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为何身陷产权纠纷的“泥潭”?

   21世纪初期,受国内外能源市场影响,煤炭资源富集的鄂尔多斯市一时之间成为众多商家投资的热土,昔日不甚值钱的煤矿几乎是在一夜之间身价倍增。在这种背景下,内蒙古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入了鄂尔多斯人李某的视野。


筹资三亿 宏图未展却身陷困境

   2006年8月13日,中兴公司原法人代表史某以4200万元的价格将中兴公司转让给了许某、聂某、宋某,双方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此后,史某将中兴公司的所有财产及相关证照、公章、印鉴交付给了许某等三人,但是企业法人代表却迟迟没有进行变更。
   而李某则在经过大量细致的外围调查、实地考察和艰苦的谈判后,2009年7月16日,筹资3亿元人民币从许某等人处“接手”,获得了当时中兴公司实际所有人许某等人的全部权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对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而此时,李某已累计向许某等人支付人民币2.2亿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待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李某坦言,他投资煤炭行业的目的是想将公司的煤炭业务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回报众多股东及社会的长久事业。基于此,李某在接手中兴公司后,又先后筹资数亿元将该公司的煤矿生产能力由原来的6万吨申请变更为90万吨,完成了采区范围内2.144平方公里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对原先落后的生产条件进行了二次技改。
   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希望的李某,在按照原定战略规划、稳步推动公司各项基础工作向前发展的同时,不断催促许某等人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履行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义务。
   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产权纠纷。


欺上瞒下 精心设计变更法定代表人

   2010年6月,在突然获知许某等人被云南籍人王某以中兴公司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该公司产权的消息后,李某觉得莫名其妙。
   自己四处举债,筹资数亿元精心管理、改造的煤矿怎么会落到王某手里,这让李某百思不得其解。
   就在他为此万分苦恼之际,一段记忆从脑海中闪过:那是2009年7月底,就在其刚接手中兴公司时,一位胡姓男子曾找他交涉过,说云南籍人王某愿意出高价收购公司,因当时李某自己想搞煤炭产业就没有同意,不过在此次交涉中,胡姓男子意外得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尚未变更,仍在史某名下。
   随着王某与许某等人产权纠纷的愈演愈烈,笼罩在李某心头的疑团日渐清晰。
   原来,2009年7月31日,史某在早已将中兴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营业执照、印鉴交给许某、宋某的情况下,却在内蒙古一家媒体上谎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丢失,并于8月4日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非法刻制了中兴公司行政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第二天,史某又到准格尔旗公安局骗取了备案刻制手续。此后,为防止内蒙古工商局发现其骗刻公章的事实,史某于2009年8月6日在内蒙古某媒体上又谎称营业执照丢失,然后,持该报纸和非法取得的公章于当天在内蒙古工商局骗补了营业执照。
   2010年1月6日,史某将中兴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于当时市价数倍的7500万元价格转卖给了云南人王某及赵某,并在协议签订当天使用骗刻的公章和骗补的营业执照在内蒙古工商局将中兴公司股权变更为云南某公司和赵某,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故王某使用史某骗刻的公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宋某等人将中兴公司的资产、证照、印鉴返还。
   “本想大干一把,不想却惹上了官司。”提起自己的困境,李某气愤难当,中兴煤矿在技改、生产建设中所投入的数亿元资金,都是各位股东通过银行及民间借来的,按照当年的煤炭市价,如煤矿能正常运作,这些投入资金早已还清了。而现在,当年的经营、生产计划落空不说,诸多债务也无法清偿。


一波三折 法院公正判决赢转机

   2010年1月,史某等人将许某等人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8日作出(2010)呼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在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属于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故认定为无效合同。”
   同时,法院判决许某等人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中兴公司及相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证、印章返还史某等人;同时史某等人返还许某等人人民币3950万元。
   宣判后,许某等人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7日,自治区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0年8月,呼和浩特市中院重审该案,并作出“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维持原判”的判决。
   许某等人不服,再次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自治区高院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2012年9月12日,内蒙古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撤销了史某申请补发的营业执照和变更登记。
   2012年11月4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准公发(2012)第138号文件《准格尔旗公安局关于交回印章的通知》中写道:“我局发现2009年8月4日史某到我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时隐瞒了事实真相,经进一步调查得知:2004年6月4日史某到我局办理了中兴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刻制手续,并且到准格尔刻字店刻制了上述印章,2006年8月13日史某等人与许某等人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并将该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交给了许某等人。”
   随后,许某等人又于2009年7月16日将该公司转让给李某。连同该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营业执照一并转交到了李某手中,目前这四枚印章及营业执照仍在李某手中,从未丢失过。
   最后,准格尔旗公安局责令中兴公司交回史某2009年8月5日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印章。
   2013年3月19日、6月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史某等人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名称上看,似乎是双方当事人为转让煤矿而签订的协议,但综合协议全部内容看,可以认定原审原告转让的是自己在中兴公司的股权。协议签订后,签订双方已大部分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故应当认定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于所签订的协议实际是公司股权的转让,故史某等人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有效。
   2014年5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史某等人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有效,确认许某等与李某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驳回了史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史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波三折之后,李某和股东们终于赢得转机,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