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作品背后的故事”系列报道之一

法学学术与司法实践的集大成之作

-- ——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刑法理性论》诞生记
  编者按
  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前所未有,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变化前所未有,提出了大量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勇担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深入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出了一大批优秀成果。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遵循。
  5月19日,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表彰会在京举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等61项作品获奖。本社记者特约采访到了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奖作者。从本期开始,将分两期刊发“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作品背后的故事”系列报道,让我们一起来聆听。
  
  “不容易,太不容易了!”
  4月11日,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公示。《刑事法研究(第八卷·刑法理性论)》(以下简称《刑法理性论》)榜上有名,被评为一等奖。得知这一消息后,这部专著的作者、湖南大学教授张智辉不由得发出这样的感慨。
  作为中国法学界的最高学术成果奖项,张智辉深知其分量。早在2007年,他撰写的《检察权研究》一文就斩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为了参加这次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张智辉拿出了他认为近年来自己在法学学术领域最具重量级的两部作品:《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刑法理性论》,通过湖南省法学会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分别进行了申报。
  最终,《刑法理性论》荣获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让我们打开这部法学专著,走进张智辉的法学世界。
  
  诸多荣誉加身的法学博士论文
  《刑法理性论》是张智辉教授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一部作品。
  1999年,张智辉教授重返母校中国人民大学,跟随高铭暄教授攻读博士学位。2002年,张智辉完成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刑法理性论》。据高铭暄教授回忆:“在送同行专家评议的时候,就受到多位刑法学者的好评,论文答辩时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很少的几篇优秀博士论文之一。”后来,这篇论文第七章的部分内容于2002年以“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为题,发表在《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荣誉接踵而来。这篇博士论文先是在2003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同年还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金鼎奖论文第一名。2004年,又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的殊荣。
  多家出版社登门要求为张智辉教授出版《刑法理性论》博士论文。但是都被他婉言拒绝。“张智辉并没有急于出版,而是对论文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直到今年(指2005年)才交付出版。其治学精神在当前这个学术浮躁的氛围中是难能可贵的。”回忆这段经历,高铭暄教授对张智辉大加赞赏。
  2006年,张智辉的专著《刑法理性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2020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决定再版。
  “时隔14年,书中的许多理论观点因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刑事立法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我对书中所有的理论观点都过了一遍。有些过去比较突出的问题,已经消除的,我就进行了删除;还存在问题但是改革不全面不彻底的,我都进行了说明。”张智辉教授说,“即使再出版,书中的很多理论观点还是能成立的。”
  2022年1月,作为张智辉教授刑事法学研究成果之一,《刑法理性论》修订版出版。也就是这本《刑法理性论》修订版,幸运地获得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刑法理性论》获奖的背后,凝聚着张智辉教授20多年学习研究刑法的心得和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理解。
  2001年在确定博士论文的选题时,张智辉教授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得天独厚的条件让他经常深入基层检察院,听到许多来自司法一线的真实声音。
  “当年我到基层调研,不时听到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只考虑法律效果,不考虑社会效果,以致出现‘办一个案件,毁掉一个企业’的情况。”张智辉教授回忆,“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很多民营企业都是企业家个人自主创业,整个企业的运营都是围绕企业家一个人进行的。往往企业负责人一被抓,整个企业就陷入瘫痪,对地方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此,张智辉教授专门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了论文《论刑事司法的理性原则》。文章特别指出,刑法不能一味地考虑打击犯罪,同时还要考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谈产权保护时,首次提到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1997年刑法的修改让张智辉教授意识到,刑法理性化程度不高还表现在刑法理念和刑事立法中。
  作为最高检刑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张智辉教授经历了1997年刑法修改全过程。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修改,同‘两高’、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刑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反复认真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各方意见。”张智辉教授回忆说,“1996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与1997年2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之间,出现了许多大的修改。其中包括篇章结构的修改和整章内容的添加。”
  “比如1996年12月刑法修正草案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两章,在与1997年2月的刑法修正草案中被合并为一章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同时增设了第23次会议审议时所没有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14个条文。对于这些重大修改,在提交审议时并没有向会议作出明确的说明。”张智辉教授后来在《刑法理性论》一书中写道。
  在张智辉教授看来,刑法的理性化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法发展和改革的瓶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认同我们的法律规则,认可我们的司法实践,最终尊重法律、认可法治。因此,刑法必须理性。”张智辉教授说。
  由是,《刑法理性论》应运而生。
  
