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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作品背后的故事”系列报道之四
大数据时代法学学术研究的扛鼎之作
--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荣获第五届中国法学 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现代社会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海量数据化信息被不断生产、收集、存储、整理与使用,人类由此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下,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活动自由关系如何去协调。
例如,自然人对于其个人数据是否享有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企业对于合法收集、存储并支付了对价的个人信息,享有何种权益?仅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是否足以保障企业对其合法处理的数据所享有的利益等。
针对这些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思考和研究,最终形成《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一文刊发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近日,《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荣获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深挖”数据权利归属形成法学优秀成果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若问“数据”居于何种地位,对其研究的重要性,相信没有人会持否定消极态度。一边是网络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一边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烈呼声,如何构建一个既有效保护个人权益,又能充分维护数据活动自由、发挥数据经济价值的个人数据权利体系,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
三年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称为五种要素;2021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2022年12月2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其中指出,要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健全网络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就“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出的要求,明确了数字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其实早在六年前,程啸教授就已关注了数据的保护问题。彼时,民法总则刚刚颁行,该法只是在第127条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时,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数据二十条”均尚未颁布出台,数据问题还未有当下这般热度,环顾当时的法学理论实务界,对于数据的研究探讨,还未形成一定的规模。
2017年上半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拟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举办一场以数据为内容的研讨会,鉴于这是一个很新的话题,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民法学者还比较少,恰巧也是程啸的兴趣点,他收到邀请后便欣然赴约。
尽管当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法律对于个人数据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对于个人数据权利的属性和内容,如自然人对于个人数据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数据企业对数据权利的来源是什么,如何在法律上保护此种权利等问题,理论上尚有待深入研究。
当时数据法学领域的相关文献还不多,程啸翻查阅读了这方面的国内外文献,形成他的观点和分析,为大会呈现了名为《大数据的权利归属和交易规则》的主题发言,并收到了很好的反响和较高关注度。这也使得程啸在会后产生再次“深挖”该主题的想法,比如“数据能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成为他首先想要分析探讨的问题。
在当时,一些学者认为数据是“在计算机及网络上流通的在二进制基础上以0和1的组合而表现出来的比特形式”,“没有特定性、独立性,亦不属于无形物,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客体”。但程啸却认为,数据不同于传统民法学意义上的动产、不动产这些有体物,从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等原因考量,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监督控制。
除此以外,大数据时代下我们身边的数据呈现什么样态,既可以分为基础数据、增值数据,也可以分为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里面还有企业数据、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划分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我们还要去探讨每一类数据之上权利人具有何种权利,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比如,个人数据被企业合法收集后,企业对整体数据享有何种权利,都需要去辨析。
于是,从2017年8月开始,程啸便着手《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一文的撰写,这期间也与很多老师、朋友一起探讨交流,进行头脑风暴,17易其稿,一直到2017年年底才终于定稿。向《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投稿后,又经历了数月的修改打磨,直至2018年3月发表。
为未来新型的民事权益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作为我国法学界首次对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益性质开展的一项系统全面的研究,这篇文章应该主要研究哪些问题,无疑成为重中之重。
有目共睹,大数据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也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引发了许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
