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帮忙看护四岁侄女, 侄女却意外坠亡,谁来担责?

  2021年,小张、小冉夫妇及4岁的女儿然然一家3口居住在某小区,小张的妹妹小丽当时也暂住在小张家中。
  某日,小张夫妇在离家前委托小丽照看然然。当天下午,在小丽下楼取外卖期间,然然自行外出坐电梯到同单元10层后出电梯,踩在住户郭某堆放在楼道窗台下的花盆慢慢向窗台攀爬,后不幸从窗口坠楼身亡。
  事故发生后,小张、小冉与小丽达成赔偿协议书,小丽自愿在3年内支付小张、小冉赔偿金9.9万元。后小张与小冉要求郭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对然然的坠亡进行赔偿。
  对此,郭某认为,本次事故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楼道里堆放的杂物所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查清孩子坠楼原因是郭某堆放杂物所致,郭某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都明确约定,住户不能在楼道内堆放个人物品,物业公司也对楼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在楼道堆放杂物的业主张贴告示要求清除。因此,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然然意外坠亡,到底谁来担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律师点评:

  小丽作为成年人受托看护其侄女,其行为性质系基于亲情而做出的情谊行为。在此关系下,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谊行为,即应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尽到应有的注意、审慎义务,以保障受帮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事发时,然然年仅4岁,并无成年人所具备的危险认知能力,小丽对此理应知晓。但其在看护然然的过程中却自行外出,独留然然一人在家中,致使然然外出后坠亡,小丽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4岁然然本并无能力攀爬窗台,是郭某私自在公共楼道的窗台下方,长期堆放的花盆对损害结果发生提供了一定条件,故郭某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其在实际履行物业合同的过程中,未对郭某堆放花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亦未能及时发现楼道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丽对然然坠亡一事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郭某及物业公司各自按份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