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暴政还是创造历史?

-- —— 美国最高法院同性婚姻案侧记
   如果没有最高法院对同性恋婚姻权利的判决(Obergefell v. Hodge,以下简称Hodge案),2015年6月26日在美国历史上恐怕也就是个普通的日子。前一天,联邦最高法院就奥巴马的医疗保健法案作出了最终裁决,维持奥巴马政府为全民提供医疗保健的决定。该判决遭到保守派的强烈谴责,在共和党控制的众参两院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是,最高法院26日以5∶4的微弱优势判决允许同性恋享有婚姻权利则不啻是在扑朔迷离的总统大选中投下一颗震撼弹。
   随着判决的下达,有人欢呼,有人惊叫,阿肯色前州长、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哈科比甚至气急败坏地称判决是“司法暴政(Judicial Tyranny)”,应当予以抵制和谴责。究竟最高法院是否真的成了美国政体中的暴政机构,还是像很多同性恋支持者所欢呼的那样,它是宪法权利的捍卫者?


案件的由来

   同性恋权利是长期困扰美国社会的一个重大议题,它曾经影响了很多届总统大选,是政治人物在竞选公职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在Hodge案件判决前,美国已经有11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同性恋婚姻权利。然而,绝大多数州并无法律保障同性恋的婚姻权,更有十多个州通过州法禁止同性恋取得婚姻权利。为此,在美国联邦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积累了大量的有关同性恋婚姻权利的诉讼。对这些案件的判决相当混乱,各个司法区域对同性恋权利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其中有数十起案件诉至最高法院。经过审查,最高法院对案件做了并案处置,受理了三起来自不同上诉法院的案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权力并非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它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受理上诉案件。每年大约有几千个案件涌向最高法院,但它通常只受理100多个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关系到重大社会议题和司法原则。Hodge案就是其中之一。
   最高法院审理的Hodge案并非一起独立的案件,它是一系列案件的简称,它涉及到十四对同性恋配偶和两个丧偶的同性恋。James Obergefell是来自俄亥俄州的一个男同性恋,他和自己的同伴John Arthur有二十多年的同居关系。2011年,John被诊断患有不治之症,俗称“渐冻人症(ASL)。”2013年,二人决定以结婚的方式确定双方的终身关系,他们从俄亥俄州飞到马里兰州正式结婚,三个月后,John去世。为了能够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未亡人列入John的死亡证明中,Obergefell起诉俄亥俄州政府,因为该州不认可同性恋婚姻,所以不能把他列为未亡人。
   另外一对同性恋伴侣April DeBoer和Jayne Rowse都是护士,她们起诉密歇根州不允许两人共同收养了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有严重残疾需要二十四小时护理。因为密歇根州不允许同性恋伴侣作为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只能是异性夫妻或者单身才有资格收养。如此一来,万一监护人遭遇不幸,三个孩子就失去了法律上的监护人。
   最后一对同性恋人是预备役军人Ijpe DeKoe和他的同伴Thomas Kostura。虽然他们在纽约州结婚,但是田纳西州法律却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一个出生入死、为保卫美国国家安全曾远赴阿富汗的军人竟然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一怒之下,他们把田纳西州政府告上了法庭。


