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珠申请避难案的法律博弈

   2015年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了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的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一号嫌疑人就是杨秀珠。5月底,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宣布,中国涉贪官员杨秀珠在美被捕。6月9日上午,纽约曼哈顿的美国移民法庭开庭审理杨秀珠的避难申请。这一审理进程及其结果将关系到杨秀珠能否最终被递解出境、遣返回国。申请避难程序,在美国法律专家看来,是“非常复杂的程序”,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那么,具体到杨秀珠案,根据美国法律及其实践,存在哪些有利于遣返和不利于遣返的因素呢?我刊特别邀请国际刑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对此案为读者从法律上进行解读。


有利于遣返的因素

   1.杨秀珠在抵达美国之前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犯罪
   美国法律为获得避难规定的条件基本上与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为“难民”规定的条件相一致,即: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担心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者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在被遣返回国后受到迫害,但是,美国1990年《移民和国籍法》第208条第2款所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恰恰适用于杨秀珠本人,即:有理由相信该外国人在抵达美国之前在美国境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犯罪。实际上,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中也明确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非政治罪行”的人。
   杨秀珠在外逃之前涉嫌的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腐败犯罪,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4款的规定,此类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美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查工作的自评报告中承认:在经美国参议院批准后,“公约的这一条款被认为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并已变为美国的法律。(参见Respons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the comprehensive self-assessment checklist, p.206.)
   因而,根据美国法律完全可以认定杨秀珠在进入美国之前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犯罪”,不具备获得庇护的基本条件。
   2. 杨秀珠难以提供受到“政治迫害”的事实证据
   在美国,避难分为“直接避难(affirmative asylum)”和“抗辩避难(defensive asylum)”,前者是由已在美国取得移民身份或者其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出的,后者则是由非法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提出的。由于杨秀珠是以违法(反)美国移民法规的方式非法进入美国的,她的避难申请应当走“抗辩避难”的审理程序。与“直接避难”不同,“抗辩避难”的审理程序具有对抗性(adversarial),也就是说,希望将杨秀珠驱逐出境的美国执法机关与希望获得庇护的杨秀珠将在有关审理程序中处于对峙地位,各自负有举证义务,须向移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及相关证据,并接受法庭的交叉盘问。美国联邦执法机关可以针对移民法庭关于拒绝或者暂缓驱逐出境的决定提出上诉。
   杨秀珠自2003年即潜逃国外,12年的外逃生活是在藏匿和受外国执法机关控制的状态中度过的,基本上断绝了与国内的联系,她的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归属或者政治见解与其外逃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她很难向移民法庭证明自己因上述五种原因之一而受到过或者可能受到“迫害”的事实证据。相反,美国执法机关则能够向移民法庭提供较为充分的材料证明杨秀珠在美国境外涉嫌“严重的非政治犯罪”。实际上,杨秀珠在外逃期间也曾向欧洲国家提出过政治庇护的申请,均因理由不成立而未果。
   3. 美国移民法庭比较注重政府的基本立场
   根据美国现行体制,所有“抗辩避难”的申请均由移民法庭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美国的移民法庭并不属于司法机构,充其量可称之为“准司法机构”。虽然它们相对独立于移民事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土安全部的“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但它们又隶属于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主管机关——司法部;移民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移民法庭的上级审查机构也设在美司法部,分别为“移民审查行政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和“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上述机构负责管理各地的联邦移民法庭,并负责审理针对移民法庭判决的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对外政策越来越将腐败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政府日益认识到:高官腐败是最有害的公共腐败,威胁美国国家利益,违背美国的价值观,损害美国推广自由、民主、减贫及打击国际犯罪和恐怖主义的努力。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上,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的官员特别注重宣传关于通过国际合作打击外国贪官的国家政策(National Strategy to Internationalize Efforts Against Kleptocracy),特别强调美国将拒绝为外国贪官提供“避风港”的立场。美国驻华大使马克斯·博卡斯去年12月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重申了这一立场,美国土安全部约翰逊部长今年4月访华期间也与中方达成协议,同意精简遣返中国贪官的流程,美国政府的上述立场无疑会受到隶属于政府主管机关的移民法庭的重视。


