缺乏依据。同时,一些地区专门学校建设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无法满足教育矫治需求,在审批办学场地、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还需要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力度。
  青少年,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关注专门教育,关心专门学校的建设发展,关爱这些成长偏差孩子的成长进步,是全社会不能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专门学校正用真情和爱心为那些成长偏差孩子点燃人生希望,让这些“蒙尘的花朵”再次绽放出绚烂光彩,帮助他们重回人生正途。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