  刑事一体化领域集大成之经典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的理性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目的性,二是刑法的合理性,三是刑法的节制性。
  在法学院校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刑法的目的通常被表述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但张智辉教授的《刑法理性论》彻底颠覆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惩罚犯罪仅仅是对已然犯罪的制裁,已然犯罪已经给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惩罚了已然的犯罪,刑法的目的即已实现,就谈不上对人民的保护。刑法只有防止未然的犯罪,才有可能保护人民免受可能的侵害。因此,刑法的目的包括制定和适用刑法所直接追求的目的,也就是预防犯罪,而制约并通过这种直接目的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保证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不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如果说刑法的目的强调的是刑法的价值追求,那么刑法的合理性则是在强调实现这种价值追求的正当性,这也是刑法存在的合法理由。
  张智辉教授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人们强调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内进行,这就要求刑事诉讼在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犯罪人施用的刑罚应当足以遏制类似犯罪的普遍发生,同时与其所实施的罪行的程度和行为人的责任相适应。还要从制度设计入手,防止司法机关在不必要的时候启动追诉权,造成追诉权的滥用。
  “刑法之所以产生和存在,还出自人类的复仇本性和保卫自身安全的本能。由于刑法具有‘以恶制恶’的特性,这种本性和本能的欲望一旦在刑法中占据支配地位,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因此,必须自觉节制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范围和程度,防止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从这个角度审视,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必须保持谦抑。
  在张智辉教授看来,刑法谦抑的核心是反对基于报复情感的滥用刑法。他主张刑法应当少用、慎用,刑法的启动应当限定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
  “对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不是必须动用刑罚的行为,要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尽量不将其规定为犯罪。对于现实社会中存在或者出现的危害行为,要不要启动立法程序将其规定为犯罪,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谨慎的权衡,在确实认为必须动用刑法来禁止这种行为的时候,才通过刑法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在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情节并不严重或者有些显然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的案件中,就可以不将其作为犯罪来认定,或者虽然承认其构成犯罪,但不对其提起公诉或者不对其判处刑罚。”张智辉教授解释道。
  在专著《刑法理性论》中,张智辉教授认为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其中反映的立法思想许多方面都是颇具理性的。但是,也存在某些非理性的成分,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并没有完全贯彻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的要求。
  据张智辉教授统计,截至2019年,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在其452个条文中有171个条文使用了388个“其他”,作为“兜底性”条款,还有31个条文使用了71个在列举性规定中没有列举尽的“等”字。
  此外,1997年刑法中还大量使用了“情节严重”(176次)、“情节特别严重”(59次)、“情节恶劣”(52次)、“情节特别恶劣”(7次)、“数额较大”(49次)、“数额巨大”(52次)、“数额特别巨大”(26次)等程度性规定。其中,有些涉及犯罪的成立与否,有些涉及对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档次。
  对此,张智辉教授在《刑法理性论》中表示,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刑法中某些规定的不明确性。这样规定的结果,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显然,张智辉教授对刑法理性的研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纯粹逻辑演绎,而是充分发挥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的优势,在长期关注和深入了解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刑法哲学的原理分析探讨和解决刑法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早在2004年,张智辉教授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的时候,就敏锐地注意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性问题。他提出,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适应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情况、保持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等特点,但是也存在非理性成分:司法人员大众化、司法管理行政化和司法权地方化。他把自己对司法实践的亲身经历、亲身感受都写进了这本《刑法理性论》。
  “过去,把司法人员混同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只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国家干部’身份,不关注其职业的技术性和专门化。下级司法机关常常在遇到一些重大或者疑难问题上不断向上级司法机关请示,上级司法机关也乐于就司法活动中的某些事项向下级司法机关下达指示,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始终保持着类似于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关系。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办公经费以及人员工资福利等主要由地方同级政府财政供给,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对司法机关的活动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张智辉教授说,“这一时期,这些使刑事司法体系在运行中失去了独立公正严格适用法律的制度保障,使刑法的精神和目的在具体适用中无法始终如一地贯彻和实现。”
  让张智辉教授欣喜的是,经过20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司法人员大众化、司法管理行政化和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某些地方,这些问题仍然存在,并制约着司法权的运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张智辉教授说。
  为此,张智辉教授在《刑法理性论》中提出了我国刑法理性化的改革之路:淡化对刑罚威慑功能的崇尚、重视刑法导引功能的发挥;以法网的严密性为改革重心,实现轻刑化。
  当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朝向纵深发展。《刑法理性论》一书敏锐地捕捉了具有时代特征的重大刑法理性问题,无疑是一部应时之作。这本《刑法理性论》后来被张智辉教授连同他对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检察学、国际刑法学等刑事法学领域诸多前沿问题的深入思考,一起纳入《刑事法研究》丛书(共十卷),成为新时代将刑事一体化思想融会贯通的集大成之作。
  