Hodge案判决内容

   放在最高法院面前的这些鲜活的案例与经常在电视上抽象地讨论应否给同性恋以同等婚姻保护显然是完全不同的。经过上诉双方的口头辩论,最高法院倾听了来自一百多个社会团体提交的“法院之友”陈词,大法官们也进行了激烈的内部讨论。6月26日,肯尼迪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写下了历史性的判决书。
   判决书开宗明义地阐述了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1.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州给予同性恋结婚证?2.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州承认那些在其他州结婚的同性恋的结婚证书?
   与一般判决书不同,肯尼迪大法官首先考察了人类历史上有关家庭的基本观念,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他甚至引用孔子的《论语》,认为家是政治的根本(“礼,其政之本与?”《论语·哀公问篇》)。他还考察了英美法传统上对婚姻的定义,认识到早期的婚姻确实是被认为在男女之间的一种纽带,它维系了家庭关系和世代传承。但同时,家庭的概念也一直在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了过去婚姻关系中妻子附属地位逐渐被婚姻中两性平等关系所取代,而最新的变化则包括了同性恋的逐步被认可。判决书还简略地回顾了同性恋在过去一百年中从遭受歧视迫害,到被误认为精神病的悲惨历史。但是,最近数十年社会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同性恋从地下转入了地上,这给美国司法体系重新审视这一关系提供了基础。
   历史上,最高法院对同性恋人群作过一些不利判决,曾支持州法对同性恋进行刑事处罚。例如,1986年在Browen v.Evans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乔治亚州将同性恋入罪是不违反美国宪法的。但最近数十年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2003年,最高法院在Lawrence v.Texas案中,推翻了Browen案件的裁决,取消了同性恋入罪的决定。更为重要的是2013年的United States v. Winsor案件中,最高法院宣布国会通过的“捍卫婚姻法(DOMA)”部分无效,因为它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各州合法的同性恋婚姻。
   谈到最高法院审理此案依据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判决书认为:该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各州不能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至于什么是这些基本权利,除了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列举的那些权利外,还应当包含对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至关重要的一些权利,比如反映每个人信仰和自我定义的私密性选择,而界定和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是法院的宪法职责所在。无论是从社会基本观点还是从法院释宪的历史来看,婚姻权都是宪法所列举的个人的基本权利。正因为婚姻权是宪法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曾经为此宣布禁止不同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违宪,也废止过限制监狱囚犯不得结婚的恶法。
   判决书没有回避法院在既往婚姻权利的判决中做的一个基本假定:婚姻规范的是异性之间的关系。但是,它笔锋一转指出:联邦最高法院与所有其他机构一样,它的认知都是时代的产物,离不开历史、传统以及其自身对宪法的认识。
   为了对同性恋婚姻权进行分析,肯尼迪大法官代表主流意见提出了其判决的四个基本原则和支柱:
   1.最高法院过往的判例确定了个人对婚姻的选择权是根植于个人人格独立这一基本理念中的;与其他宪法权利如妇女的堕胎权一样,选择婚姻是个人至高的隐私权之一,它甚至决定了个人的命运。
   2.婚姻权至关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它支撑起两个相互承诺的个人间的家庭组合。婚姻权甚至要远早于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所列举的那些基本权利。
   3.婚姻权还涉及到两人世界以外,它是对儿童和家庭的保护,也定义了与之相关的一些权利,如:抚养、生育和教育等权利及职责。正如法院曾经判决的那样,婚姻权涉及到建立家庭抚养孩子,是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基本宪法权利的核心权利。毋庸置疑的是:同性恋家庭抚养了成千上万的儿童,无论是他们亲生还是收养的。将同性恋家庭排除出婚姻权利保护范围无疑违反宪法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宗旨。
   4.既往的判例和美国的传统均表明,婚姻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石。正如托克维尔在一百多年前就观察到的那样: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尊重婚姻关系。当美国人从混乱不堪的公共生活中回归家庭时,他们在其中找到了秩序和宁静,其后他们则会把这种有秩序和宁静的感觉带回到公共事务中。
   可见,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础,失去了它,我们就不会有文明和进步。在维系家庭和社会上,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并无二致。允许同性恋结婚对他人并不构成任何伤害,更不会摧毁婚姻家庭这个基本社会制度,相反,它只会增强制度的活力。因为这些同性恋人的感情和承诺的真诚度一点也不逊色于异性夫妻。
   在花费大量篇幅叙述婚姻的历史和传统依据,并提出判决的四大支柱后,判决书画龙点睛地指出: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等远非婚姻制度的唯一价值支撑,婚姻的存在有着大量的现实基础。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也会随着时空改变、社会进步而变化。在过去的数十年里,美国社会对同性恋问题展开过无数的讨论,社会对同性恋问题的总体看法也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至少人们对于同性恋的理解正在不断加深。
   最高法院对同性恋问题的判决历史也表明宪法权利内容的演变是可以预见的,各州所通过的限制甚至禁止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已经严重损害了这个群体的基本宪法权利和个人利益,应该予以制止。因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正是为此目的而设立的。为此,本院宣布:同性恋伴侣可以行使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婚姻权。


