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收费 越来越低是否真的好?

   在关于各种奇葩证明的热议方兴未艾之际,近日又出现了奇葩诉讼。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有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是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当然,闹剧最后以工作人员幽默对答“不是她在瞪你而是你在看她,所以即使赵薇不进行应诉答辩,这样的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结束,但这样的滥用诉权现象却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对于这种滥用诉权现象,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这一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也表示,这样耗费司法资源的诉讼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并表示,也预测到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会有相应制裁,同时还要加大研究惩治力度。 
   问题是,尽管对虚假诉讼可以进行制裁,但对滥用诉权行为当前并没有有效的治理办法。不仅如此,对恶意诉讼也不能通过实质审查方式从源头上进行堵塞,因为那不仅会使刚刚解决的“立案难”问题死灰复燃,还会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那么,究竟怎样解决诉权滥用问题呢?法治成熟国家的基本经验是实行高额诉讼费制度,让滥用诉权者自己对其行为负责,而不是任其挤占、浪费司法资源,让广大纳税人为其买单。 
   需要反思的是,我国的诉讼收费本来就偏低,近年来不但没有随着物价上升和国家经济发展进行提高,反而在“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降低了诉讼费收费水平,以至于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仅收5元钱诉讼费。既然进行恶意诉讼几乎不用自己支付成本或者只须支付微不足道的成本,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甚至包括原先的形式审查制度又无法阻止恶意诉讼,也就必然导致滥用诉权现象。虽然说,原先很少发生“某人在电视里瞪我”这样的奇葩诉讼,但为了让对方不得安宁而以不断起诉撤诉方式多次进行起诉的现象却不陌生。 
   事实上,低额或象征性收费不但会诱发当事人滥用诉权、产生不理性的诉讼关系,更会从深层意义上对社会关系的非理性化起推波助澜作用。这是因为,虽然为了防止滥用诉权而由起诉方预交诉讼费,但归根结底诉讼费最终将由败诉方负担而不一定由起诉方负担。由此一来,广大纳税人就不单单是为滥用诉权者买单了,因为更多的诉讼是由于当事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或者是违法侵权原因引起的,这就产生了一种全体人民替违约者或违法者的不良行为买单的不良现象。而且,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越少,就等于越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就越发使侵害人不以为然,就越在客观上助长侵害他人权益的不良风气。 
   相反,实行高额诉讼费制度,不但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不良行为承担所产生的诉讼成本,还因为所收诉讼费远超过诉讼成本而使诉讼费具有了惩罚功能。这必然会促使将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当回事的人权衡违法(或违约)代价,尽可能不为或少为得不偿失之举,客观上会起到促使人们行为理性化和阻止违法行为与不良行为发生的社会效果。可见,诉讼费收费高低的不同做法,会导致促进守法或助长违法行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并对人们的道德和社会风气产生长远影响。恐怕这也是那么多发达国家为公民提供非常优厚的公共服务与福利而诉讼收费却居高不下的原因。 
   此外,既然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而非必定由起诉人负担,只要诉讼费的减、缓、免办法执行得当,就不会发生低收入者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所以低额诉讼费与人民群众是否打得起官司实际上关系不大,却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让作为纳税人的人民群众为滥用诉权者和不良社会行为买单的后果。鉴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产生的奇葩诉讼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违约、侵权现象以及道德滑坡等问题,无论如何都有必要对诉讼费进行重新认识,并从形塑理性诉讼关系和社会关系角度全面审视诉讼费的功能,诉讼收费决不是越低越好。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