不利于遣返的因素

   1. 死刑和酷刑仍会是反对遣返的主要理由
   虽然在境外涉嫌严重的非政治犯罪构成拒绝准予避难的情形之一,但是,涉嫌上述犯罪的申请人仍可以援引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反对遣返。由于杨秀珠被指控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严重,根据我国法律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在国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仍未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现象,杨秀珠及其律师肯定会在死刑和刑讯逼供两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就像赖昌星遣返案一样。
   在赖昌星案中,当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事务委员会审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时,中国政府于2001年10月向加拿大政府发出了外交照会,明确承诺在遣返后不对赖昌星判处死刑,该承诺对于加拿大主管机关驳回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杨秀珠案中,如果在美国主管机关审理杨秀珠的避难申请进程中我们不及时并且明确地向美国政府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则有可能使我们处于较大的被动之中。
此外,避难制度体现的核心理念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审查机关会特别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遣返的后果,美国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甚至将被迫堕胎、被迫接受节育手术等都视为由于政治见解而受到迫害的情形。
   申请人的年龄及疾病状况通常也可能构成人道主义考虑的因素,而且特别可能由行政主管机关加以评估。杨秀珠及其律师也可能利用这一点在移民法庭上打出“人道主义”牌。
   2. 关于担心遭受“迫害”的证明标准扑朔迷离
   美国移民法庭在审理避难申请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有理由担心自己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遭受迫害,因而,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对已发生的“受迫害”事实的证据,而只根据推测来证明自己在未来“受迫害”的可能性,只要存在“百分之十至十五的在未来受害的几率”,移民法官就可以准予避难。(参见Political Asylum in USA, 见http://www.politicalasylumusa.com/)
   移民法庭在对遣返后是否会遭受迫害或者酷刑问题进行审查时将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比如:作为遣返目的地的国家是否实际存在“迫害”或者“酷刑”的实例或可能性等,为此,移民法庭特别注重美国国务院定期发表的关于人权状况的国别报告以及大赦国际等非政府人权组织提供的调查资料。
   为了证明自己关于遭受“迫害”的担心,某些申请避难的中国人向美国移民法官提供一些非主流的或者故意抹黑中国法制和社会的材料,甚至仅为获得避难批准而在美国加入反中国政府的组织或者从事反中国政府的活动,以博得同情和保护。遗憾的是,这类“证据材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采纳。
   3.法官个性以及相关程序规则可能加大不确定性
   虽然移民法庭并非真正的司法机构,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美国政府立场的影响,但移民法庭也具有“准司法”性质,有的移民法官为了显示自己的“独立性”,也可能不顾行政机关的意见,作出别出心裁的认定和裁决。
   从程序规则上看,如果移民法庭作出不接受避难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设在美国司法部的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驱逐出境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联邦地区上诉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对于联邦地区上诉法院的有关裁决,当事人还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从审理期限看,如果当事人受到拘禁,移民法庭一般应当在90日内完成关于是否决定驱逐出境的审理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复审的目的再延长90日。移民法庭在庭审之前应当为当事人留出30日的时间,以便让其聘请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并准备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向司法部上诉的情况下,对上诉的审理时间则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情形和救济手段都有可能加大杨秀珠遣返案结局的不确定性或者造成有关法律程序的拖延。我们应当充分估计杨秀珠遣返的法律困难,采取必要措施化解美国主管机关的疑虑,以就事论事的态度和执法合作的方式与美方进行沟通与磋商,避免将遣返问题政治化。同时,还应当通过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查明、冻结、扣押并没收杨秀珠转移到美国的资产,尽可能阻断和削减杨秀珠穷尽美国法律救济程序的非法资金来源和经济实力。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