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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案》专题报道之一
张立勇院长审理的第一案
编者按
院庭长办案本来不是个新鲜的话题,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大背景下,又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院庭长当然应该办案,这就像学校校长应该教书、医院院长应该临床一样,本来是无可争议的,越是基层法院越该如此。但中国法院长期行政化的弊端,使得相当多的院庭长很少办案,甚至从来没有办过案。而在法官员额制推出后,是不是为了进入员额,院庭长才开始办案呢?
如果真是如此,那这些院庭长其实挤占了基层一线法官的名额,还不如不办案。
院庭长办案的意义,从长期来看,是要让在一线办案的优秀法官能更多地走上领导岗位,成为领导法院的主力军。从近期来看,是要继续发挥有办案水平、经验的院庭长的才能,分担法院案件越来越多的压力。而从根本上说,则是要彻底去除行政化的痼疾,使得院庭长的工作不能再走回行政审批案件的老路。
所以说,院庭长办案,不能“挂名”办案,不能“形式”办案,不能为进入员额而办案,而必须真办案、办真案,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必须常态化,否则,不办也罢。
本期聚焦关键词:院长办案
2015年5月28日8时30分,河南郑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是个大礼堂,此时座无虚席,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士、法学院校师生、各界群众及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500多人,前来旁听庭审。
法庭审理的是一起杀人案,担任审判长的是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这是他本人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一案,不仅旁听人数破纪录,河南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还进行了全程直播,共发出40余条微博,几乎将庭审笔录全部放到了网上,做到了完全的公开透明。
庭审去除“犯罪化标签”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2014年7月12日8时许,上诉人李三元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蛭湖村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妻子任小红发生争吵,李三元持家中尖刀朝任小红腹部、胸部等处连续刺扎,致任小红当场死亡。任小红与前夫的8岁女儿任飞扬哭喊寻找母亲时,李三元唯恐罪行败露,又用毛巾捂压任飞扬口鼻,致任飞扬死亡。作案后李三元外逃,7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被抓获归案。12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三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三元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庭审开始,记者就发现,这个法庭的布局比较有特色。我国现有的法庭布局,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被告人的坐席位置设在审判台正前方,有的甚至是个囚笼,似乎是审判台、公诉方、辩护方一起在审问被告人。这种庭审格局,不仅带有有罪推定色彩,也使本来属于一体的辩护方与被告人被人为地切割。这次庭审,将被告人席位不再设置于审判台正前方,而是紧邻辩护人席的左下方,与辩护人席在视觉上连为一体,给人的感觉是,被告人与辩护人一起在与公诉人进行控辩对抗。
当审判长宣布带被告人李三元到庭时,李三元没有穿囚服,也没有剃光头,到达被告席后,审判长命法警解开他的手铐,让他坐着接受审理。李三元坐下后,还给他提供了可以进行记录的纸笔,以方便其在庭审时为自行辩护作记录。
过去的被告席,都设计成囚笼甚至还有锁,被告人一进去,还要拿钥匙将囚笼锁起来,有的被告人得一直站着,连个座位都没有。这次庭审的被告席没有囚笼,被告人直接坐到椅子上,而且不带械具。2013年10月,河南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意见》,要求去除“犯罪化标签”。本次庭审中被告人李三元出庭“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不坐囚笼”,充分尊重了被告人人格尊严。而改进后的庭审布局,体现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法庭地位平等,有利于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有效沟通,真正拥有与控方平等对抗的正当权利,不仅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也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刑事辩护走向“实质化”,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彰显人权保障和现代司法文明的进步。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
这次庭审,共有五人出庭作证,包括受害人任小红的姐姐任红、侦查人员曹旭、郭志翔和鉴定人李畅以及两位专家证人刘良、莫耀南。五人在作证前都手按《宪法》书进行了宣誓,誓词为:“我向法庭宣誓:我以人格和良心保证,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作伪证,我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宣誓完成后,都在誓词上签名并交给了审判庭。今年“两会”期间,张立勇院长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领衔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关于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议案》,这次庭审,无疑是证人宣誓制度的一次试水,具有深远的意义。正如张立勇院长在议案中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目前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均没有规定,不能解决证人、鉴定人不愿出庭、出庭作伪证的突出问题,是立法中的一大缺憾,需要修补。