程啸告诉记者,由于自然人是个人数据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个人数据与其权益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故此文章首先研究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分析数据能否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及个人数据的界定,进而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为此,他对国内外学术界既有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加以分析批判,进而提出他的观点——数据应当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他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一方面使自然人有权控制个人数据,能够防止个人数据被泄露和非法利用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还能有效地避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为获得网络服务、满足对数据产品的使用需求而付出额外的成本。另一方面,从数据处理者的角度来说,如果数据企业对于自己处理的数据无法加以排他的控制,显然就没有动力收集、存储以及利用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海量数据,挖掘数据中蕴涵的巨大价值,更不可能研发更多的数据产品,所谓数据产业的发展与大数据时代也就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从民法的角度就数据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共性与差异进行了分析,为未来新型的民事权益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也是该文的创新之处。之后,文章又对个人数据进行界定,在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基础上,对于赋予自然人就其个人数据享有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个人数据权利的内容与民法保护方法,这在当时国内法学研究中尚属首次。
值得肯定的是,文章围绕着数据处理者中最典型的一类,即数据企业针对个人数据的权利进行了分析研究,这也归功于程啸为此深下的调研功夫。除了跨学科的知识储备,程啸十分注重结合实务的需求,先后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多地实地调研考察。如在一次去深圳腾讯总部的调研中,他深入了解了实践中数据保护和利用的情况,包括企业如何保障数据权益、法律上的障碍是什么等。
正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文章将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与数据企业对数据的权利进行了系统化、体系性的思考,并认为二者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也就数据企业对数据权利的来源以及保护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通过这种对于数据权利体系的系统性思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个人数据的合理利用,既保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不妨碍网络科技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这篇文章也有助于实现对个人数据的私法与公法保护方法的协调,综合运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这些内容共同构筑了文章的学术价值所在。
不仅如此,文章揭示,仅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数据企业对数据享有的合法利益存在缺陷。为了更好地鼓励数据企业收集、存储和利用数据,促进数据的流动,呼吁我国应当立法明确规定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
学术影响力不断提升
正是源于文章充分立足于我国网络科技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基础上,对既有的学术观点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结合我国当时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等重大立法工作,对于个人数据上的权利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文章发表后,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文章对于数据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论述,关于个人数据权利的性质和效力、与企业数据权利的关系等观点,对于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立法工作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自2018年3月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公开发表以来,截至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知网CNKI上总计被引1050次,下载23459次。被Social Sciences in China翻译为英文,发表于2019年第3期。2021年10月,本文还荣获第二届“韩德培法学奖”青年原创奖。
文章刊发后,它的影响、能量不仅仅传递流动在民法、网络法、刑法等法学领域,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也十分关注、认可这篇文章,我们发现后续很多文章、著作也对其进行引用。就在记者采访时,《中国社会科学》在知网上被收录的1980年以来的全部社会科学领域的文章中,该篇文章目前在引用率上排名第32位。
2018年后,程啸先后参与了民法典编纂相关内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论证,后又参与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理论研究重大课题的相关工作,对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又有了不断的梳理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研究,他在2018年成功中标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
近一两年,程啸更加关注数据产权问题,如数据产权登记、个人数据授权机制、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等问题。虽然六年时间过去,数据被纳入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权益作出了规定。但是,数据产权上的不少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关于数据是否应当确权,就有不同的看法。
程啸告诉记者,这其实是三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对数据确权的真正意义何在?确权究竟是会促进数据利用还是妨碍数据流通?第二个层次是如何确权的问题,即数据处理者对于数据究竟享有怎样的权利?对于企业数据,企业是否享有数据财产权?对于公共数据,是否属于国家所有?公众如何利用等。第三个层次是数据权利的交易问题,如怎样设计数据交易规则,怎样确保数据交易的安全,需不需要办理登记,如何防止非法数据流通、地下买卖数据,以使数据合法合规、有序高效流动。
程啸认为,这三个层次的研究一定要结合社会科技的发展,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科技大背景下去探讨。因此,法学家们要时刻关注科技领域的最新进展和问题。比如前一阵风靡全球广泛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的Chat GPT,推广应用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法律问题的讨论争议,比如模型背后分析的海量数据中有没有真实的个人数据,会不会有泄露个人信息或隐私的风险,其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谁,如果出现错误、侵权,谁来负责……所以,他认为今后的研究中法学和科技的融合至关重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亦提到要加快发展科技法学等新兴学科。
采访的最后,程啸告诉记者,作为学者,一定不能永远停留在自己的舒适区,一个人学术能力下降的表现之一即是对那些超越自己学术领域的知识不产生兴趣。民法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学者要勇于走出舒适区,不断超越自我,拓宽学术视野。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