罗伯兹首席大法官的愤怒抗议

   按照司法惯例,随着判决书下达的还有来自四位大法官的异议,罗伯兹首席大法官代表斯卡尼亚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提出了大篇幅的反对意见,其愤懑之情溢于言表,简直可以称之为“愤怒的抗议”。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综述要点如下:
   首先,罗伯兹大法官认为,该判决与其说是一个司法判决,不如说是一个政治判决。因为判决书更像是一份政策分析和决策,不是对宪法的解释。用他的原话说:“五位律师(代表主流意见的五位大法官)通过释宪形式颁布了他们自己版本的婚姻法。”这是他们的主观行为,与法律判决毫无关系。他进一步指出法官的功能是适用法律,应该要有司法的谦抑性和自我约束,对于不属于法院解决的问题不应该插手。摆在最高法院面前的问题是:有关同性恋婚姻权问题应该交由民主制度来解决,而非法院的任务。
   罗伯兹大法官提到的司法谦抑性是美国法律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他本人是坚决主张法官要谨守际分,决不能越俎代庖。他批评肯尼迪大法官代表的是“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严重损害了最高法院的功能。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指的是法官不根据法律的原意来解释法律,而是根据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和喜好来断案。他进一步搬出建国的政治家来批评主流意见,认为美国国父们决不希望看到法官们擅自扩权,僭越职守。
   其次,就上诉人提出的实体问题而言,本案要审理的应该是什么是“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定义不应当靠着法官主观来决定,而是要围绕形成婚姻的历史和判例来解释。他旁征博引地考察了人类历史上关于婚姻的定义,以及法院既往判决中关于婚姻的描述均高度一致地围绕着“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来进行的。同时,他注意到宪法本身对婚姻一词只字未提,并反驳五位大法官的意见根本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尖刻地批评主流意见所依据的四大原则根本经不起推敲,判决的依据就是司法决策的逻辑。因为根据宪法原则,没有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不应该由五位律师而是由民选的代表来决定,这是社会政策问题。上诉方提出的诉求涉及正当程序的实体内容,也不应当由法官来决定。他巧妙地回避了最高法院是否应当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一重要问题,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是将焦点聚集在同性恋婚姻权是否属于宪法权利这一程序性问题上。
   罗伯兹对于判决书将判决依据从历史和先例转移到现实政治上非常不满,他引用福克纳的话说,历史从来就不会死亡,甚至不会成为过去。以此强调从历史角度理解婚姻在本案中的重要意义。
   最后他得出结论:本案最高法院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实体判断,而判决书使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同性恋婚姻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他略带酸楚地告诫同性恋的支持者们:如果你们庆祝今天的胜利,请尽情地欢庆吧,但是千万不要庆祝宪法,因为本判决与宪法毫无关系。
   对Hodge案判决持异议的四位大法官众口一词地批评主流法官们越俎代庖,决定了民主政府应当决定的事情,僭越了法院的职责,混淆了法官的角色,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体现。
   长期以来,司法界和学界对美国最高法院释宪功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就连联邦法官内部也没有一致意见。一方面,人们看到二百多年前制定的宪法,即使是经历了南北战争、工业化过程、经济大萧条、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时期,依然还是主导美国社会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究其原因,最高法院功不可没。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今天美国的任何法律领域,都离不开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这些解释绝大多数是当初宪法制定者所没有预见,也是根本无法预料到的。
   诚然,法官不可以个人的偏好替代广为接受的法律原则,更不可徇私舞弊,谋求个人或者某些团体的利益,但是遇到重大社会问题,例如同性恋婚姻问题,在社会争执不下甚至撕裂族群的时候,最高法院应当毫不犹豫地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事实上,过去数百年的美国民权运动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创制宪法原则的过程,从消除种族隔离的黑白同校Brown案,到“米兰达警告”,以及允许妇女自由堕胎的Wade案无不体现了这种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兹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持异议的大法官们的批评并没有冤枉本案的主流法官。但是,如果以此断定最高法院就是在实施司法暴政则言过其实了。
   Hodge案的判决书声情并茂,而其他大法官的单独异议,则折射出美国社会对同性恋这一敏感问题截然不同的看法。双方引经据典,从孔子、西塞罗、迦太基文化到布拉克斯通的法学词典,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论辩,其范围大大超越了同性恋的婚姻问题。
   虽然美国社会对同性恋问题看法两极,但最近数十年美国民众对同性恋的宽容度却直线上升,根据民调,三分之二的美国人已经作好了接受同性恋婚姻的准备,这恐怕也是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底气。
   该判决在如火如荼的总统竞选活动中造成了极大的反响,它挑动了美国选民的神经,成为很多候选人争取选票的机会。有共和党重量级候选人称6月26日是美国历史上黑暗的日子,而民主党候选人几乎无例外地欢呼该判决的诞生。可以预见,在未来一年多的总统竞选过程中,这一问题将会不断地被选举消费。
   相比之下,Hodge判决对于现任总统奥巴马而言则是一个绝大的利好消息。一周前还因为查尔斯顿枪击案,政府的快速贸易法案无法在国会通过,以及持续低迷的国际声誉和反恐不利,奥巴马眼看就要进入任期的“跛鸭”阶段。有人甚至断言,奥巴马将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无能的总统载入史册。然而,随着最高法院连续奉送的两份大礼(维持其医疗保健法案和允许同性恋结婚权利),特别是同性恋案件的判决,奥巴马彻底改变了个人在美国总统任内的形象,有人甚至已经开始讨论他置身伟大总统行列的可能性。
   总之,与许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决书一样,Hodge案已经对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必将载入美国宪法案件的史册,并影响美国乃至世界各国对于不同价值观的宽容程度。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