此案二审,对于一个一审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仍然安排五人出庭作证,应该说,也穷尽了可以出庭作证的人员,让他们都接受公诉人、辩护人的反复询问,将案情查得水落石出,也解决了一审时形成的控辩争议的焦点。
这次庭审,是河南省第一例安排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死刑二审案件。庭前会议上,辩护人从多个角度对被害人任飞扬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申请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帮助法庭确认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准确查明了任飞扬死亡原因,并指出了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既实现了诉讼的效率,提高了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能力和水平,又提升了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了鉴定工作的规范化。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一个焦点是8岁小女孩任飞扬的死因,原鉴定意见是:“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据此,辩护人认为,任飞扬的死可能不是李三元或者不完全是李三元造成的,可能有其他死因,甚至提出“体位性窒息”的可能性。
庭审中,到庭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根据尸检情况、任飞扬生前的身体状况,排除了任飞扬死于机械性损伤、中毒和自身疾病的可能。根据尸体双侧颞骨岩部局部颜色发黑、咽部软组织颜色较红、气管内可见泡沫性液体,同时结合颈部下及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的情况,鉴定人作出“任飞扬被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程序合法,二审法庭予以采信。
在庭前会议上,李三元亲属协助抓捕李三元是否对量刑产生影响,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解决该问题,根据检察员的申请,法庭依法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详细说明抓捕经过,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询。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准确查明了李三元亲属在公安机关抓捕李三元过程中没有起到重要作用,该亲属的行为不足以影响对李三元量刑的事实。这次庭审,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宣誓、作证,突破了我国传统证人理论把侦查人员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的做法,解决了侦查人员应当以什么身份出庭作证的问题,对今后刑事诉讼实践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庭审中出庭作证的两名侦查人员,一名身着制服,一名身着便服。警察身着便服出庭,也是此次庭审中引人注目的一个新现象。人民警察在庭审中出现,如果不是以公职身份,仅仅是以证人的身份,就可以身着便服出庭。警察身着便服出庭,更能体现庭审的平等性,是个好现象。
审判为中心,庭审是核心
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一些地方证人出庭的比例始终在1%到2%间徘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且影响某些案件程序正当及实体公正的难题。证人不出庭,其实剥夺了辩护人尤其是被告人对证人的质询权,仅仅是书面证言,其可信度相比于出庭作证时经过质询的证言要大打折扣。这次庭审,能够出庭的证人应该说都出庭了,而此案由省高院院长亲自审理,无疑会成为河南全省法院审理案件的样板,对今后河南全省的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设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3年以来一些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引起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庭审中心主义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强烈关注。河南法院连续五年在5月9日召开“五九”错案警示日研讨活动,今年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与会专家、学者就凸显审判中心地位,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发挥庭审决定性作用,堵塞冤错案件发生的制度漏洞,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路。本次庭审正是“五九”错案警示日研讨会成果落地的一项举措。
审判应该成为诉讼制度的中心,而审判的核心就是庭审。如果公安侦查到的所有证据能在法庭上一一得到充分展示,甚至连公安侦查人员本人都来到法庭作证,包括检察机关侦查的证据也当庭展示,就可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检察人员的起诉行为,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长期这样做,最后制度化,就可以让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脑子里都有这样一根弦:这个证据将来是要到法庭上去展示的,是要经得起当庭检验的,他们取证的时候,自然就会严格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诉讼制度也才能真正以审判为中心。
离开了庭审这一核心,审判为中心将是一句空话。如果不在庭审环节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就会依然走到“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老路上去,公安做什么,检察院就端什么,法院就吃什么。顾客怎么可能成为厨师的中心呢?法院只有成为公安的评委,才是真正的以审判为中心。
院长办案,意义何在?
