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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跨省作业受伤,公司工伤认定“就低不就高”?
王某入职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后,根据公司安排,在全国各地的农场安装支架。2020年8月,王某被派至河南省郑州市某农场工作,后因脚手架突然倒塌砸到双脚,致小腿胫骨粉碎性骨折。
王某回到北京申请工伤认定,通州区人社局认为王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予以认定工伤。没承想,公司不接受这项工伤认定。
该公司认为王某是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调配的农民工,从未在北京工作过,王某常住山东省聊城市,并未在北京缴纳过工伤保险,也未在生产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他应该在事故发生地郑州市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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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有权在生产经营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之间进行选择,以最大化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公司在北京市设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他员工在北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因北京市与郑州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较大差别,如要求王某只能在郑州市申请工伤认定,与公司在北京参加社保的其他职工相较,其工伤保险待遇明显降低,对王某是显失公平的,不应将公司未依法给职工参加社保的不利法律后果交由受伤职工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