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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
2013年,小吴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因小吴夫妇限购暂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等具备过户条件时,方先生和母亲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吴夫妇装修入住并陆续付清房款。
谁料还未等到过户,方先生的母亲、父亲和其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先生孤身一人,没有婚育记录,没有留下遗嘱,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兄弟姐妹,买房人小吴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窘境。
那么,小吴夫妇应当找谁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律师点评:
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方先生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在无法确定其遗产管理人情况下,小吴夫妇作为遗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小吴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面临的过户难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