当前司法行政化的倾向突出,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混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司法规律,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特别是法院院长,忙于行政事务,鲜有亲自办案。李三元案审判中,张立勇作为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既阅卷、提审被告人,又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带领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切实把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法院司法行政事务权与审判权相分离”,体现了法院院长司法本位的回归。记者采访河南高院时得知,河南高院目前的规定是,作为院长、庭长,不能直接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如果认为合议庭意见不妥,可以提醒合议庭注意,如果合议庭继续坚持原来的意见,院长、庭长只有权力提请审委会进行研究,不能直接改变。所以,院长亲自参加合议庭,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引导法官立足本职,专注在一线办案,倡导法院领导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必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从而带动更多的法官投入办案工作中,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其实并不是新鲜事,早在1998年,院长、庭长办案就被写入《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所作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逐步改变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要求庭长、院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
2007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就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意见》中还对院长办案的数量标准提出要求,并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2010年5月,最高法院官网刊发《完善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发挥优秀法官作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文,对院长庭长脱离审判岗位、把主要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的现象提出批评,认为这是违反审判工作规律,违反诉讼活动的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使得院长、庭长办案变得越来越重要。2013年11月25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撰文强调:“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目标,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都对院长、庭长办案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院长、庭长办案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了。
如果想真的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院长、庭长就必须经常办案,必须常态化。因为,如果主审法官、合议庭就可以直接签发判决书,而不再经过庭长、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庭长、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又不亲自办案,就将完全脱离了审判工作。院长、副院长、庭长完全与审判工作脱节,不会写审理报告,不会起草判决书,怎么领导法院的审判工作,怎么指导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办案呢?
法官员额制要求,不长年办案就不能挤占法官名额。如果院长、副院长、庭长都不再是法官,全部都成了法院的行政工作人员,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官员额制的本意,也是希望将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更多地提拔到法院领导岗位上来,使越来越多的有办案水平、能力和经验的法官进入领导岗位,担任了领导职务后,也要求他们继续办案,也就是要求法院的领导都办案。
院长办案,必须玩“真”的
法官员额制也要求,院长、庭长办案必须玩真的,不能玩假的。不能说,院长、庭长一年就象征性地办一两个案子,也算办案了,还挤占一线办案法官的员额,而是真的要到一线去长期办案。同时,也要避免院长、庭长只是“挂名”办案,案子还是交给其他法官办,领导只是挂个“审判长”的名,开庭时去坐一坐,判决书别人写好后他签个名,成了“形式”办案,其实没办案。在这方面,海南省高院的院领导担任主办法官审理案件,是海南省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案件将成为院长们的任务,其办案数量也会有明确规定,要达到上一年度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30%,即使一把手将来也可能会当法官审案件。
2015年5月13日,海南省高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张家慧担任审判长、承办人,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上诉案件。上诉人是海南省曾经的明星公司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赛格公司管理人起诉海航集团旗下的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清偿20年前的一次债券担保兑付的债券款。庭审结束后,张家慧当庭宣判:驳回赛格公司的上诉,维持海南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一周后的5月21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国建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乌鲁木齐中院《工作量化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年承办案件不得少于6件标准件,业务庭室正职全年承办案件不得少于12件标准件。目前,乌鲁木齐两级法院领导都在回归法官角色,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2月初至今,已办案110多件。
五天后的5月26日,福建省福州中院院长、二级大法官许先丛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生、彭某星、林某勇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刑事案件。福州中院拟定了《院、庭长审理案件规则》,要求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外,均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明确规定院长办理案件每年不少于5件,副院长及其他具有审判资格的班子成员每年办案不少于10件;审判业务部门(含执行和立案)的庭长、副庭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本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2015年1至5月,该院副庭长以上领导共收案3320件、结案2230件,结案数占全院结案总数的28.3%,结案率达67.2%,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两天后的5月28日,就是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审判长审理李三元案的时间。当然,院长审案决不只这些,全国许多法院的院长、庭长都在近一年内开庭审理过案件甚至许多案件。仅仅是省高院院长,在张立勇院长之前,2014年12月24日,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也审理过泰州“天价环境污染赔偿案”。
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产生的25934.795吨废酸,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评估确定,这些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为1.6亿余元。法院当庭判决,六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六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经开庭审理后,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了1.6亿余元的巨额赔偿费用,但作出了部分改判: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六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这一判决,被认为既依法判决污染企业对自己的污染行为作出应有的赔偿,同时又比一审判决更考虑到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实际困难,同时也鼓励他们尽快为改善环境作出努力,同时还能挽回一些经济损失,更加人性化。
而在河南,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案的,也决不仅仅是张立勇一人。全省已有343名院长、副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3386件。河南全省仅中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办案就有85件,基层法院院长办案890件。例如2014年1月23日,信阳中院院长张社军审理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受贿案;2015年1月,焦作中院院长李玉杰任审判长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许昌中院院长韩玉芬巡回开庭,审理留守妇女离婚纠纷案等。
记者了解到,接下来,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还将担任审判长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郑铁中院院长王伟将审理一起诉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无论在河南还是在全国,院长、庭长办案必然会常态化,这一趋势已经非常明显。