  开划时代理性刑法之先河
  《刑法理性论》一书出版后,高铭暄教授亲自作序。在序言中,“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对《刑法理性论》一书给予了高度评价。
  他写道:“张智辉的《刑法理性论》一书,深刻地阐述了刑法理性的基本原理,合理地评析了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非理性的表现,提出了理性地制定和适用刑法解决犯罪问题的真知灼见。这对更新刑法理念、完善刑法立法、改进刑事司法,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高铭暄教授还认为,《刑法理性论》一书的研究方法也是“值得倡导的”。在序言中,高铭暄教授说,该书运用整体刑法学原理,把刑法的规范和刑法的适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考察,既研究刑法的价值和精神,也分析刑法的实现过程,从而使刑法学的研究更好地为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服务。
  2022年10月28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组成初评委员会,对《刑法理性论》一书进行初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认为,无论从理论价值还是实践价值来看,《刑法理性论》一书都意义重大,决定推荐《刑法理性论》参评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从理论价值来看,书中提出的许多观点,具有独创性、实践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在初评意见中指出,比如,首次提出了“刑法理性”的概念,并率先在刑法理论界围绕“刑法理性”探索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为理性刑法理论后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还有,书中对刑法理性的概念、基本内涵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更为可贵的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刑法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非理性现象和问题进行了相当全面、深入的揭示和评判,提出了很多符合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切实、可行方案及对策、措施,为我国已经和正在开始的刑法立法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方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学术影响力,《刑法理性论》一书还首次运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提出了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理性原则,强调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司法活动,都应当受到刑法目的的制约,坚持理性原则,并提出了严格司法、节制司法、公正司法的主张。书中还强调,刑事法各领域贯通研究的目的,就是融会贯通刑事法各学科的基本理论,更好地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遇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办法。特别是其中提出实现刑法理性化的方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完善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都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对于这一点,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表示充分肯定,在对《刑法理性论》一书的初评意见中指出:“从实践价值来看,该成果在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问题进行评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为我国今后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中保持刑法理性的品格、克服有违刑法理性的弊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对于现行刑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改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从2002年完成,到2006年出版,再到2020年再版,直至今日历时21年,张智辉教授的《刑法理性论》一书围绕刑法理性提出的刑法改革思路,特别是该书提出的刑罚轻缓化的立法选择的观点,已经对我国刑法修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多年来,我国刑法共进行了12次修正。从立法的走向和司法实践来看,轻刑化的趋势很明显。”这让张智辉教授感到十分欣慰。
  张智辉教授为此专门做过统计,从2005年以来至今,我国刑法修改中两次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新增罪名不但没有规定死刑而且刑罚普遍比较轻缓。刑事司法越来越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越来越注重文明司法、理性司法、平和司法,这些新的司法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接受。
  积土成山,非斯须之作。《刑法理性论》的成功,不仅来自张智辉教授本人的学术声望和著作本身的学术价值,更源自他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深邃思考和学术担当。张智辉教授没有就此止步,他已经踏上了新的学术道路——《本土化犯罪论》的研究。他希望能以中国刑法和刑事司法为蓝本,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