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案》专题报道之三

中院院长亲审建院1号案

-- ——专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
   根据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理案件是其首要职责。但过去,优秀法官走上领导岗位后,因行政事务缠身,一般不再亲自办案,多数通过听取汇报、审批法律文书等方式来实现审判职能。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标志着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式启动,院庭长审案制度也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四中院)作为整建制的改革试点单位,在落实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的过程中无疑走在了各级法院的前列。从四中院设立之初,院长吴在存就明确表示,院庭长审案将逐步常态化。
   今年2月10日,吴在存院长身穿法袍,以审判长的身份亲自审理了北京一家工程公司起诉密云县政府的案件,切实践行了院庭长审案制度。


院长亲自审理四中院“第一案”

   2014年7月15日,一工人在装车过程中,被传送带电缆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地是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厂,这是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的下属公司。事故发生后,密云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分别认定了包括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在内的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提议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月26日,北京市密云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调查报告》。原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不服,向四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调查报告》中有关该公司的处理意见。
   本案是四中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也是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践行院长审案制度、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而早在2007年,时任北京一中院副院长的吴在存便曾经担任“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的审判长。
   今年2月10日,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开庭共吸引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全国人大代表、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市人大代表、北京柯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清,民革中央祖国和平统一委员会委员刘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等在内的近40名人员到场旁听。
   当天上午9点,吴在存院长身穿法袍,以审判长身份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在庭审期间,吴在存院长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陈述事实和法律意见,适时询问双方的观点,整个庭审节奏非常紧凑、条理清晰。
   原告方要求撤销批复的理由有四点:首先其认为,事故中的人、物、事件、地点均与原告(或其租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自己并非事故的关联单位;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双方协议约定的8个仓库内,所以事故地点与租赁场所无关联;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原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作出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且未依法送达原告。
   被告一方由密云县副县长郭鹏出庭应诉。密云县政府认为,涉案的行政批复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调查报告》及《批复》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均系依法依规作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辩论环节,原告方突然提出撤诉。因原告突然提出撤诉,且未提交书面材料,审判长吴在存再度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吴在存院长表示:“从今天由我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开始,四中院各位院庭长将作为资深法官直接参与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并将案件办理作为院庭长的主要工作,落实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
   6月5日,在北京四中院召开的“新行政诉讼法视角下行政争议的多元实质性解决”研讨会上,吴在存院长表示,北京四中院在核实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撤诉动机和理由,确认其系自愿撤诉的前提下,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也撤回了另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诉。至此,与“第一案”相关的案件均得以妥善审结,蕴藏于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也得到实质性化解。


将院庭长推向审判一线

   据了解,院庭长审案制度其实早就存在。
   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等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时,就指出“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对院长办案的数量标准提出要求,并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而现实中,一些院长为了完成最高法的要求,经常会挑选一些影响力和难度都比较大的案件或者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来进行审理,其他案件有时间才去参与,但院长们一般行政事务确实非常多,他们更多的是去参与审委会讨论而不是亲自审案子。
   “过去院庭长并不是不愿意办案,而是因为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法官反而趋于年轻化,办案能力相对较弱,非常需要办案指导、督导,此方面的工作占用院庭长的工作时间越来越多,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直接办案。”吴在存院长说。
   但是在民间和学界,这种现象却被解读为: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长期困扰着法院,院庭长一般不直接开庭审案,而是通过审核签发裁判文书,这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案件审判容易受到外界干预。
   因此,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启动后,推动院庭长亲自审案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措施。“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而执法办案的呈现方式就是依法作出裁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解决的就是之前可能存在的审与判脱节问题,下一步无论是审判改革,还是司法资源的配置方式,很重要的一点是把最精英的法官、审判能力最强的法官放在审判一线,要法院的院庭长在法庭上主持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院庭长回归审判岗位是职责、职能回归的需要,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基本的职能就是审案子,这也是司法改革本身的重要举措,凸显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吴在存院长说。
   吴在存院长认为,在司法审判中,亲历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亲自参加案件的直接审理,在案件的事实、证据方面作出的判断可能就会出现偏差。从法律适用角度讲,不一定每个个案都要院庭长亲临,但如果就案件证据的审查、案件的质证认证而言,法官的亲历性就尤显重要,它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最重要因素。
   据悉,在四中院成立之初,就明确了院庭长审案制度,同时提出了“副庭长年审理案件量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70%、庭长年审理案件量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50%(法官年人均审案饱和工作量测量为150至180件/年)”的办案要求,院长每年也要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在法官员额制大背景下,有观点认为院庭长占用法官名额后,又无法与普通法官一样审理案件,将会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此,吴在存院长认为,除办案外,院庭长还有其他的法定职责,因此简单的用办案的数量要求院庭长是值得商榷的。四中院追求的是院庭长办案的数量与其饱和工作量相适应,但具体多少是院庭长审案的饱和工作量,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通过科学的方法来确定。
   在实践过程中,四中院院庭长办案实行随机分配与指定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院庭长本身就是资深法官,法龄比较长,案件审理的经验丰富,驾驭和处断庭审的能力很强。如果院庭长审理一般性的案件,会造成优质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该由他们审理一些相对疑难、重大的案件。而在疑难、重大案件的分配中实行随机分配的原则,分配到哪个院庭长身上,就由谁审,决不允许挑三拣四的情况出现。”吴在存院长说。


院庭长审案制度标准应科学制定

   作为整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四中院在推行院庭长审案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在一些法院中,法官趋于年轻化,缺乏办案经验,对于案件的裁判信心不足,如果缺少了院庭长的把关反而会觉得心里没底。而四中院的法官经过层层遴选,法龄都在十年以上,经验更丰富,司法能力更强。同时四中院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权统一。一些法院中常见的由院庭长拍板定案的方式在四中院不会存在,这就保证了院庭长能够腾出精力来办理案件。”吴在存院长说。
   此外,吴在存院长认为,随着审前运行机制的改革,三类人员(法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和加强司法辅助保证等改革措施,也给院庭长办案创造了非常好的改革环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机制上的保障。
   吴在存院长表示,四中院正在制定详细的院庭长审案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一些硬性指标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主义,这些方案将在充分听取法官管理委员会、法官会议的意见后最终确定。
   当然,硬性指标并不会仅仅停留在简单地考核办案数量上。“院庭长整体的司法素养和能力非常高,由他们承办一些大要案,既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又能为总结审判经验积累基础资料,还可为其他法官起到示范作用。而同时,审理大要案需要花费的精力往往比普通案件要大,有的会大出数倍,在这种情况下以办案量作为硬性指标是不科学的。”吴在存院长说。
   在司法过程中,行政事务性工作是院庭长日常工作的重点,如果不能在行政事务性工作与审理案件中寻找到平衡点,甚至一些院庭长仍以行政事务性工作为主,就会使院庭长审案制度流于形式。
   对此,吴在存院长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完善审判的运行管理机制,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立法层面以及改革相应的保障措施还没完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院庭长的自觉性,要尽可能地协调好审判工作与行政事务性工作之间的关系。
   “作为整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四中院的使命之一就是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块试验田,通过不断地、科学地实践与探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从而全面推广。”吴在存院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